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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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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已进入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借助网络和数据库的力量得以永久保留,在某些情况下这些信息会丧失使用价值、时效性等,甚至会对信息主体造成不良的影响,为应对此类问题,欧盟提出了被遗忘权的概念。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保护网络中的个人信息主要还是以《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等相关条款为依据,对被遗忘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一制度的构建还处于酝酿之中,但被遗忘权在法律体系中有着其不可缺少的作用,当下必须坚持在大数据的前提下加快对被遗忘权制度的构建,以使其拥有较为完善的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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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引发信息危机,激发了公众个人信息“被遗忘”的需求。被遗忘权是数据主体基于信息自主,采取特定手段将其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重新归于隐私领域从而使公众遗忘的权利。被遗忘权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所规定的删除权在界定和适用上均有区别。作为个人信息权中的具体权利,被遗忘权能够提高个人尊严的保护力度,弥补立法和司法漏洞;同时强化信息处理者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的责任,规范企业操作。在我国当前民事法律体系的立法背景下,未来应当将被遗忘权的构建纳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框架内,在立法设计上明晰被遗忘权的权利边界,贯彻适用中的必要原则;在实施机制上建立数据保护体系,推动行业自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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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数字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易于受侵害.2021年制定并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法第47条在制度层面引入了删除权,为解决大数据时代数字记忆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冲突提供了重要路径.在该法制定过程中,有关学者研究过与删除权密切相关的被遗忘权,并且就被遗忘权与删除权的关系进行过讨论,概括为相同说、相异说、包含说和竞合说.然而,已有研究成果表明,被遗忘权的价值特征可以弥补删除权之不足.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完善过程中应当以相异说为基础,明确删除权与被遗忘权之间的边界,待删除权实施平稳后,引入有限度的被遗忘权,以此实现删除权与被遗忘权的并存共生,为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力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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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的"永久记忆"使个人信息在网络上无限期留存,"被遗忘"成为难题。2016年欧盟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确定了被遗忘权的内容与属性,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开辟了新天地。作为全球互联网产业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纵观我国网络用户需求与法治实践,将被遗忘权本土化具有现实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然而,被遗忘权本土化的落实面临着技术难度大、易被滥用且性质归属不明的困境,颇为棘手,亟待解决。因此在将被遗忘权纳入个人信息权体系的基础上,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进程,恪守比例原则,循序渐进,以实现被遗忘权在中国的"平稳着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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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是网络时代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由自然人享有的一项新颖的权利。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自然人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其信息并停止传播的权利。被遗忘权是隐私权的延伸,属于隐私权的范畴。为了保障和有效实施被遗忘权,需要明确被遗忘权的范围和边界,并协调好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基本经济自由等权利的关系。被遗忘权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虽然作了粗略规定,但为了适应网络社会的迅速发展,需要在借鉴欧盟、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对被遗忘权规范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我国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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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是网络时代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由自然人享有的一项新颖的权利。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自然人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其信息并停止传播的权利。被遗忘权是隐私权的延伸,属于隐私权的范畴。为了保障和有效实施被遗忘权,需要明确被遗忘权的范围和边界,并协调好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基本经济自由等权利的关系。被遗忘权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虽然作了粗略规定,但为了适应网络社会的迅速发展,需要在借鉴欧盟、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对被遗忘权规范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我国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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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的被遗忘权判决实际上赋予了个人从互联网上撤回、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本质上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拓展。“被遗忘权”引发了学术界的极大争论,支持者认为被遗忘权有助于实现个人信息自主,反对者认为被遗忘权有可能威胁言论自由。