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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信用:论司法公信力的生成——以网络环境下公众参与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公信力反映了司法机关及其成员与社会公众之间良性互动、动态均衡的信任与相互评价的话语内涵.缺乏广泛的公众参与导致民众对审判公正性的怀疑,这是我国司法公信力长期无法得到有效生成的重要原因.网络环境下公众广泛参与形成的司法民主倒逼机制、开放性司法运作机制及司法公开-反馈-回应机制,对有效促进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具有重要的价值功能.司法公信力生成的路径应当从实行裁判文书上网、推行庭审网络直播、构筑网络主流民意搜集、甄别和反馈机制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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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梦龙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4(1):70-78
实然层面的司法区块链通过可信时间戳存证在电子数据领域展现出了强大的应用前景。区块链共识机制下的“参与式”节点化验证有望形成更具应用前景的区块链司法。区块链司法联盟链可以借助分级节点保障公信机构主导共识,公众以组织机构形式参与数据校验从而实现司法活动的社会化参与。区块链架构下的“参与式”司法让公众成为共同验证的节点,让司法伪证风险的社会分担拥有了实现的可能。“参与式”司法在社区治理领域已有雏形,疫情广泛使用的各类健康码、行程轨迹开辟了公众参与和技术治理的制度范式。这种崭新司法模式通过公众参与国家治理机制的制度化建构彰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鲜明旗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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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与刑事司法互动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贺小军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6(2):1-5
对司法机关来讲,权力的运行不受阻碍和监督且能直达其预期目的就是经济和效率;对网络舆论而言,权利的主张不受规制和制裁且能形成一定影响力也是经济和效率。然而,当网络舆论的触角碰及到司法权力正常运作的边界,司法机关为使权力有效运作而规制网络舆论的话语权,而网络舆论为使权利得到彰显而对抗司法机关的裁断权。显然,这两种情况的存在使得二者的经济都会受到贬损。尝试二者协商对话,司法机关与网络民众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引导网络民众合理的参与司法,使权力的有效行使及权利的正当诉求达到经济上的双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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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5,(10):168-174
通过实行司法公开,产生一种"倒逼机制",即倒逼司法公正、倒逼办案质量和效率、倒逼权责统一、倒逼改进司法作风和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在互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价值判断,其核心是司法机关对社会公众的信用与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其前提是司法的公正与公平。从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有关司法改革的内容来看,旨在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加强司法民主、司法监督及保障人权,逐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改革的内在逻辑清晰可辨,其目标是提升司法公信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是实现司法正义,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司法公开,司法公开可倒逼司法正义,司法公开是目前司法改革的突破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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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环境下,通过公众参与可以实现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间的良性互动,从而把疑案裁判中涉及的伦理或道德等争议难题转化成可操作的法律技术性问题,在达成司法共识的基础上作出的疑案裁判具有为社会广泛认同的公正外观.疑案裁判可接受性目标的有效实现需要从理性吸纳网络公众判意这一路径入手,网络公众司法参与可以有效促进司法机关与公众间共识的达成,加强司法机关及其成员与社会公众角色的认同.疑案裁判中网络公众的有序参与及疑案司法共识的有效达成,对于实现疑案裁判的可接受性目标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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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法院倡行服务大局、能动司法的背景下,政策如何影响司法裁判已成为司法理论与实务不容回避的话题。以我国企业改革政策为切入点,对197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与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比分析,初步梳理司法回应政策的四个演进阶段。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44个破产案件审理相关文件解读,将司法回应政策的具体形态区分为四种形态。进而强调司法回应政策应保持必要的谨慎,并从司法回应政策的基本定位、区分政策层级对回应形态的选择适用、制定回应的前置程序、个案回应形成指导性案例这四个方面,理性建构司法对政策的良性回应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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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中国的被害人抗争形态多样,有一种由弱到强的梯度变化,因具体案件性质、惩罚方式、犯罪的严重程度、对被害人伤害程度的不同而不同.影响与决定抗争力度的维度是多方面的.被害人抗争的用意在于给司法机关施压,一旦抗争产生效果,刑事司法的压力即明显升级,其直接后果是形成一种独特的司法形态——压力型司法.被害人抗争不能成为束缚司法运作的手段,现代司法应当理性对待与处理被害人抗争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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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之功能--基于社会转型现实视角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者应当遵守司法权的被动性,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但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客观现实要求司法者在遵循司法被动性的前提下辅之以司法能动性,秉承正义的法律价值和理念,遵循法律原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正确地适用法律,在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的基础上行使裁判权,以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理性的能动司法不仅有助于社会秩序重构和形成调整新型社会关系的规则,而且有助于新型权益的生成和维护以及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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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为根据,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审判工作的基本准则。它是我们党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规制司法行为的终极标准。它要求司法机关以真实的工作机制出发,根据案件的真实情况对社会存在的违法性侵害行为,做出对称性的裁判,以对称回应的标准给予违法者以应得的法律惩戒,进而实现案件当事方基本利益的平衡。不可否认,这是当今最理想的司法审判准则,是司法审判工作追求的终极理想目标。但是,司法审判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主观因素的干扰,再加之司法审判事实不可逆性规律的客观作用,使事实根据很难成为司法审判工作的实际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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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工作是判断,但凡有判断,就不可避免带有一定主观性.因此,关于案件判断的任何争议,最终都必须借助于司法权威来消除.司法免于舆论的压迫,既是司法确定性的保证,也是保护民众防范法律外伤害的底线.但是,由于司法权力与国家其他权力并未有效地分离,公众将社会不公等现实问题期待于司法的解决,而司法机关也对民众的这一期待持积极回应的态度,从而造成了舆论与司法纠缠不清的司法实际,以致于司法与舆论始终不能进行有效地隔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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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日益多元化,司法公信力日渐式微。把协商民主引入司法领域,将传统社会的单向型司法制度改造为多元社会的回应型司法制度是当代司法改革的现实选择。解构传统司法制度的同时,厘清回应型司法的概念、特征及其理论逻辑,将其从单纯的内部自控体系建构成由宪法传导机制、民意反馈机制和个案调处机制三位一体的他控体系与自控体系相统一的回应型制度,使其受制于宪法的有力拘束,运行于民意监督之下,并通过个案调处机制实现对多元社会的协调与整合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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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个案当事人、公众对司法裁判的质疑,一味将之归结于司法极强的专业性,并坚持要求质疑者通过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来解决被质疑者的麻烦,是不切实际、被动且缺乏勇气的做法。我们有必要找到一种更为主动的方式来解决各种对裁判的质疑问题。因此,法官应当在审判过程中采取更容易让人接受的方式来裁断案件。从个人情感到公众道德再到法律规范存在一个逻辑通道,所以裁判对个人情感的呼应是具有正当性的。在日渐重视人文关怀的司法实践中,一种更为高超的裁判技艺不是纯实践理性的法律推理,而是在一种能为公众情感所普遍接受的价值观下的辩证推理,其最终是要在法官、个案当事人及公众之间构筑一种法律意义与道德意义上的公序良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