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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刑辩律师有效辩护在制度和实践层面遭遇困境,有效辩护难以实现,新律师法的实施也未能改变这种状况。偏重犯罪控制的价值观及其线性诉讼结构、律师的职业道德欠佳和执业风险以及当前社会控制力薄弱给刑事司法机关增加的社会控制责任,是律师有效辩护困境的深层原因。加强律师有效辩护的制度建设,需要树立平衡兼顾犯罪控制与权利保障的价值观,保障刑辩律师获取充分的案件信息为有效辩护作必要准备,刑事司法机关应切实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与其他诉讼权利,同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2.
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权和获得律师辩护权是其最重要的两项刑事诉讼权利。有效辩护制度的建立则是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的关键。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前的辩护制度广受质疑,修正后的刑诉法虽允许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即可获得律师辩护,扩大了辩护律师和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范围并强化了相应保障措施,但这些修正内容的落实仍有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此次修改能否建立我国的有效辩护制度,尚待进一步观察。  相似文献   

3.
被追诉人权利保护体系由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宪法保障、诉权保障和程序性辩护权保障这高、中、低三个位阶的内容组成。这三个位阶的保障措施和制度相互联系。其中,诉讼权利的宪法规定是法理依据,刑事诉权是权利依据,最终围绕程序性辩护展开。诉讼权利的宪法保障一方面要求基本权利入宪,另一方面要求基本权利具有可诉性。通过行使程序性诉权,被追诉人一方面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提起司法审查之诉,使程序性违法行为被宣告无效。而程序性辩护则通过显著加强辩护权在审前阶段的力量强化被追诉人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作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其行使应当包括获得辩护的权利,与辩护人会见的权利,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以及建议完善调查取证权、保障先行知情权即先悉权进一步保障法治秩序下刑事诉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相似文献   

5.
:辩护权是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权利,辩方可以从被追诉者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方面进行辩护,也可以从公检法机关的违法诉讼行为方面进行辩护,前者是实体辩护,后者是程序辩护.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都是辩护,但却是不同类型的辩护,所以,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之间必然存在很多区别与联系.纵观我国,实体辩护总是凌驾于程序辩护之上.为什么呢?不是因为程序辩护不重要,而是因为长期以来,我国对程序辩护没有一个客观全面的认识,对之重视程度不够.程序辩护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应当与实体辩护在刑事辩护制度中比翼双飞.鉴于我国的现状,我国应在理念、立法和实践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6.
现行立法对辩护权规定过粗,限制过严,是一种“虚化”的权利;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不愿参与刑事辩护,刑事辩护权之改革显得尤为必要。具休对策是:在实践层面上,确保控辩双方诉讼资源共享;在制度层面上,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  相似文献   

7.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缺位、辩护权行使难度大、辩护意见不受重视、法律规定粗疏且操作性差等,亟待加以完善。以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为契机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主要路径在于建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强制辩护制度,加快强制辩护的法律修订,以明确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裁判文书说理的要求、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异议权利的行使等事项,并提供相关可操作性诉讼规则指引。  相似文献   

8.
新近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历史性的重大改革。首先,肯定了与辩护制度有关的原则和制度,即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法律援助和抗辩式诉讼模式。其次,扩大了辩护人和强制指定辩护案件的范围,并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增加了多项诉讼权利。此外,大大提前了律师和辩护人介人诉讼的时间,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庭审抗辩权等权利得到肯定。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辩护权原则有关内容的新体现,必将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律师会见制度是一项关键的刑事辩护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是"刑事辩护之门".我国当前律师会见制度存在诸多问题,表现为制度缺损和观念抵牾;权利配置的"结构性"和"功能性"失衡,辩护权有限及辩护性淡化;程序安排的可实践性受损及可预见性缺失;司法实践中则呈现刑事辩护的权利叙事障碍和权利行为的"戏剧性"态势.以律师会见制度为基点,得以透视和反思我国当前刑事辩护的困惑.  相似文献   

