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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曼媛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4,16(6):56-58
期待可能性理论已被大陆法系国家认可 ,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此也予以了极大的关注。有学者主张应将此理论引入我国刑法 ,对此 ,笔者认为在司法适用上应明确以下几点 :( 1)期待可能性理论只能作为行为人的阻却责任事由 ;( 2 )期待可能性理论应超法规适用 ;( 3 )无期待可能性而阻却行为人的责任应具备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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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5条以“预见”为中心规定了过失犯罪的规范内容,由此“结果预见可能性”的认定一直以来对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过失责任具有重要作用。“契机说”为明确预见可能性的推导流程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框架,确有可借鉴之处,但在引入信息搜集义务、泛化理解“允许的危险”等方面存在不妥。在维持“契机说”基本思考方式的前提下,可以尝试以事发当时所存在的预示结果发生之危险的危险信号为推导起点,按照“探察行为当时的危险信号→行为人对危险信号是否存在认识或准认识→是否容易联想到因果经过的基本部分,从而肯定对最终结果的预见可能性”的认定框架进行顺次判断。在以同领域一般人为参照的基础上,通过比例原则对推导过程进行适当限制。如此,有助于破除司法实践中部分存在的过失责任的认定“黑箱”,将过失犯的成立限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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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峰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1,23(4):71-73,77
犯罪构成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中得以实现不可缺少的理论工具,其构建应该围绕准确判断某一事实在客观行为和主观罪过两方面与某罪的刑法规定是否一致而进行。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上的先天不足决定了在司法中运用犯罪构成判断客观行为时必须先进行事实判断,再进行价值判断。通过考察发现,我国犯罪构成的基本框架不必重构,对我国犯罪构成要件功能需要进行重新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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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是妨碍司法罪中的一个罪名,规定妨害司法罪对于保障国家司法机关高效、廉洁、公正的司法活动有积极的作用,但与世界各国刑法中所规定的伪证罪相比较,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伪证罪无论是在主体、主要内容、处罚、客观方面、主观方面、证人的条件、适用范围方面都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只有对伪证罪犯罪构成的这些方面加以完善才能保障我国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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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产品致害所涉犯罪主体复杂多样、前置性规范缺失,以及人工智能产品固有的自主与黑箱特性等问题给过失犯理论带来了变革的压力与挑战。传统过失犯理论、新过失犯理论以及客观归责理论都无法解决人工智能产品致害所涉过失犯罪认定问题。人工智能产品致害所涉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应当接受“法益保护优先,兼顾科技发展”刑事政策的约束与指引。坚持“法益保护优先”的基本定位,意味着要借鉴风险控制理论,以及客观归责理论中创设法所不允许危险与实现法所不允许危险的判断规则,进行客观层面是否入罪的判断;遵循“兼顾科技发展”的制约原则,则需要运用结果预见可能性理论中信赖原则等内容,进行主观层面是否出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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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三阶层理论,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有责性的内容由刑事责任能力、故意和过失等主观方面的要素构成,被称为主观责任.我国刑法理论的刑事责任包括决策过失责任则属于后果责任,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应当承受的刑罚处罚.因此,刑事责任与犯罪构成存在着密切联系.一般说,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应负刑事责任,具有形式上的一致性.但具体到决策过失类犯罪时,对其构成就由职务身份、过失心理、客观行为、危害后果等要素组成,并不完全等同于犯罪构成.确立决策过失责任形式可以细化刑事责任的分类,丰富刑事责任的理论体系,精确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活动,有助于正确地认定、惩治和预防职务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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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系统论看来,个人的心理认知与刑法的规范运作属于系统/环境的区分。因此,违法性认识的判断标准是系统关心的,而违法性认识内容则属于个体认知的范畴。从规范体系的判断标准而非个人认知的本质来看,限制故意说与限制责任说相较于其他学说更准确地把握了违法性认识问题的本质。绝对的“知法推定”不符合现代社会功能分化的特点。责任是实现规范体系与认知体系关联的结构耦合形态,只有承认违法性认识属于责任要素的一部分,才能在现代社会实现通过刑法稳定规范性期待的功能。在法定犯时代,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以行为人对前置法的认知可能性及其内容作为对象与材料,功能分化条件下主体对前置法的认识可能性必须注意判断上的个别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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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上讨论的期待可能性,通常是指狭义的期待可能性,即重点关注行为人行为当时客观外在情况的异常程度。其判断标准问题在学界素来有争议,产生了多种不同的学说,各学说皆有利弊,通常以行为人标准说作为判断期待可能性适用的主要标准。期待可能性弱化和缺失的情形有多种,只有准确把握判断标准,才能正确分析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的程度。在司法适用时,对期待可能性程度的判断,影响着对行为人违反刑事规范行为的定罪量刑的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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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1)
