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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是中国民族法制建设的内容之一.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在立法体制及社会实践中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同时也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保障工作不力、自我保障意识缺失等消极因素.本文从构建以国家为主导的“外生型”保障机制和培养散居少数民族自我保障意识的“内生型”保障机制两个方面着手,探讨中国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法治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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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受多方因素的影响:立法体制以及包括散居少数民族的生存权、平等权、发展权保障等方面实践中取得的成效,是我国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积极因素。而法律体系不完备、保障工作力度不大、散居少数民族自身的客观障碍以及自我保障意识缺失等则是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制约着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乃至民族法制的进一步完善的消极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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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人口的流动与迁徙,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是民族散居形式的人口流动现象。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权益保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民族工作面临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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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问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已成为我国民族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社会转型期这个大背景下,针对日益凸显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加强司法救济的最终保障,从而继续完善业已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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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乡散居少数民族有着与其他少数民族不一样的特有权益.通过调查发现,由于《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的严重滞后及其立法本身的诸多缺陷,加之对民族乡地位和作用认识的偏差,广西民族乡散居少数民族特有权益的保障存在普遍落空的现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首先从政治的高度重视民族乡的发展及特有权益的保障工作,并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形成民族乡法规体系,以保证民族乡散居少数民族特有权益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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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切实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各项平等权利,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民族政策,是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研究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规律,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对于进一步改善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就加强故居少数民族法制建设问题谈几点看法,供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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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制建设文/黄凤祥谭传位图/邱焰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制建设,既是散杂居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族法制建设乃至整个法制建设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对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以及国家依法管理散杂居少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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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这个制度框架下,少数民族享有和实现了当家做主的权利,也促进了各民族的发展、繁荣与共同进步.但是,对于散居少数民族的权利及其保障,却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系统的政策措施.就内蒙古自治区来说,城市中散居少数民族的权利及保障缺位严重.这既不利于民族法的贯彻落实,也影响到团结、平等、互助、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正确认识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状况,分析和阐述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和设想,无疑会对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行使及保障,特别是对内蒙古自治区的相关民族政策决策产生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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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民族工作,是对散居在全国城市的约6百万少数民族的工作,是杂散居地区民族工作的一部分。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努力做好这项工作。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性,是通过城市少数民族在城市经济建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表现出来的。城市少数民族是现代化建设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城市少数民族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科技和各种专业人才集中,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二是少数民族上层人物多,工作做好了,可以促进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怎样才能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呢?笔者认为应注意解决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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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随着改革开放和党的民族政策的落实,我国少数民族人口的流动愈来愈普遍,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散居少数民族人口,由于散居少数民族人口素质相对较高,与其家乡及民族母体有着密切的联系,做好散居少数民族的工作,加强其与家乡和母体民族的沟通,对推动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有现实的作用和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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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市民族工作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本文在研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构成和城市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断增长趋势的基础上 ,提出了城市民族工作在内容、范围、方式方面均应作出适应性的调整。城市民族工作应更注重政策环境的建设 ,注重法制建设 ,注重少数民族人口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之间的密切合作与协调 ,建立起更有效的机制 ,从而有效地管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 ,并保障少数民族应有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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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一些同志有一个误解,常常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的经济混为一谈,以至在工作和政策上造成一些混乱。实际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同各少数民族经济,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两个概念。以我们辽宁省来说,是一个少数民族大散居、小聚居的省份。5个自治县和10个聚居县有300多万少数民族人口,其余100多万杂散居在全省各地。调查表明,全省13个市、100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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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散居地区民族工作将面临一些新的内容。它要求我们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调整工作思路,抓住机遇,加快散居少数民族各项事业的发展,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我们认真研究: 第一,积极参与当地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如何参与调控,一是通过民族立法和政策的形式,要求有关部门在按市场配置资源的同时,对少数民族实行倾斜。如在信贷自有资金比例上,在税收和基建项目立项、技术改造等方面对少数民族给予减免和优先,并利用社会收入的“二次分配”来调节弥补少数民族在按市场分配收人的“一次分配”中的“欠收”,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如适当增加民族经费,多搞点贴息贷款、低息贷款项目等。二是把民族经济主动纳入当地经济发展“主干道”。不能只盯着那点有限的民族经费,把自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