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本文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出资比例问题进行了论述,认为:外方高比例投资不符合国际上的传统做法,不利于我国主管机关对外资引进工作的管理,因此,外方向企业投资其出资比例占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至50%以内为宜,并且对如何落实外方出资比例问题提出了策略。  相似文献   

2.
关于人力资本出资的一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 ,一些学者提出 ,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一样 ,可以作为企业资本的一部分出资 ,以此为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使风险投资推动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我们认为 ,人力资本出资存在一系列障碍 :首先 ,人力资本自身具有不确定性和难以计量性 ;其次 ,人力资本出资无法解决企业责任的承担问题 ;最后 ,人力资本出资对于高科技企业的发展也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3.
技术出资作为对企业投资的一种形式,无论对企业,还是对技术持有人都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技术出资法律制度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包括技术出资的作价,股东出资责任制度以及对技术出资比例限制等问题,指出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晚清商业七十年(续)──一百年前中国商业的重大变迁王相钦(六)企业组织:从独资、合伙到公司独资与合伙是中国历史上早已存在的两种企业组织形式。独资是指由个人或家庭单独出资组织的企业。合伙是指由二人或二人以上,互约出资组织的企业。最初的专业商人大都是独资...  相似文献   

5.
论高新技术产业人力资本出资制度体系之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一同将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出资组合配置到企业中,使“知本家”直接升格变为“资本家”。人力资本出资制度是对企业产权改革的一种制度安排,是由一组相关制度体系来体现对人力资本出资运作秩序的规约,以便企业更好地推行与应用人力资本出资制度,防范人力资本运行风险。  相似文献   

6.
国家出资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兼具营利性和公益性,履行社会责任不同于一般企业。本文认为,现今国家出资企业应履行法律和道德上的社会责任,以保护公有制经济,保护相关利益者,不威胁其他企业为基本原则,细化社会责任履行主体,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形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利益相关者、社会公众、其企业自身监督的多元化主体监督履行社会责任的机制。  相似文献   

7.
人力资本出资——从经理到股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是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特殊舍约,企业家凭借其独特的异质性人力资本在企业组织中居于核心契约地位,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家激励问题,应当确认人力资本的合法地位,允许其作为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标的.文章运用人力资本理论和契约理论,分析了企业家在公司权利构造中的法律地位,从法律层面论证了人力资本出资的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企业家人力资本出资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8.
张亚波 《金陵瞭望》2009,(19):2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七章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相似文献   

9.
李悦 《国际公关》2024,(3):127-129
本文主要通过调查问卷、原始资料及二手资料分析进行实地研究和个案研究,探索社会工作参与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可行性及路径。社会工作参与企业社会责任建设途径主要包括设立基金会、设立CSR部门、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市场部负责等四种方式,与之对应的社会工作与企业社会责任融合发展的实践路径可归纳为四种形式:企业和机构内外联动;项目和岗位嵌入;企业社会责任项目外包;政府、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出资,社会工作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相似文献   

10.
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是出资人未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出资或出资的财产权利存在瑕疵的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公司股东瑕疵出资行为表现为股东不适额出资、股东不适时出资、股东不适格出资以及股东不完整出资等情形.为正确理解和统一适用法律,《枙公司法枛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多元化出资结构的防弊规则、瑕疵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救济规则、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规则.这些规则对强化公司资本信用的法律价值、弘扬公司治理的商法理念以及体现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公司的出资分为移转出资和用益出资。移转出资是以财产的本体出资,用益出资是以财产的用益权能出资,是为公司设立用益债权的行为。用益债权是公司的责任财产。用益出资包括实物的用益出资和其他财产的用益出资。对于实物用益出资,我国《公司法》使用了"实物"的术语。所谓实物,即民法上的物(有体物)。对公司实物用益出资有适格的要求,用益物应当交付给公司占有。实物用益出资,物的用益权能转化为股权。我国公司立法对实物用益出资的规定并不明确,应当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12.
出资不实与虚假出资均为股东出资瑕疵①行为,但二者的性质、客观表现及主观恶性都有所不同,在适用法律上应当区别对待。如何界定这两种行为,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造成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公平待遇。出资不实不应仅限于现物出资,虚假出资也不能排除"象征性"出资,要从出资人的主客观方面加以判断,并通过立法严格进行界定,对于出资不实只承担资本充实和违约责任,而虚假出资除要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后果外,基于债权人的诉请法院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出资人的无限责任,若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3.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组建了财务公司,它是我国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产物。它具有服务对象特定性、管理双重性、职能手段综合性的特点。我国企业集团组建财务公司资本金筹集方式有三种模式,一是由集团的核心企业出资;二是由集团内部或成员单位共同出资;三是由金融机构参股集资。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条件成熟时,可向企业银行方向发展,使其成为真正的企业集团金融支柱。  相似文献   