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是相互观照、共同发展的。在经济全球化、法律国际化趋势日益走强的当代国际社会,以国际刑法为视角去检视中国刑法是必要的。当下,中国刑法的基本理念与国际刑法发展的潮流还不够契合;某些犯罪的入罪范围和入罪标准与国际刑法规范不尽一致;立法技术从便利刑事司法合作角度考量也不尽成熟。因此,中国刑法的发展需在因应国内客观情势发展需要的同时,关注国际刑法的发展和要求,在兼顾内外的基础上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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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犯罪成立的理论路径中,“责任阻却说”更具合理性。应该明确故意系行为人之于构成要件的容忍,其认识对象限于构成要件事实。基于“责任”与“故意”的关系而言,两者为评价与被评价之关系,“故意”为“责任”评价的对象,而非“责任”的内容,故两者并非处于一个层面。违法性认识系行为人对于违反刑法与否的抽象性评价之认识,征表行为人对于规范的态度,其为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提供依据。因此,违法性认识应为“责任”评定之内容。因此,行为人违法性认识错误时,行为人通过阻却责任而非故意出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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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的立场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嬗变,但是我国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刑法的谦抑性、与大陆法系入罪模式的差异以及草率入罪可能引发的制度危机,决定了我们需要坚守以人权保障为本位的刑法立场,风险刑法只有在极其严格的条件下才能被创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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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3条之1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过失的抽象危险犯,适用该条的醉酒驾驶行为仅仅是这样一种情况,即当行为人过错醉酒之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行为人应当预见会发生交通事故,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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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义学的立场出发,在司法适用中恪守污染环境罪的形式及实质双重判断标准,显然是对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本身的回归。通过对个案以及类案的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入罪以及量刑近来都呈现出明显的变化,单位追诉率的走低、务工人员入罪尺度的不一、量刑上的非规范化都是在司法适用中对教义学立场之偏离。污染环境罪教义学视阈下的司法适用应以新"十六字方针"作为价值引领,以严格依法定罪量刑作为基本要求,以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来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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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职罪在立法和司法上有许多不同于普通犯罪的特点。而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军职罪的规定,在犯罪主体、单位犯罪、刑罚体系、军事刑事政策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完备之处,实践当中也出现了许多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相冲突的情况,使军职罪主体的理论体系遇到了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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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立法阻却事由事关中国刑法向何处去这一重大理论与现实命题。刑法立法应是符合中国客观情境及发展需求的正当性立法,积极的刑法立法能够有效回应社会现实对刑法的需求,但不等于刑法万能主义。应依据国家的历史、政治、文化、社会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刑法立法的正当性。能够通过对现有条文的解释即可做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判断的行为,无须再做新的立法规定。在基于特殊社会政策、行政性法律法规以及生活习俗需要等情况下的无被害人越轨行为、前置性规制缺乏的行为、前置性救济措施尚未穷尽或者法益侵害程度尚不具备实质刑事可罚性的行为都应当阻却刑法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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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慎行是刑法的基本要求,严密法网是刑事法治的基本趋势。入罪慎行与严密法网之间存在价值立场的二律背反。我国刑法体系的不完善、刑事司法权的过度扩张及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滥用是导致入罪慎行与严密法网价值立场二律背反的原因。刑事法律的制度体系之完善应当侧重于刑事立法的轻刑化、精细化;提倡刑事司法、执法的谦抑性;正确理解、适用基本刑事政策,加强其对刑事立法的轻刑化及刑事司法、执法的谦抑性之指导是缓和、化解入罪慎行与严密法网之间价值二律背反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