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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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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在人权保障的“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屡屡受阻,而“疑罪从轻”的判决却比比皆是.“疑罪从轻”备受指责,被认为是冤案的祸根.事实上,诸如赵作海等案件中“疑罪从轻”与冤案的发生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既然赵作海等冤案的从轻判决是法官在明知其无罪下的无奈选择,应对之策只能是:尊重司法规律,还权于审判法官;建立判决说理机制,保证法官面对“明显疑点”案件时能够果断作出无罪判决.  相似文献   

2.
解决纠纷是基层法官的基本职业定位,纠纷解决的有效性取决于基层法官司法能力的高低,基层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恰当适用法律的能力都直接影响着纠纷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信服度和公众对司法权威的公信度,进而影响到判决的执行效果。从基层法官司法能力中的审判能力提升为着眼点,从审判时的司法经验、司法技巧及标准规范三个方面的应用进行探讨,同时论述了司法理念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作用,总结得出基层法官在司法审判时应将司法经验与法律规则相结合,灵活运用各种发现案件事实的司法技巧,辩证地对待裁判的标准规范,并将先进科学的司法理念贯穿于整个司法审判中。  相似文献   

3.
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修辞方法与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古代司法判决中的修辞不是法官故意炫耀的文学技巧,而是作出令人信服的论证和寻求合理性判决的方法。以修辞作为司法判决的说理方法是法官的理性选择,修辞方法在实现司法功能时并未让法律陷入不确定性之中。法律修辞是法律人在充满价值冲突的具体案件中作出合理法律判断的重要法律方法,在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蕴含着人文主义的修辞方法应当被重新记起。  相似文献   

4.
对司法行为的经验研究表明,疑难案件中的司法决策取决于法官的“态度”,即法官所持的意识形态或政策偏好。态度理论归纳了主导疑案裁判的三个决策变量:案件事实、态度,以及事实与态度之间的相互作用。态度模型作为一种主导型司法决策理论,能解释、预测大多数美国最高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因为受态度测量上的方法论局限,以及对制度性约束和法官角色认知的忽视,态度模型无法解释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判决,也无法解决法官的意识形态漂移问题。在量化法官的投票行为时,态度理论实际将意识形态界定为法官的党派倾向。这种非此即彼的量化方式是粗糙的,它将法官描绘成“身披法袍的政客”,这决定了它是一种片面的司法决策理论。  相似文献   

5.
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由于电子社交媒体的普及,出于维护司法公正的考量,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应该重视如何规范法官使用电子社交媒体的问题。借鉴美国司法经验,完善我国法官使用电子社交媒体的相关制度,首先从现实出发,应该允许法官使用电子社交媒体与他人保持联系,但不得用其与正在审理的案件中的律师与当事人进行私下联系;其次为避免法官独立、公正裁判受到质疑,即便与言论自由的权利冲突,法官也不得在电子社交媒体上对正在审理程序中的案件进行评价;再次对于已决案件,为维护司法标准的统一、促进专业研究学习,以不损害司法公正为前提,法官可以在电子社交媒体上对其进行恰当的评价。  相似文献   

6.
12世纪法学复兴促成了律师职业在西欧范围内的兴起,也奠定了西方律师职业伦理的传统。这一理论体系可以分为两条主线,即律师是“骑士兼教士”以及“法官的奴仆”。其中,律师是“骑士兼教士”的命题引申出了不得违背良心而辩护的原则,决定了律师职业的社会地位、社会责任和得体服装等。而律师是“法官的奴仆”的命题则揭示了司法审判活动中法官和律师的主从关系,律师是帮助法官发现真相的工具。因此,律师应当仅仅陈述真相,不得以烦冗的讼词干扰法官判断,且必须具备得体的行为和情感。1274年起,中世纪法学中的相关伦理讨论不断渗透法兰西王国立法,其影响甚至超越了旧制度并延续至今。  相似文献   

7.
指出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大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司法裁判问题,尤其是媒体积极关注的一些案件往往引起人们的激烈争论,有时这种社会舆论也会对最终中的司法判决产生重要影响,司法裁判已经不是一个简单法官适用法律条文断案的问题,人们的情感因素也添加其中;分析了司法裁判到底是否应该考虑情感因素。  相似文献   

8.
明代中后期婚姻司法中,“情”的因素值得关注。梳理这一时期婚姻法律条文及律注,从“妻妾失序”“买卖妻妾”“悔婚”等司法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入手,探讨婚姻司法实践中官员对男女之“情”的认识与理解。分析可见,《大明律》《问刑条例》等重要律法条文中,“情”的空间很小,但是这一时期的律注以及司法实践中,律注人与司法官员在阐释法律条文以及判词撰写中运用了“情”的视角,对两性、婚姻关系中的男女行为给予一定程度“情”的理解,“情”是案件审理和判决的权衡参照。  相似文献   

9.
对我国法官独立审判制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是一种裁判,裁判应当保持中立。而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决定了司法机关处于既无人权、又无财权的被动地位;司法机关时常受到行政的干预。在这种法院无独立地位的情况下,法官判案也谈不上独立。法官不独立判案,具体案件无人负责,这最易导致司法腐败。所以,应改革当前的司法体制,让人民法院、法官真正站起来。应给法官以实际权力,让其凭良心、经验和法律,独立地做出公正判决。要改革法官的选拔形式,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强化对法官独立审判的监督,实现真正的法官独立审判。  相似文献   

