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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占有相当的地位.对诉讼法律关系内容和范围的确认,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各国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模式,并对学说和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及其民事诉讼法理论,需要在适当完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基础上来建立和充实.本文拟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涵、主体、内容和客体加以分析,以求得民事法律关系的完善定义. 相似文献
2.
曹春梅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64-67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是对民事诉讼构造的具体化。随着协同主义诉讼构造的构建,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之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在传承原有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迈向协同型诉讼法律关系,以此有效贯彻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分工协作,实现对诉讼公平和效率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3.
张艳蕊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9):78-82
公共利益的保护并不能寄希望通过单一途径或单一方式来完成和实现,多元的公共利益保护途径是完善的公共利益保护机制的必然选择。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相关公民根据法律规定,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违法行为并籍此保护和捍卫公共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其实质在于为公共利益的保护提供了一种诉讼方式或司法渠道。为使保护公益的案件获得畅通的诉讼渠道,确立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民事诉讼结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荣晓红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48-55
我国民事诉讼结构理论研究存在一些不足,我们要正确认识。民事诉讼社会性的增强、民事诉讼模式论研究的启示和我国民事司法环境现状存在的缺陷都表明,我国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的诉讼结构,应当是以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作互动为基础、以检察院专门监督为保障的放射状诉讼结构。这种诉讼结构为我们正确认识我国民事诉讼基本法律关系,推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我国民事检察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 相似文献
5.
设立人事诉讼程序已经成为适应法律与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我国建构人事诉讼程序有良好的基础,司法改革的进行为人事诉讼程序的建构提供了契机。人事诉讼程序的建构有利于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丰富和发展,适应日益复杂的身份关系纠纷解决的需要,有利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同世界接轨。 相似文献
6.
民事诉讼中起诉与调解成本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巩勇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3(2):54-56
从经济学角度讲,诉讼是有成本的。诉讼成本包括直接成本、犯错成本、管理成本、伦理成本和机会成本等。 对法律诉讼成本进行经济分析以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实现司法资源的良性循环。 相似文献
7.
汪千力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9(2):21-25
2015年2月4日出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85条扩大了“近亲属”的概念,意在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面对当今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诉讼代理不规范、诉讼效率低下、当事人利益得不到充足保障等问题,应创立一种高效、专业的诉讼代理机制。律师强制代理作为解决方法之一,在某些特定类型案件中有着适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通过确定适用案件类型、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以及实现法律服务群体的角色转变,能够使律师强制代理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找到根植的土壤。 相似文献
8.
Li Haijiong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4)
诉讼制度的本质是由诉讼价值最终决定的,仅以诉讼形态的差异作为民事诉讼本质不同的依据是不充分的。客观真实诉讼价值是我国民事诉讼构造具有交涉性的决定性因素,民事司法改革只能在诉讼价值改变的前提下实现。 相似文献
9.
温宝璇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3(3):85-89
近年来,我国恶意诉讼的兴起给我国司法秩序与诚信建设带来严重损害。恶意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故意构筑虚假事实或虚构证据,利用程序来支持自己不当诉求的行为。民事诉讼中存在着立案受理制度不完善、证据审查与撤诉处理不规范、恶意诉讼的行为及后果规定不健全、第三人滥用撤销之诉等问题。总结完善我国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的路径包括加强立案中的诉由、证据和法律关系的审查,完善撤诉审查制度,设立诉讼保证制度,建立恶意诉讼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恶意诉讼的损害赔偿范围;确立诉讼告知制度等。 相似文献
10.
杨柳青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3)
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存在三个缺陷:一是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诸多定义普遍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涵盖不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宜界定为:受民事诉讼法调整而在任何两个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之间形成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这里的主体除通说认可的外,还应包括审判委员会、法官、检察官、旁听人,再修订<民事诉讼法>后审判委员会不应再包括进去.二是"诉讼参与人"和"诉讼参加人"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区别不当,导致概念之间容易含混不清,这未引起足够重视.三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称为争讼法律关系并不妥当,宜称为助诉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