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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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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的公共性和检察权的公益性决定了检察机关有义务介入环境公益诉讼。关于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只以一种身份出现的观点是片面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多样性决定了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地位的多样性。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恰当角色是,根据案件的类型不同,分别以支持起诉人身份、准原告人身份、公益代表人身份出现,角色混乱将会造成事与愿违的效果。  相似文献   

2.
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及其证明标准如何设定,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很大争议。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上,解决路径在于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由被告承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客观证明责任。与此同时,原告需提供能够证明关联性事实的初步证据。这一规则应当理解为因果关系的法律推定。将因果关系法律推定规则引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合理性基础,如纠正人们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要件“证明责任倒置”的错误认识、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平衡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负担。在证明标准问题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标准应因事后救济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划分而有所区别,且受关联性事实认定标准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江西社会科学》2013,(12):157-161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关键在于对适格原告的选择。2007—2012年30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显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涵括公民个人、环保局及资源管理部门、检察机关、环保组织及地方政府。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是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其有关原告的模糊规定使得法院在面对具体案件时无法准确认定原告是否适格。在吸取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或其他法律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尤其应以《环境保护法》修改为契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条件地建立公民和环保组织、环境行政机关及检察机关三元制诉讼主体模式。  相似文献   

4.
我国检察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既是诉讼监督者又是诉讼当事人,此双重角色具有法理冲突。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发挥着法律监督功能。检察机关通过检察权的执法监督权能、司法监督权能、守法监督权能实现其各项职能,且每类监督权能由检察机关若干职权构成。检察权的三类法律监督权能无须在检察机关的每项活动中同时实施,构成权能的具体职权也应随着法律实施的需要而动态调整。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为解决双重角色的法理冲突,检察机关应主要实施执法监督权能和守法监督权能,谦抑地实施司法监督权能。故可取消司法监督权能中的抗诉职权,并转隶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立案侦查职权至监察委员会。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不断增多,这对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而民事公益诉讼就是为了解决对国家或者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对国家和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参与民事诉讼就是其内容之一.检察机关既然可以作为"公益代表人",当然可以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者,而且还是目前提起公益诉讼最合适的主体.  相似文献   

6.
余澜 《兰州学刊》2008,(8):126-128
文章从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为车祸中身亡的无名流浪汉维权的真实案例入手,分别从法律、法理、实践经验和国际惯例四个方面论证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依据,并探讨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弥补诉讼主体缺位、健全民事经济法律、完善法律监督机制、提高诉讼效率、鼓励法律参与方面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障碍的解决关键在于如何协调民事诉讼理论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殊性及特殊需求之间的关系,而不在于如何处理民事诉讼理论与检察院的实体身份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其监督权并不矛盾,环境民事诉权是环境民事监督权的具体体现,环境民事监督权是目的,环境民事诉权是手段,环境民事监督权是形式,环境民事诉权是内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会对被告造成诉讼权利的侵害。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民事公诉,其诉讼地位是原告。应认真研究突破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途径以及推广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国内外经验,以推进这方面工作。  相似文献   

8.
基于检察机关兼具公益代表人与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身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谦抑性、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依附性、民事诉讼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滞后性与低效性、民事实体请求权的可处分性,检察机关在提起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时可以对诸多事项进行自由裁量。在进行自由裁量时,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考虑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诸多因素,并受上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消费者协会及有关当事人的监督。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不应当以行政罚款规定为法律依据,而且在立法论上也不宜创设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集中行使方式宜优先考虑采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等集体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9.
文物保护工作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将其纳入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进行保护已逐步提上日程。从实践中看,检察机关和文物保护类社会组织已通过有序行使公益诉权对文物展开保护,但是鉴于立法缺失、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二者在民事公益诉讼工作中困难重重。因此,赋予公民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形成与检察机关、社会组织相互协助的文物保护主体多元制模式势在必行。基于赋予公民原告资格面临着法律制度缺失、诉讼有后顾之忧、不利诉讼后果难控制等现实困境,应当从制度供给、设置公民诉讼保障机制、建立诉讼审查机制等多个角度入手,从而使文物能够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10.
作为一种实践先于立法的诉讼制度,检察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有效化解单一公益诉讼模式局限性,显著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充分保障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平公正等重要功能。但囿于当前法律对于公益两诉一并审理尚未从制度上予以确立,司法实践中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制度在诉前程序、级别管辖和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矛盾与问题。因此,需要不断探索优化路径来突破两诉衔接上的困境,从而构建检察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使得公益“两诉”能够取长补短,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具体措施大致包括取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改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级别管辖,明确举证责任,强化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等。  相似文献   

