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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推行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充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过度抬高被害人的地位,将被害人的权利绝对化,就有可能偏离刑事法基本理论,破坏国家、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从理论上讲,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适宜刑事和解,只有被害人享有刑事实体处分权的案件,才适宜刑事和解;刑事和解的关键因素也不是被害人愿意与否,而是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否彻底消除;刑事和解只有得到国家的最终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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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又称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恢复正义协商Ⅲ,是指犯罪发生后,在罪责明确的基础上,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协商以达成谅解,其结果经司法机关确认从而影响刑事处分的一种纠纷处理模式。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的司法模式和司法理念,近年来在我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不少公检法机关在这个领域进行了探索。为了解刑事和解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笔者走访了北京海淀区、朝阳区、西城区以及广州白云区等地的公检法机关,作了较为深入的调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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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关注被害人的需要,注重协商与和解,重视加害人与被害人关系的恢复,是一种面向未来的刑事司法模式。传统报复性司法在婚姻家庭犯罪中的适用存在着缺陷,而婚姻家庭犯罪独特的自身特点有利于恢复性司法的适用。对于家庭成员侵害财产法益的犯罪,可以采用不告不理的规定,强调亲属间相互包容的价值,尊重被害人意愿。对于家庭成员间侵犯人身权的案件,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既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并达成和解,尽量避免刑事法律的介入而破坏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也可由司法机关主持调解,调解结果作为对加害人一种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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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害补偿法领域里,为防止有限的补偿金不被滥用,需要设定被害补偿的排除与限制条件,主要体现为被害人可归责事由和被害补偿的妥当性考量.被害人可归责事由指的是被害人行为实质性引发了犯罪加害行为或者是对于犯罪被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促成作用,被害人对自己行为产生的结果承担自我责任因而不得或少得补偿金.被害补偿的妥当性考量指的是被害补偿之裁定要考察与被害人有关的各种事项,依一般社会观念对是否补偿以及补偿额度进行的有关妥当与公平的综合性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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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芳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9):72-75
女性在遭受性侵害后往往会发生恶逆变,即由被害人转化为加害人。文章从女性性受害的概念与类型入手,分析了女性在遭受性侵害后实施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我们可以提出预防女性性受害后实施犯罪的对策,以期达到预防和控制女性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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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事件中,被害人是犯罪事件的一方当事人,被害人在犯罪事件中的过错影响犯罪人责任的大小。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已经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司法机关也已经将被害人过错作为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加以应用。但在刑法理论上,对被害人过错却没有给予必要的理论关注。因此,有必要将被害人及被害人过错纳入刑法理论体系进行研究。在刑法理论体系的设计上,将犯罪作为犯罪事件进行研究,先分析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的过错和行为,再分析犯罪人的行为;先分析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的事故责任,再分析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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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熏有关犯罪被害人的保护法制度一直是备受关注的。从2000年开始熏日本相继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有关犯罪被害的防止和犯罪被害人保护的法律,尤其是犯罪被害保护“二法”的出台,使日本在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方面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二法”通过减轻被害人的心理和精神负担以及扩大被害人权利救济的各种措施,使被害人保护呈现出独立性、实效性、体系化以及对被害人和被告人进行平衡保护的制度特征。日本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制度为我国构建被害人保护法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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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刑事公诉案件之调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传统报应型刑事司法对被害人利益的漠视导致了被害人对刑事司法系统的不信任,加剧了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冲突。刑事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被害人利益需求的独立性和损害恢复的可能性、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认以及犯罪概念和刑罚观念的革新。确立刑事调解制度能够使刑事司法更加人性化,有助于被害人利益的恢复和犯罪人的改造,促进社会和谐。对确立刑事调解制度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制度设计上可以规定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加大加害方的预期本成,使其不敢贸然行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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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首先是侵犯被害人权益的行为,被害人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因为被害人的加入,刑事法律关系由传统的二元结构(犯罪人和国家)变成了三元结构(犯罪人、被害人和国家).刑事法律关系三元结构关注被害人的需要.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遭受精神损害,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这不仅有利于被害人精神恢复、心理平衡,也体现了对犯罪人的惩罚.为了规范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应当就主体、适用范围和数额的确定等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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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因犯罪行为遭受了损失,而且没有从加害人和其他途径获得必要的补偿,国家就有责任给予补偿。为此,应确定我国的被害人补偿数额的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确定国家补偿基金的来源;确定由法院行使补偿裁决权;并制定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单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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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国家责任说的理论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岳峰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20(6):65-68
我国学者们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进行了广泛的探讨。本文对“有限国家责任说与社会保险说一社会福利说”这一理论结构中的“有限国家责任说”进行了延伸,并结合现实和社会心理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社会目的进行分析,希望能更清晰的界定几类犯罪案件的国家责任说,为国家在赔偿时确定这几类案件的赔偿原则做理论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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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的保护既是一国人权保护的组成部分,又关涉其与加害人权利保护的平衡设计.我国被害人保护制度从程序法上的权利赋予到实体救济都有其不完善之处,文章在比较各国刑事被害人保护立法的成功做法基础上,提出应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层面来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保护机制,不断提高刑事被害人的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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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重视。而未成年犯罪人有很大的比例是由被害人转化而来,这种转化令我们痛心,也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文章尝试探讨了未成年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的心理原因以及预防被害的措施,以期在犯罪预防上有一个不同的视点,防患与未然,减少未成年人的被害,从而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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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国家补偿涉农犯罪被害人的理论依据的主要观点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恐怕很难以某一种单一的学说作为国家补偿涉农犯罪被害人完全的理论基础;国家补偿涉农犯罪被害人的理论基础应该从更广阔和更深层次挖掘,应对建立涉农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微观层面上的现实紧迫意义给予必要的重视.建立健全涉农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纠正失衡的天平、重塑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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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被侵害人救济保险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犯罪作为一种对社会产生重要影响的犯罪形式,在近年来呈现出日渐猖獗的趋势.故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对知识产权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然而,中国大陆目前对知识产权被害人救济的相关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被害人经常不能实现合法权益的充分维护,所受到的损失也难以得到足额赔付.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将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引入被害人救济,以期更好维护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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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公共福利犯罪原则适用于危害公共福利一类的犯罪,该原则导致被告承担所谓的严格刑事责任.近些年来,有公共福利犯罪原则被扩展适用于一些环境犯罪案件.文章介绍了公共福利犯罪原则的源起和其在环境犯罪案件中的适用,对此做了相应的评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