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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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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垄断法反对垄断行为,而非垄断地位,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不属于反垄断法调整范畴。价格垄断行为并非专门的法律术语,它来源于我国现有反垄断法执法体制中对于国家发改委的职能分工。对于经济性价格垄断行为,国有企业应与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一道平等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对于行政性价格垄断行为,应区分其与政府价格管制之间的界限。政府依据《价格法》与《反垄断法》第七条进行的价格干预属于合法的价格管制,不属于行政垄断。对于缺乏法律依据和程序违法的政府价格干预,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第五章的规定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反垄断法   总被引:28,自引:0,他引:28  
建立和完善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当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阶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现象。尽管政府部门做出了不少旨在禁止各种垄断行为的规定,但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完成,以及这些规定本身比较零散、缺乏权威性等原因,禁止垄断行为的努力至今收效甚微。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外国的经验,制定、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我国的反垄断法应当做出禁止行政垄断、禁止滥用市场优势行为和保护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的规定,其主管机构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禁止垄断行为与推行规模经济实际上并不矛盾,在我国制定、颁布、实施反垄断法与优化企业规模的目标并不是对立的。  相似文献   

3.
反垄断法中的损害赔偿具有与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不同的特点和功能,由于法律传统和价值取向的不同,世界各国(地区)反垄断法有关损害赔偿数额的规定各具特色.我国的<反垄断法>应严格区分本身违法的垄断行为和合理分析的垄断行为,对本身违法的垄断行为适用三倍损害赔偿,对合理分析的垄断行为适用双倍损害赔偿,并可在特定的情形下酌情减免损害赔偿金额.  相似文献   

4.
《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并没有提出多少比其他法律法规更为新颖、有效的对策,而且还在第51条第2款留下了一个广为诟病的弊端。分析烟草专卖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可以发现,中国行政垄断的特殊性在于经济职能与行政职能的职能交错和功能侵蚀,行政垄断的规制之道在于寻求反垄断法与产业法的功能组合。  相似文献   

5.
黄尧 《理论界》2012,(2):66-68
我国《反垄断法》明确了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的落实面临着诸多难题,如何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处理好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就是其中之一。从反垄断民事诉讼自身的特性出发,它不可能再遵循传统民事诉讼中法院独立办案的处理模式,而必须借助于行政机关的工作。行政机关也必须完善自身的工作机制,提高办案水平,从而保证反垄断民事诉讼顺利进行,达到维护竞争秩序,保护合法权益的目标。  相似文献   

6.
行政性垄断是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为各国立法所禁止.但在具体规制体例上,不同国家有不同的选择,俄罗斯等转轨国家倾向于采取"统一定义、分别主体"和"概括禁止、分别列举"的立法模式,美欧等发达国家倾向于采取"统一立法,特别列举,一体适用"的立法模式.由于中国反行政性垄断任务的艰巨性及特殊性,中国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应当采取"一体立法、分别规制"的立法体例,即在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定义中包括行政性垄断的内容,同时在具体行为的列举上对行政性垄断做出专门规定.  相似文献   

7.
陈林 《学术界》2015,(2):14-23
自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施行以来,我国反行政垄断的工作开展一直停滞不前。为此,本文通过剖析行政垄断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理论关系,发现了二者既有兼容统一,也有矛盾对立的"二元性"特征;然后通过厘清《反垄断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与行政垄断权力之间的法律关系及监督机制,揭示了行政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矛盾冲突,归纳出行政垄断在法律制度方面的另一个"二元性"特征。本文认为,行政垄断的两个"二元性"特征是造成我国反行政垄断工作举步维艰的根本原因,并据此提出了关于反垄断法制建设与今后理论研究方向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一、外贸代理立法现状及缺陷我国规范外贸代理制的法律法规包括:1.《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对代理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作为民事...  相似文献   

9.
丁国峰 《江淮论坛》2010,(2):124-127,131
阻止行政垄断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福利和公平竞争市场的形成,但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行政垄断范围和法律责任方面存在不足。应将行政垄断纳入垄断行为范围,并增强行政垄断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0.
作为同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行业协会的私序规则和行业利益最大化追求,使得其具有限制竞争的天然倾向和内在冲动,而现实经济活动中,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情形也广泛存在.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给予反垄断法规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世界各国也纷纷立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类型、违法性认定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对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作出了规定,但就立法完善来说,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应当摆脱依附于垄断协议的立法现状,设立专章就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类型、违法性认定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以体系化思维重构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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