11.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在现阶段,如何确认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从行政公益诉讼所追求的目标——公共利益出发,应确立公民和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但确立检察机关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资格是不妥的。  相似文献   

12.
公益诉讼是相对私益诉讼而言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教育决定着个人的成长与未来,更决定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与命运,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公益事业之一。公益诉讼有助于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教育公益诉讼的准确表述应为“教育领域中的公益诉讼”,是一般意义上的公益诉讼程序在特定教育诉讼案件中的实行与运用。根据教育诉讼中被告的身份以及适用的救济方式和程序不同,可以把教育领域中的公益诉讼划分为教育民事公益诉讼和教育行政公益诉讼两大类型。当下,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已初步确立。特定组织和机关对于在教育领域内发生的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教育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教育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妨碍青少年健康成长,影响教育事业顺利发展并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而未果,有权向法院提起教育行政公益诉讼。然而,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还相当粗略。为进一步健全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应当突破对教育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的不合理限制、明确教育公益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以及摆正教育公益诉讼的位置...  相似文献   

13.
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璨 《江淮论坛》2011,(1):104-106
鉴于我国国情和制度基础,将公益诉讼限定于民事和行政诉讼当中,有利于尽快实现公益诉讼的制度化。当前,引人关注的公益案件大多还是个人发起。在机关公益诉讼方面,较多的意见认为检察机关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需要受到限制.在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团体、自治组织等未行使诉权且经个人申请建议仍不起诉的情况下.法律应允许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公益案件的管辖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公益诉讼的程序、法律后果以及诉讼费用的承担等重要制度设计需要有别于一般诉讼。  相似文献   

14.
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的诉讼立法和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都将适格原告的范围限定于直接利害关系人,这种限定难以有效解决现实中不断涌现的新型群体性纠纷,需要对适格原告的范围进行必要的扩张.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扩张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和强烈的现实需求,可以赋予检察机关、相关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在特定务件下作为适格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  相似文献   

15.
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民事公益违法现象的严重化,我国民事诉讼原告一元化结构成了民事公益诉讼之障碍。本文从理论依据入手,结合对国外立法的考察,提出了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多元化的主张,即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但受公益违法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和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且任何关心公益的公民、相关团体、人民检察院都可以代表国家或公众以原告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全面周密地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6.
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整个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成部分,在对原告资格进行甄选之前,首先应进行细致的制度设计,并根据公法原则进行评估.无论公民或相关组织,其公益诉讼行为皆有利有弊,借助制度可平衡权利和公益.民事诉讼法作为基本法,应该在原告资格上具有包容性,同时,将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甄选任务分解到各单行法.在立法时,除广泛参考比较法资源外,更应以法律现实主义的立场,强化协商程序,顺应风险时代公众参与的诉求.  相似文献   

17.
刘志强 《兰州学刊》2004,(2):130-131
当代社会 ,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 ,人们越来越关注社会公益 ,但在公益诉讼中 ,常常出现原告不适格的现象 ,为此 ,国家立法应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起诉权。  相似文献   

18.
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须立足于程序运作实际检讨既有的逻辑困境。以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为样本,检察公益诉讼在权力行为属性上呈现出偏离检察权的“行政化”趋势,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协同执法的“直接行政化”及诉前检察建议异变为行政指令的“间接行政化”。检察公益诉讼运作的“行政化”根因于检察机关自身的行政式工作理念与办案逻辑,解脱之道亦在于此。检察机关应通过调整公益诉讼检察履职方式,借助支持起诉强化公众参与。同时,为弥补社会团体在公益代表性方面较之于检方主导模式的不足,需要明确法官以公共利益监护者的身份主导环境公益诉讼,与之相应,须引入非讼法理以支撑法官主导的程序构造。  相似文献   

19.
我国2017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确立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推动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现有规定没有涉及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能否适用和解。基于传统的公权力不可处分理论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定位,一些学者否认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适用和解的可行性。然而,公权力不可处分理论的发展、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权的重构以及司法实践的需求,都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适用和解提供了空间。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符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目的的前提下,应允许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和解方式结案。  相似文献   

20.
民事公益诉讼可谓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制度都面临的一种新型挑战。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启动权仅赋予给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种极窄的范围并不利于预防制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在拓宽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程序适用领域的同时,进一步扩大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启动主体的范围,赋予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程序启动权,并减少对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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