14.
以现金为标的物的出资形式,一般认为是最完善的出资形式。然而,即使在这种出资形式中,也存在着需要深入展开讨论的地方,其中尤以能否以需承担公法责任的现金和能否以借贷方式进行出资等问题,争论颇多。文章在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15.
现行《公司法》原则上采纳认缴登记制,股东出资属于公司章程自治事项,但是这种自治以不违背《公司法》强制规范、不损害债权人权益为前提:在股东出资方式上,禁止抵押物等担保财产出资有违公司自治理论,会导致商事规则体系上的不协调,且与《物权法》等民事规范相矛盾。在股东出资期限上,公司章程原则上可任意约定出资期限,若出资期限绝对无法履行,则根据《合同法》第52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事由认定股东随时有出资义务,且股东责任适用人格否认制度;若出资期限合理,则在公司资不抵责时,根据《破产法》现有规则中所内涵的法理,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若股东于合理出资期限内死亡的,宜认定其出资期限提前届满,并根据继承人是否继受股东资格,按照《继承法》的限定继承原则加以处理。在非货币财产出资问题上,章程认可的估价原则上均约束股东,若损害到债权人利益,则债权人可要求相关股东承担出资补缴责任。  相似文献   

16.
所谓“产业投资基金”,是我国有关方面正在着力研究设计的一种借鉴国外亘接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机制,主要对未上市企业直接提供资本支持,并从事资本经营和监督的集合投资制度。即由不确定多数投资者出资设立产业基金公司,委托专门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资产,投资收益按投资者的山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本刊记者就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有关问题采访限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曹文炼博士.记者:曹博士.请您从概念上谈谈产业投资基金。曹文炼:产业投干壮余的慨念、最[n.足源於境外的…  相似文献   

17.
从不确定性与风险的概念区分入手,明确了创业活动具有决策结果的不确定性,并进一步将合作创业视为主要出资创始人与创业团队成员为应对不确定性做出的实物期权安排:在存在不确定性的创业阶段,双方着眼于创造创业租金,创业团队成员的目标是在保持灵活性的同时,取得分享企业未来上升收益的期权;而进入风险可估算的管理阶段后,双方关注的焦点转向创业租金的分配,在围绕创业团队成员专用性人力资本投入创造的准租的博弈中,主要出资创始人能否履行之前的实物期权合约,成为影响创业团队成员心理和行为的关键。以往文献没有从本质上将创业合作与一般的代理合约区分开来,因此难以从理论层面肯定创业团队成员分享剩余索取权的公平要求。  相似文献   

18.
股东出资存在瑕疵时 ,所产生的责任并非单一责任 ,而是责任体系 ,包括了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对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和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责任体系具有内在的构造。文章在定位股东出资义务为公司法法定义务的基础上 ,探讨公司法在股东出资存在瑕疵时 ,进行责任体系设计所依据的各项原则 ,进而构建我国公司法应当建立的股东出资瑕疵责任体系 ,并针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股东出资瑕疵责任体系的诸多缺陷 ,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股权出资之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公司运作实务中,股权出资之典型个案引发了诸多困惑,由此产生了对股权出资进行理论分析和立法构建的必要。既然股权出资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实践中的现实性、立法上的适法性,被公司立法接纳为法定的股东出资形式就理所当然了。而要将股权设计为一种出资形式,就必须明晰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转投资、循环持股、公司分立、公司收购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鉴于股权作为无形财产,其价值的不确定性较大,为操作之必要,应在股份评估、股权移转、与股票发行公司之关系等方面做出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20.
员工帮助计划是由企业出资为员工设置的一套系统的服务项目,旨在帮助解决员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各种心理和行为问题,提高员工在企业中的工作绩效,减少企业运营成本.员工帮助计划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可预见的将来,必将会成为向我国企业员工提供的一种非常普及的服务.中国EAP的发展应当符合中国企业和社会的具体情况,遵循自己的应用模式和发展道路.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