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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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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部规范通过一定方式或形式影响到外部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并对外产生实质影响,则该内部规范可以成为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这也是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如果该条件成立,根据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行政机关违反该内部规范,且导致外部相对人损害,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政机关则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行政赔偿的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赔偿的范围马怀德所谓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二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前者指...  相似文献   

3.
行政不作为是对行政程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甚至不履行。行政不作为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对其进行救济。完善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应当从两方面考虑,一是扩大行政不作为救济的范围,尽可能全面保护相对人的权益;二是确定行政主体对行政不作为进行赔偿的责任制度以赔偿相对人因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相似文献   

4.
律师在证券业务中不但作为证券发行人的受托人,同时担当着证券业的"把关者"角色,承担着证券市场秩序维护者的专家职责而对投资者负有在信息披露中的适当注意义务,违反该义务则需对投资人承担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对该责任的性质,从对第三人的保护角度和理论考察,宜采侵权责任说。律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虚假陈述中与发行人、证券承销商、会计师等共同责任人的责任分担中,律师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承担连带责任,当律师属于普通过失时则按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5.
几种特殊类型的行政侵权责任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侵权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 ,行为违法 (包括部分不当 )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深入研究行政侵权责任对于推进行政法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几类较为特殊的行政侵权责任 ,如抽象行政行为、共同执法行为、行政不作为、不当行政行为等的行政侵权责任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6.
法院赔偿,就是指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作出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依法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由人民法院履行赔偿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法院赔偿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赔偿,与其他司法机关的赔偿也有明显的区别,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一、赔偿主体的特定性:法院赔偿主体,主要是指参与法院赔偿法律关系的享有赔偿权利和承担赔偿义务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法院赔偿的请求权人是合法权益遭受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相似文献   

7.
鲜明 《天府新论》2005,(Z1):178-179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三种形式雇员从事雇佣合同行为时致他人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雇工从事雇佣合同行为时候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无过失责任;第三人伤害雇工的,雇主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8.
试论我国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应该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并不意味着只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或只要行政被管理人受到损害就发生行政赔偿。各国法律都规定 ,行政机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本文拟根据我国《宪法》、《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及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对我国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房娇娇 《理论界》2008,(6):79-80
行政不作为作为一种违法行政行为,同样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进而引发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因此,本文从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谈起,通过阐述权利本位论在行政法学领域的实践。以公务过错责任理论为理论支撑,以有损害必有赔偿为重要法理依据,并进一步阐释了行政不作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价值指向等一系列问题,希望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问题理论基础方面的研究尽些微薄之力。  相似文献   

10.
张继荣 《中州学刊》2003,(2):190-192
行政机关作为重要的社会活动主体 ,应在提倡全社会遵循诚信原则情况下自己首先做到诚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屡有发生 ,影响极坏 ,因此 ,必须通过立法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诚信原则。立法应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经济活动 ,公务员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 ,行政管理 ,保护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等几个方面进行 ,对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的经济活动由政府作为一个整体承担义务 ,以财政为不能履行金钱义务的执行对象 ;公务员违反诚信原则应清除出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对行政机关违反诚信原则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行政诉讼等充分的救济渠道 ;滥用职权有判定标准 ;行政机关违反诚信原则的虚假、违法行为在撤销权方面应予限制 ,撤销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论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莉 《东南学术》2011,(1):175-185
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维护产品使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产品缺陷造成的责任,在主观要件上要求"明知",即故意和重大过失,在损害要件上要求具有"严重的人身损害",即死亡和健康严重受损,从而排除了财产损害;责任承担上仅要求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应当考量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受处罚情况等因素。  相似文献   

12.
如果借鉴民法理论,行政不作为赔偿与民事赔偿交织案件中可能的责任分担形式主要有4种:行政机关和民事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行政机关和民事侵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并行和行政机关承担保证责任.每种责任分担形式都各有利弊.问题的难点在于行政民事基础理论的统一与行政民事诉讼程序分立之间的矛盾.实现基础理论的统一在中国并不可行,可行之道在于行政与民事两种诉讼程序的彻底分立.分立后的两诉讼尽管在诉讼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表面的不一致,但实质上并不矛盾,需要实现的只是赔偿数额认定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13.
国家赔偿法理初探钱海“国家赔偿”这一概念,在各国表述不一,如“国家责任”、“国家损害赔偿”、“国家赔偿责任”等等,但涵义雷同。国家赔偿法,即关于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范的...  相似文献   

14.
“国家赔偿”这一概念,在各国表述不一,如“国家责任”、“国家损害赔偿”、“国家赔偿责任”等等,但涵义雷同。国家赔偿法,即关于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赔偿法即通常所说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5.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国家赔偿责任本身就是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行政法与民事法不同.是单独成体系的法律制度,但国家赔偿责任仍然是按照民事赔偿责任进行的.目前侵害公民利益的大多行为是非警务活动以警务活动的表征出现,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绝少能得到公正的处理.因此,界定警务行为与非警务行为便成了适用国家赔偿和一般民事赔偿的分水岭,要严格警务行为的标准,相对合理地确定警务行为的边际.对确属誓务行为者依国家赔偿法的法则解决.非警务行为者依民法的法则解决.  相似文献   

16.
治安处罚是公安机关依法惩戒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个人和组织的行政制裁行为。但治安处罚权的行使,不得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对相对人权利予以切实保障。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上对因国家侵权(包括行政侵权)造成行政相对人精神损害做出了经济赔偿的规定。在行政赔偿中增加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时代发展的需要。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法官的适当自由裁量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禁止滥用原则,数额适当原则,关注个体公平的差异性原则等。  相似文献   

18.
李云 《理论界》2006,(8):8-9
公务员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其责任履行的好坏直接影响政府的声誉与形象。如何让公务员承担其应负的道德责任,已经成为现代公共行政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公共行政的实践中,公务员拥有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也经常会面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对立、行政效率与社会责任的对立,这就要求公务员务必承担道德责任,用好自己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维护好公共利益,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承担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19.
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调整人们的行为 ,最终实现对社会各种利益的调整 ,是一种法律制度运行的基本过程。赔偿费用的追回既有利于国家实现对其工作人员的警戒和监督 ,又可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实际上潜在地保障着广大“纳税人”的利益。保障国家追偿权的实现、维护被追偿人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追偿制度设计的导向和目标。本文主要论述了行政追偿的判断及其定位 ,行政追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追偿的成立要件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区分和认定 ,作为行政追偿制度之根本保障的程度设想  相似文献   

20.
《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第4款规定了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赔偿责任,但未明确赔偿范围。中国民法实行相对人中心模式,若严格依据文义,则过于偏重相对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行为人利益,会导致两极利益失衡。基于双向主体正当性原则的贯彻、域外法经验的对照、代理制度系统信任功能维护的需要,在解释时应当以相对人与行为人的利益均衡为出发点,通过双方主观状态的考察来确定赔偿范围。具体而言,在相对人善意和非善意的规范构造逻辑下,应进一步以双方主观状态的对照与赔偿范围的联动关系进行类型化展开,由此,建构以相对人为中心的阶梯式赔偿责任结构,随着相对人主观状态从善意到非善意、行为人主观状态从恶意到非恶意的变化,赔偿责任由重到轻阶梯式递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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