对被遗忘权的利弊考量应结合网络技术的发展趋势和制度背后的产业利益进行评判。事实上,被遗忘权虽与言论自由有所冲突,但可以通过权利限制机制和利益平衡原则调和。就法律构造而言,被遗忘权主体应当涵盖公众人物,义务主体则应包括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和网络内容提供商,同时,应构建被遗忘权的权利限制机制。对被遗忘权的深入探讨将有助于中国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革新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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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欧洲提出的被遗忘权所规范的是包含私人隐私的个人数据,但从侵害角度而言,并非只要数据控制人所传播的数据包含有私人隐私的内容就可主张被遗忘权,被遗忘权所针对的数据仅限于过时的、不适当的甚至是错误的以致对数据主体造成影响的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是在现代社会大数据、互联网、信息化等综合时代背景下的新兴权利,是数字空间个人尊严与公共利益的博弈,是在大数据时代个人私密与公共自由的对垒。被遗忘权的提出体现了法律对个人尊严的维护、个人自决的尊重以及个人发展的保障,因而具有正当性基础。我国立法上尚无被遗忘权,因而就保护路径而言有通过一般人格权保护和隐私权保护两种模式。一般人格权保护的思路不论是对于被遗忘权的确立还是对被侵害主体的人身权益的维护都是不利的。隐私权与被遗忘权在诸多地方有相似之处,通过隐私权间接保护的模式具有可行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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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未成年人刑事信息的高速传播及记忆永恒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回归和成长,还有可能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甚至生命权。然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不足以应对这一困境。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未成年人刑事信息的被遗忘权高度契合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并有效填补了制度漏洞,不过该权利也存在理论层面的不完备、对网络服务商等义务主体要求过高、有效责任承担机制缺失等缺陷。实践中可采用双重基准理论对权利价值进行预判,再辅以考究权利行使是否正当合理、是否尊重知情权、是否均衡保护等三元基准范式的指引下,从单列立法保护、明确第三方数据监管、厘清权利边界、优化权利救济形式等四维路径来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信息被遗忘权体系,以缓解大数据时代带给未成年人的新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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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是指信息主体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已经公开发布在网络上但持续存在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其最初被欧盟法院以判例的方式予以确认。中国目前立法体系中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侧重于个人信息不被信息控制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等方面。因此,当前在中国确定被遗忘权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案是出台司法解释,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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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是否应该被确立为法律权利以及如何确立为法律权利,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有争议。欧盟通过《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以及"冈萨雷斯诉谷歌案",在立法上和司法上正式确立了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基于法律文化传统以及利益博弈等原因,美国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局部实践的力度逊于欧盟,并未在法律体系上将其明确为法律权利。我国应当正视欧美立法差异及其经验教训,充分认识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本土化的可能性,在《民法典》"人格权编"和未来个人信息专门立法中对个人信息"被遗忘权"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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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信息自主理念下确立的被遗忘权,现已成为大数据时代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但对被遗忘权法律性质的认识却存在诸多的不同:或被视为隐私权范畴,或被归为个人信息权范畴,或被认定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甚或被认作一般人格权。被遗忘权在权利体系中作为民事权利应当体系化。被遗忘权不宜被定性为一项独立或具体的权利,而是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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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早期权利形态的被遗忘权成为网络社会中的正式权利,得益于欧盟法院对“谷歌公司诉冈萨雷斯案”的判决。被遗忘权的适用范围可以概括为“不当的、不相关的、过时的”信息,其主要功能在于删除使信息主体社会评价降低的网络信息。被遗忘权本质上归属于个人信息权范畴,它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形态。在我国实现网络强国战略的背景下,应积极探索被遗忘权保护的本土化路径,以应对网络社会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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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是在欧美隐私自主与言论自由的博弈中产生和发展的。基于文化传统、历史缘由、现实考量等原因,一些欧美国家虽然认识到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对于人权保护的重要作用,但各国对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法理逻辑取向并不相同,欧盟针对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策略明确赋予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被遗忘权,而崇尚言论自由的美国并未将个人信息被遗忘权认同为普遍法律权利。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法理逻辑的再定位,应当立足于在隐私自主与言论自由博弈的衡平中探寻价值理念上的交集,协调"公益"与"私益"的冲突,坚持"目的和约定优先"原则,规范相关权利的空间布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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