10.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实现了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从无到有的突破,但公益诉讼制度的内部运行机制在立法上是个空白。从公益诉讼的性质与功能出发,运用司法权扩张理论,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建议,尤为必要。为此,在诉讼指挥权的扩张上,赋予法官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权;在司法调查权的扩张上,突破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赋予法官调查取证主导权。突破当事人处分原则,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受限制。突破案件事实查证方式,赋予法官对损害后果的自由裁量权;在法院裁判权的扩张上,突破个案判决拘束力,赋予公益判决效力的延伸性。  相似文献   

11.
法律必须解释方能适用,已成为法律界的共识.法官为了让自己的判决使当事人所接受,必须在判决中予以充分的解释和论述,以证明其判决的理由是正当的,因此,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进行法律解释是其当然的职权和必为的职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体制与实践经常发生冲突,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制度的设计与司法本身的属性相背.笔者认为:法律的公正在于实现,而法律的实现离不开良好的法律解释技术,司法是法律实现的关键,而司法权的行使离不开法官,因此,法官的法律解释权限应当通过制度予以保障和规制.  相似文献   

12.
律师诱发司法腐败表现为律师违法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腐蚀,影响司法的公正。产生律师诱发司法腐败的原因主要包括律师在诉讼中地位偏低、律师素质良莠不齐、律师行业竞争激烈、对律师的管理弱化、律师执业的社会环境差、法官与律师之间缺乏有效的“隔离带”等因素。文章针对这些因素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相似文献   

13.
“量刑差异”是刑事审判中一个常见的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法官的心理因素却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现实的刑事审判中,案件的社会结构如案件发生的社会情景、诉讼参与人员的各种特点与反应等,无时不在刺激着法官的审判心理,从而导致法官的心理失衡和随之而来的“量刑差异”现象。这严重地破坏了刑事司法的平等性原则。此现象虽然很难避免甚至无法在根本上消除,但却能通过对刑事司法作相应制度和技术上的改革来尽量减少它的发生,从而使刑事审判向着“相同案件做到相同处理”的刑事司法理想目标迈进。  相似文献   

14.
论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性及其约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观念认为,法律运行过程是确定的,每一个案件都存在着“唯一正确的答案”。事实上,在判决的形成过程中,作为前提的法律规则与案件事实均具有不确定性,而法官在判决过程中的理性是有限的,因此判决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每个案件事先并不存在一个所谓的“唯一正确的答案”。当然,法律的确定性仍然是其生命所在,不确定性是相对的,是受到严格控制的。  相似文献   

15.
说明判决理由不仅是判决书的核心和灵魂,也是判决结果正当化、司法合理化和法的妥当性的重要指标,是法官思维水平、专业知识、法律素养以及裁判水平的直接体现,要求法官的思维要符合证明逻辑规则,在判决时做到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有效制约,可以防止法官个人的主观臆断,增加判决书的理性色彩,使判决书具有更高水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说明判决理由关系到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和法院的公信力,体现了应然性的价值取向,对于保障审判公开,对于司法审判进行监督、遏制司法腐败,对于沟通国家、社会与当事人的关系,说服当事人接受判决起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6.
法律中的逻辑判断的表现形式就是法律推理。法律推理主要运用于司法领域,其逻辑模式是三段论法,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法律规范赋予案件事实的后果。逻辑判断在司法三段论中的意义是:体现现代法治理念;体现法律的科学性;提高司法效率。谨守逻辑形式并避免谬误可以说服别人,并给予司法判决正当性,维护法律的科学性和确定性。  相似文献   

17.
司法活动定纷止争的根本目的以及涉外民商事纠纷复杂性决定了我国涉外民商事司法未来的改革方向是采取柔性化处理方式.立法上要赋予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同时法官在实际司法活动中应合法并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使判决结果能够被判决受众所接受.适当的柔性化改革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中主要体现为,坚持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变机械选法模式,吸取外国先进制度等.  相似文献   

18.
对司法判决进行有效地证立是司法过程的一项中心任务,文章从三个角度对司法判决的证立进行了初步的探讨。首先,司法判决的证立模型:简单案件中司法判决的证立模型是三段论和图尔敏模型,疑难案件中司法判决的证立模型是包含内部证立和外部证立的双层结构模型;其次,司法判决的证立理由:简单案件中司法判决的证立理由是法律规则,疑难案件中司法判决的证立理由是裁判规则;第三,司法判决的证立标准:简单案件中司法判决的证立标准是合法性,疑难案件中司法判决的证立标准是合理性,并且以指导性案例为例对上述司法判决证立过程进行了检验和论证。  相似文献   

19.
对于司法判决的有效性问题,主要有三派理论:哈特的规则论将法律当做规则系统,强调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德沃金的原则论强调法律由规则和原则组成,寄托于超强的克拉赫勒斯式法官保证司法判决的正确性;哈贝马斯的商谈论则寄望于主体间的商谈程序保证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和正确性。三派理论都片面地反映了司法判决的有效性,只有严密的规则体系、超强的法官能力和平等的商谈程序这三位一体才能保证司法判决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20.
一直以来,政府俘获理论的研究者认为,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容易被利益集团俘获,司法机关则更容易保持中立和公正。但是,在美国,商业利益集团通过向法官输送金钱利益并影响法院判决已经成为不容争议的事实。美国商业利益集团利用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和雄厚财力,往往能够对州法院的司法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商业利益集团影响司法的法律路径包括:充分筹款为干预司法选举蓄力,塑造公众舆论影响法官连任,作为“法庭之友”影响案件审判结果,联合相关行业协会创造资金避风港。金钱司法的形成必然损害美国司法的公正。在美国目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要破解金钱司法,加强对法官与商业利益集团关系的监督,仍然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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