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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列宁对法律监督的价值意义、制度架构进行了系统的阐发。在他看来,为了保证法律在全国的统一实施,必须建立以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为主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法律监督机构应该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享有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宪法地位;为了从组织上保证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防止和克服地方的影响,检察机关应该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在内部实行垂直领导原则;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包括对一般社会主体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监督;法律监督机关只拥有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检举的权力,而不能行使决定制裁、处罚的权力。这些法律监督思想具有丰富的法治意蕴,对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制度的建设以及检察体制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随着司法体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面临着权力制约和监督关系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作为控权制度的两种基本方式,制约与监督在权力关系和权力结构上具有不同的内在逻辑、运行机制和作用效果。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虽赋予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锋利"牙齿",但在"一府一委两院"的权力结构中,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权力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法律监督与权力制约的双重困境。为进一步巩固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实现,在处理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权力关系上需进一步调整思路,从权力制约和监督两个方面改进调查核实权行使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3.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检察机关优化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优化问题研究应在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科学理性认知的基础上展开,厘清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优化的基本逻辑则是探寻其研究路径的前提。法律词语原意解构和主体权力属性辨析作为优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传统研究路径具有局限性。面对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运行保障机制存在的不足,权力运行保障机制完善型研究路径作为第三种路径更加契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需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优化可以通过提升检察队伍建设专业化、深化检察法律监督一体化、推进检察财物保障法治化等权力运行保障机制的完善来实现。  相似文献   

4.
检察机关当事人化主张将检察机关从法律监督机关还原为承担控诉职能的一方当事人。客观公正是为平衡控辩力量悬殊而对检察机关行使控诉职能的必要限制,与法律监督职能无关;我国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权而享有的诉讼权力绝大部分也是控诉方当事人应该享有的权力,部分仅以法律监督权为基础的权力与诉讼规律不符,应予调整;司法公正的基础在于通过控辩平等对抗而制约审判权,无需借助该诉讼结构之外的法律监督权。  相似文献   

5.
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必须对其行使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紧急状态的含义和国家权力行使的相关内容,要求权力主体在权力行使过程中遵守一定的基本原则和条件,遵循程序理念,审查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对违反原则、条件和程序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追究法律上的责任,并建立相应的公民权利救济机制,在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对国家紧急权力进行法律规制,保证紧急状态下国家权力的正常行使。  相似文献   

6.
我国检察机关是合格的法律监督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司法改革中,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体资格受到较多的质疑。本文回应了这些观点。首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主体身份的获得,符合法治精神,并不构成检察院对法院的凌驾、检察官对法官的高居;其次,由公诉机关做专门的法律监督主体,是最具合理性和现实性的选择;最后,检察机关不在法律监督之外,而在权力制约的“互联网”中。因此,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合格的法律监督主体。  相似文献   

7.
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基础性权力,对于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实体公正、推进诉讼程序具有积极意义。该权力在运行中仍存在被调查对象配合度不足、权力适用失范、调查核实成本过高等现象。因此,为了确保检察机关正确理解并合理行使该权力,应当赋予调查核实权以强制力、完善立法供给、明确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的目的、优化鉴定配套机制等,从而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8.
本文从诉讼法理的三个要点入手,对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的法理基础进行了探讨。赋予检察机关基于“公益原则”在一定范围内行使直接起诉的权力,不但是国家宏观法律词控的有效手段,也是检察机关监督民事实体法律实施的职责所问。  相似文献   

9.
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要求检察机关对涉及国家公益和社会利益的民事案件要提起民事诉讼,因而现在的问题不是检察机关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而是检察机关该怎样提起,以什么样的身份提起,在何种法律地位和法律监督下提起的问题。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监督原则、保护公益原则和权力严格行使原则。因此,法律应对国家公益和社会利益的范围做出明确的界定,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时限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程序及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0.
检察侦查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手段性和保障性权力,具有鲜明的法律监督属性。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以直接侦查权、补充侦查权、机动侦查权为主体的检察侦查权体系架构基本形成。在权力运行过程中,检察侦查权存在直接侦查权启动不自由、补充侦查权运行不积极、机动侦查权行使不顺畅等问题,制约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能的提升。究其原因,在于直接侦查权的运行范围模糊、补充侦查权的运行规范缺失、机动侦查权的运行程序繁杂。为保障检察侦查权的良好运行,建议细化检察侦查权的运行范围,规范权力运行边界;完善检察侦查权的运行程序,破除权力运行障碍;健全监检衔接的协作机制,避免权力运行冲突。  相似文献   

11.
人民检察院虽不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其主要职责,但是,依其法律监督职能,这一"后备"原告行使起诉权,不仅有利于及时防止、救治环境损害,还将为环境法治建设提供必不可少的司法监督力量。为维护环境公益,已有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开展了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但由于我国法律尚未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做出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受到质疑。通过司法调研,可知当前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不小。有鉴于此,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保障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12.
检察机关量刑监督制度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刑事审判中的量刑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内容。然而,司法实践中的检察量刑监督制度受到了来自我国现行立法、检察机关自身以及司法审判机关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严重削弱了量刑监督的法律效果。故检察机关有必要对现有的量刑监督制度予以改革并完善,以实现量刑公正的终极目的。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方式,应当主要由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本文主要探讨了在新的背景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明晰检察机关在监督中的角色定位,检察监督如何完善具体作法,探讨当前情况下对此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4.
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在刑事和解中检察权的行使。检察机关应引入量刑建议权,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完善非刑罚处罚措施,检察机关的监督职权决定了其不宜行使建议撤案权。  相似文献   

15.
加强对特别程序的检察监督,保证特别程序顺利运行,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刑事和解在公诉案件中的引入,将使检察机关的权力与职责面临重大调整,将对检察监督提出全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监督,其内容包括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和解协议是否合法等。监督方式包括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提出量刑建议、提起抗诉等。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监督,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监督应以刑事和解协议为中心;二是监督不应损害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三是实现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16.
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职能机构,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充分行使其监督权,对完善和发展社区矫正制度,维护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严重影响了检查机关法律监督的效果。完善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是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犯罪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关系是考察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真正法理基础。国家与被告人作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不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故不是刑事诉讼当事人 ,只是发动、支持公法性诉讼的公民追诉人。审判权与公诉权的分立 ,本质上是国家将自身作为自己的对象 ,并在自己(裁判者 )与作为对象的自身 (当事人 )之间建立绝对区分 ,体现了作为公共权力的国家的自我反思节制。其他刑事诉讼主体均不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按照意志关系或者是国家的代表、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代理人或帮助人 ,或者是不从属于任何一方的诉讼主体。  相似文献   

18.
实践中,农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对此,应当构建合理的法律保护制度。《物权法》中规定的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赋予了农民集体成员司法救济权,为实现其基本权利奠定了基础。但现阶段我国的集体成员撤销权在资格认定、客体范围、行使期限、法律效果方面仍然存在问题,应予以完善:成员资格的认定可采用主体、补充和兜底三重标准进行认定;为规制村民小组,应将其同样列为被告;行使期限应当区分无效和可撤销两种类型分别加以规定;应当引入《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强化对农民集体成员的司法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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