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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技术在提高信息获取能力、降低信息处理成本的同时,也使信息安全面临严峻形势。我国缺乏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金融信息保护的规范依据不足。实践中金融机构往往通过格式条款进行免责,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缺失,金融信息受害人举证困难。金融信息是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对象,立法上可以从合同法路径和侵权法路径对其加强保护,并将其保护范围作为一个框架性概念,保持开放性。为了加强金融信息保护,我国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与金融信息保护法规相辅相成的法律体系,明确将金融机构和相关组织纳入义务主体的范围,规定金融信息保护义务的内容,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严格限制格式条款的免责效力,强化金融信息保护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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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与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安全保障义务是立法者在综合衡量公共政策、善良风俗、诚信观念、社会经济因素及行为人的预见能力等基础上提出的适用所有行为人的一般性义务规则。早在罗马时期有关准私犯的规定中,已具有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在大陆法系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判例推导出符合社会道德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这一法律概念并最终确定为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则。同时,英、美、法等国基于受害人应当受到保护,即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的考量,逐渐在判例中引入注意义务理论。两大法系确立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则,对完善当代中国侵权责任法体系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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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我国意识形态安全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标志人类社会发展的新趋向,大数据的特点决定了其在意识形态方面有着重要影响和作用。为了维护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必须理性分析大数据时代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把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和发展与大数据时代特征有效结合,扬长补短,充分利用和发挥大数据搜集、分析和预测功能,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和说服力,提高对西方意识形态侵袭的抵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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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负责人的忠诚义务从广义上理解,具体包括忠诚义务、注意义务以及与金融机构特征相联系的服从义务和特定的法定义务;法律界普遍认为金融机构负责人对自己服务的机构和社会应承担比普通商事企业负责人更高的忠诚义务.笔者在文中较为详细地分析了金融机构负责人具体内涵,以及违反忠诚义务应负的法律责任、责任方式,提出应加强对金融机构负责人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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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海量数据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面对日益猖獗、后果严重的个人信息泄露等不法行为,现有法律和司法的保护力度、制裁能力、打击半径皆力有不逮。非法获取、非法提供、非法交易成为个人信息泄漏的重要源头,高技术特性忽视、知情同意机制虚化、立法保护滞后、行政监管乏力成为个人信息权保护不足的重要诱因。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制构建应当抓住谁来保护、如何保护的核心问题,在责任主体规制上从可识别性转向风险可控制性,在立法规范上由碎片化向体系化迈进,在多元保护上从监管、自律、管理上并行推进,在诉讼管辖上跨越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实现个人信息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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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由于购买者在信息收集能力方面的劣势以及对金融商品销售者的信赖,使得金融商品销售者承担必要的说明义务具有正当性。金融机构的说明义务包括以客观信息为对象的狭义说明义务、以自然风险以及法律风险为对象的警告义务、提供包含意见在内的判断的建议义务等。适合性原则是对金融机构履行说明义务的限定,是对履行说明义务的规范。说明义务的履行形式无法脱离适合性原则。当金融机构违反说明义务时,现行法提供了“综合救济路径”:首先是损害赔偿进路,包括金融机构的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其次是合同撤销进路,即投资人撤销合同而脱离不利的境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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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成熟与快速发展,目前已被普遍应用于各行业中,尤其是有着大量复杂数据需要处理的金融行业。大数据背景下的金融行业,信息数据处理变得更加高效快捷外,信息数据收集、分析、管理均有了很大程度上的优化。与此同时,作为所有行业中风险较高的行业,金融行业在步入大数据时代的同时,也为金融审计防范金融风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该文对金融审计在大数据背景下的需求进行分析,并提出此背景下实现金融审计防范金融风险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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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源于罗马法,并被世界各国立法广泛吸收并加以规定。本文分析了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构成要素及法律性质,探讨了银行违反完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形式和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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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是信用构成的主体体系,金融市场是信用产品运行的市场。金融业是一国经济体系的核心构成,而金融业完全依靠金融信用构成和维持,风险极大。因此,必须保障金融信用的安全,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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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发展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变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金融发展就是金融结构的变化。金融的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国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 ,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刺激和相互影响的作用。随着各国经济与社会向更高层次发展 ,金融发展特别是各种金融机构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功能将随之转变 ,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种类、业务方式以及运行的范围与领域也会发生变革。发展中国家与经济发达国家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金融发展程度不同 ,因而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趋势也会不同 ,然而经济发达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变革趋势也许就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中的未来趋势所在 ,特别是银行不良资产大量存在、社会资金不断充足的今天 ,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能的转变已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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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共同富裕,是新时代对金融系统的新要求。金融排斥效应阻碍了普惠金融可得性的实现,传统征信体系也难以解决信用白户与金融机构风险控制两大问题。征信替代数据的应用加速了数据的价值创造迭代与社会信用体系的转型升级,推动普惠金融“从零到一”的可得性提升。通过对征信替代数据的多元控制格局以及公共产品性质进行分析,提出应通过构建多元控制格局下的多主体协同共治体系,激发以共享为价值取向的数据价值创造,完善以分级分类为标准的数据安全保障等措施,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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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发展权属于集体人权,它具有平等性、集体性、层次性、渐进性、多元性及开放性等特征。中国区域发展权具有民族性、国家义务性、松散性及缺乏平等保护等特征。国内各区域协调发展是国家机关特别是国家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区域协调发展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当坚持权利平等、多元利益衡平、立法权与行政权能动及公平与效率统筹兼顾等法治保障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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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立法保护,既包括与隐私权相关的个体性保护,也包含与数据权益相联的整体性保护。个人数据价值的特殊分布和实现途径使得法律体系设计必须要考虑经济效率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平衡。当数据集合成为平台经济中不可或缺的数字资源时,数据主体有限理性、个人数据的公共利益属性以及知情同意框架在大数据时代的局限,应得到关注。个人数据保护进路需构建整体性权益保护思维,有利于保护平台经过处理后产生的信息。整体性权益保护思维有利于兼顾个人数据治理体系中公私交融的现象,对于平台的不正当利用行为能够予以合理规制,实现社会效率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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