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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合同法》第39、40条分别对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及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的效力进行了规定。与德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相比较,我国合同立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规定得不全面,同时对格式条款的效力未能确定一个效力原则,相关立法的条文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在中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建议对格式条款以专章或者专节的形式作出统一、严谨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本文通过合同形式的不同分类 ,阐述了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则 ,进一步揭示了合同形式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关系 ,从而明确了合同形式的价值及其在合同法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3.
我国《合同法》把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与法理上同属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民法不同,导致《合同法》相关法条间的矛盾和冲突。在未作立法修改前,权宜之计是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无权处分合同中买卖人是善意时合同有效。  相似文献   

4.
论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聪 《理论界》2010,(1):88-90
无权处分所引发的合同效力问题一直是民法理论界争议焦点。确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这既是从立法价值选择、当事人利益保护、合同本质等方面得出的结论,也是基于《物权法》确定的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以及正确认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两个概念的区分基础上得出的逻辑推演的必然结果。《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中的"该合同有效"为处分行为有效,因为买卖合同与处分权无关。相对人善意情形下,买卖合同有效应属无异议,但相对人恶意下,买卖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恶意性质的不同来区分买卖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5.
薛建萍  肖彦 《天府新论》2007,(Z1):183-184
基于市场主体投资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时下,委托理财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在社会流行。委托理财合同是集管理、受托和融资于一身的复合商业合同,属“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一般规定。针对其中的保底条款,对于不同种类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前提下承认其效力。  相似文献   

6.
《江西社会科学》2017,(6):170-178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无效事由认定混乱的根源在于《合同法》第52条可操作性不强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回避。《民法总则》第146、153条对"黑白合同"无效事由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但《合同法》第52条、《民法总则》第154条仍然以合同履行行为结果之利益损害作为合同无效的基础事由,值得反思。应在民法分则合同编对合同无效事由进行完善,具体建议为:基础事由合同履行行为之损害结果修改为合同主体虚伪意思表示,将法律事由由行政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司法认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将内容事由限定于违背公序良俗。  相似文献   

7.
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对于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的认定在经历演变后倾向于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虽然有其很大的合理性,但该解释也存在着缺陷应当把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归为可撤销合同一类,即给善意相对人一个撤销权;对于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司法解释不妨作具体、区别而论.  相似文献   

8.
李培华 《理论界》2010,(11):87-89
违规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可以说既是一个颇富争议的实务问题,也是一个较为棘手的理论难点。违规担保合同本质上是担保人内部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的合同。通过运用担保法、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规则完全可以判定违规担保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9.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未予规定,均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并不利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我国立法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确认为可撤销的合同,同时对几类特殊的合同直接确定为有效合同。  相似文献   

10.
合同目的的查明对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的解释等诸多重大合同法基本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合同目的可以从很多不同角度加以理解,这些不同理解的意义也各异,这就造成了查明合同目的的困难。这就需要从主客观结合的原则上分析合同缔结和履行时的各种客观情况,以确定合同的真正目的。  相似文献   

11.
合同具有相对性,这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曾一度被认为是合同制度和规则的奠基石,在合同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自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日益频繁,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基于现实的考虑.对合同效力进行了适当的扩张,使其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涉他性.这种涉他性效力的原因何在?有何意义?笔者从这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12.
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是民法中极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合同法第 51条的规定不仅与合同自由的原则相抵牾 ,徒然增加合同无效机会 ,而且与相关民事法律制度多有不合之处 ,破坏合同法体系 ,其运行实效亦迂回曲折 ,有欠明晰。合同法的这种选择根源于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受制于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思想。但实证分析表明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与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并无直接勾联。因此 ,合同法应该调整对于无权处分的立法政策 ,行为人无权处分不应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相似文献   

13.
《江西社会科学》2016,(5):180-186
为避免居间人利益落空,防范跳单行为的出现,需从居间人和委托人利益衡平原则出发,判断"跳单"是否违约。但是,跳单行为的性质和跳单条款的效力都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根本的解决之道是回到居间合同本身,充分认识"委托人给付义务的附条件性和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不确定性"的特殊性,再造居间合同的法理基础。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平衡意思自治与霸王条款的关系,避免居间合同中的双边道德风险;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在解释论层面澄清和解决我国居间合同立法;如果中介未最终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则可基于合同法的填平责任原则向委托人主张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相似文献   

14.
新《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法定事由、因划分标准不统一可能会产生法条宽合的问题,所以准确地适用法律须把握一定的原则。解除合同在性质上属于非违约的一种救济手段。由于合同解除的效力并不绝对地溯及既往,这给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提供了空间,也赋予了法官在确认合同解除效力上的自由栽量权。因此,必须有一个判断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的客观标准,才能防范法官自由栽量的主观随意性,公平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严安 《学术论坛》2005,(10):127-131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中两种不同的制度,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普遍的问题。然而我国目前现行民法和合同法均未作严格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将合同成立与生效、不成立与无效相混淆,虽然法学界对此曾作过一些探讨,但研究仍停留在一般的描述上,故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从研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入手,论述合同的生效及在实践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期将对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研究引向深入。  相似文献   

16.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是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能彻底贯彻区分原则的产物,不利于善意受让人之保护。然而《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理论基础上认可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该做法虽然更彻底地落实了区分原则,却不得不接受备受质疑的"物权行为"的概念。事实上,通过重新解释"债权形式主义",将事实行为的合法性也纳入影响物权变动之"事实构成"中,就能彻底落实区分原则,不必大费周章地引入物权形式主义。此外,落实区分原则,意味着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不应由物权人决定,但不能反推其必然有效。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应当被直接规定为影响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因素。  相似文献   

17.
智图 《理论界》2005,(3):79-79
利他合同是对合同相对性的一种突破,本身具有独特的效力。我国《合同法》对此未做规定。本文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从利他合同的本质概念入手,着重论述了第三人意思表示的做出对利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效力,第三人所处的法律地位等内容,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8.
虽然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但是其在现实法律生活中普遍存在。由于第三人的关系,使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和解除效力具有自己的特点。  相似文献   

19.
在世界范围内,消费借贷合同究竟为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有不同的立法例。在我国合同法上,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此种立法不仅凸显了"(自由)意志"因素的独立性,契合了主体性这一堪称奠基石的现代社会原则,而且满足了交易迅捷的要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为实践合同,惟此种立法存在值得反思之处。在立法论上,我国未来立法宜缓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实践性,至少应对有偿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采取诺成性的观点。在解释论上,则可通过以下途径缓和其实践性:允许当事人约定成立诺成的借款合同、将当事人之间贷款的合意解释为借款合同预约、承认"准借款合同"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20.
“意思表示错误”或简称“错误”是意思表示瑕疵的一种,我国民事立法上只规定了重大误解制度,并没有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规定,且理论上对错误的研究还很薄弱,民事立法上的欠缺已经对现实生活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因意思表示错误而订立的合同为错误合同。错误合同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应由主观上无重大过失的有瑕疵意思的当事人在发现错误后即时以明示的方式行使。错误合同撤销后,其效力原则上应溯及合同成立时无效,但在一些存在长期履行的合同关系中,行为人不得行使溯及既往的撤销权,而只能行使一项限于对未来产生效力的终止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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