10.
《南都学坛》2016,(3):79-83
审辩关系改革是我国全面深化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刑事辩护作为程序性制度可以实现被追诉人的权利与司法权力的对等,具有信息沟通和权力制约等功能,维护被追诉人的实体性权利,其中辩护律师更是制约司法权力的政治制度设置。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审辩关系存在着制度设计的失重、辩护权的虚化和辩护律师的抗争及其职业弊病等问题,必须搭建审辩互动平台、重建刑事司法诉讼构造、明确辩护权的公权利属性和完善辩护律师的执业制度。  相似文献   

11.
论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陈玉忠辩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这一权利之外,还可以委托他人尤其是委托律师来帮助自己行使这一权利。司法实践证明,律师辩护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最为有效的方式。但根据现行刑事诉论法的...  相似文献   

12.
新《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权作了重大修改,在辩护权的范围、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等方面均比以前有了突破。从表面上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比以前大大提高了。但因为立法上的原因,这些辩护权在很大程度上是“虚”的,不能达到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的立法意图。对此,理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相似文献   

13.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了对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在法律层面上基本消除了律师为被追诉人进行辩护的障碍.这就对刑事辩护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应在现有的对辩护权保障以及对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有效辩护”是英美法系国家对律师进行辩护活动的过程和产生结果所要求达到的一种标准.“有效辩护”在我国的引入,首先要阐释清楚概念内涵,其次要界定衡量标准,同时还需通过评估机制等一系列配套措施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这些配套措施包括加强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管理和监督、确立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积极动力机制等.  相似文献   

14.
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获得充分且有效的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以及辩护权行使方面限制较多,司法实践中律师辩护难的问题较为突出.2007年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辩护制度作了较大修改,但实践中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认了律师参与侦查程序的辩护人身份,拓展了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完善了辩护律师的职责及权利义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律师审前辩护难的问题一直难以解决.学界主张增设权利的方案不能解决问题症结.赋予审前辩护活动以诉讼行为的机能,为律师提供救济渠道,设立中立裁决机构,确立"宣告无效"的裁决方式,是解决审前辩护难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16.
李庄案在二审阶段出现的被告人当庭认罪,辩护律师仍坚持无罪辩护的现象反映了被告人与律师辩护权冲突的现实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形成解决辩护权冲突问题的统一定论,综合分析现有的被告人中心主义模式和律师独立辩护模式,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律师独立辩护模式是我国应对被告人和律师辩护权冲突问题的最佳解决机制,具体实践中应通过律师与被告人的充分协商和明确律师独立辩护的限度,防止律师独立辩护模式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相似文献   

17.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开启了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的大门。相比之下,更具必要性的死刑复核程序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问题却被忽略了,导致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辩护权利得不到保障。而死刑复核辩护律师的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执业权利保障、准入门槛要求及公众维护辩护权的意识4个方面的因素都深刻地影响未来死刑复核辩护全覆盖能否有效推进和实现。因此,有必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形成律师死刑复核程序辩护全覆盖制度落地的土壤。  相似文献   

18.
人类刑事诉讼制度在由纠问式向混合式诉讼的历史演进中,对近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确立和完善提出了内在要求。以审判权与控诉权分离为前提,被指控人获得了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辩护权成为一项法定权利得到确认并不断被强化,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发展的主流趋势之一。在我国,辩护权作为刑事被告人的专属权利,来源于宪法的规定,具有最高权利效力等级,并通过刑事诉讼法将之具体化。然而,具体考察我国的辩护权保障机制的规定,我们发现即使在关涉被告人生命利益的诉讼中亦尚存在重大缺陷。当下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备受关注,而在这一程序的改造中强化辩护权的保障机制,是实现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机能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9.
当前律师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过程中,其享有的有关诉讼权利,往往得不到切实有效地保障和维护。对刑辩律师权利实现价值的正确认识,有助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以保障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20.
完善律师的辩护权,对于构建控辩平衡的诉讼模式、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实现程序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律师法》对于律师的辩护权作了许多变革性的新规定,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律师辩护"取证难"、"阅卷难"、"会见难"的"三难"问题,但仍存在若干不足与缺憾之处。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当在吸收新《律师法》立法成果的基础上,从明确阅卷权的范围、增加辩护律师的在场权以及规定辩护律师权利救济等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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