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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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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乡村社会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乡土中国”,呈现出“新乡土中国”的发展样貌。基于对中国西部地区高柏镇乡村社会70年发展变革现实社会形态的呈现,借助对制度变迁理论中关于社会秩序议题的认知,把变革之中乡村社会秩序的构筑与形塑放在一个具有一定社会结构和网络关系的特定乡间聚落社会空间中,以考察村民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乡村组织),群体(乡村组织)与群体(乡村组织)之间,基于特定社会处境或利益诉求,展开不同互动形态和关系连接,去理解和分析当乡村社会传统的村落团结维系“遭遇”外来的行政性力量“嵌入”时,乡村社会原有的秩序形态如何适应并整合新的外来力量,进而内外两种力量相互之间进行着怎样的一系列互构和博弈,并最终形塑了乡村的社会团结和秩序维系及其变迁。研究得出:当外来的行政嵌入型秩序之力量(国家政权的制度法规建设与政策施政倡导、乡镇政权的行政命令与施政干预、驻村乡镇干部的村治行为等),进入到乡村社会的日常生产生活实践中,并与村庄内生型秩序之恒定准则和样态(家庭及其家族、人际关系与人情往来、村落规范与村庄权威、村民小组与村级组织等),在村庄这一现实场景中遭遇,并转而进行着一系列的互构和博弈时,乡村社会里既存的两种场域形态——村头公共舆论场(非正式组织化的)和村庄红白喜事场(正式组织化的),构成了乡村社会中外来的行政嵌入型秩序与村庄内生型秩序之力量互动整合的主要场域,也成为调试外嵌性秩序与内生型传统这两股不同的地方性社会秩序维系的主要力量源,并最终构筑起了乡村社会日常的秩序维系与团结基础。  相似文献   

2.
当代新农村建设中社会法律控制面临着国家法律在乡村社会的控制力度与效度的削弱等问题。主要原因是制度内的国家法律供给不足且与乡村社会需要不甚契合、乡村社会里社团组织和中介组织缺乏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切实采取措施实现国家法律与民间规则的良性互动、加强对乡村社会法律资源的供给以及切实推进行政控制手段自身的改革。  相似文献   

3.
论中国乡村社会法治秩序的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代中国乡村社会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从礼治秩序向法治秩序转变的过渡时期,在混杂多元的社会秩序中确立法治秩序在乡村社会的权威地位,并使其发挥最佳效用,是乡村社会法治秩序建构的关键。本文认为,中国传统的中庸思想对建构国家法与民间法良性互动关系,实现诉讼解纷方式与非诉讼解纷方式的互补与融合.培育乡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处理乡民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从而成功实现乡村社会法治秩序的建构,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相似文献   

4.
文革时期的“破四旧”导致了社会的全面政治性“祛魅”,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控制的相对松弛,各类民间信仰活动纷纷复苏,整个社会似乎又开始陷入一种“着魅”的状态。在许多地方,尤其在乡村社会,文革这一“非常态”时期的社会精英们在社会恢复“常态”以后,其悲惨的下场往往成为了社会重新“着魅”的祭品。在这纷纷扰扰的“报应”背后,掩藏的是社会人际规则深层次变迁所导致的社会排斥。  相似文献   

5.
华南学派关于民间信仰与地方社会建构问题的研究,有些观点与方法在清水江流域的观察中受到了某种局限,尤其在探究家族与家族的制衡关系所呈现出的地方社会建构张力时,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家族之间“结盟”的“拟血缘化”聚落家族对地方社会的“有序化”显得尤其突出。潘寨“永镇村中”碑展现出清末的五个姓氏“结盟”的“拟血缘化”历程,呈现出民间信仰在地方社会建构“有序化”的一个案例。其间,我们发现地方社会秩序的建构不仅仅是乡村的“自律”与“自觉”,在其背后还存在着国家在场的“国家权力”,这不仅是地方社会建构的背景资源,更是地方社会有秩序化的文化张力。  相似文献   

6.
国家治理与乡村社会的关系表现为“行政嵌入社会”。行政力量嵌入乡村社会依托两种方式:一是内生性秩序的行政激活,以村庄内生性秩序的合理改造为基础,基层政府激活村庄内生性秩序的治理作用;二是自治秩序的行政规范,以引导村庄选举的方式,基层政府规范村庄的自治秩序。研究发现,基层制度设置与行政吸纳是行政嵌入社会的组织机制,国家资源分配与利益吸附是行政嵌入社会的动员机制,政府文化供给是行政嵌入社会的文化塑造机制。借助以上三种机制,国家行政力量得以与乡村社会融合,从而实现村庄善治。  相似文献   

7.
“乡村秩序何以维系”一直是基层治理的核心议题,通过考察韩村村集体与村民间的土地承包费纠纷,着力探讨法律在乡村中的运作实践和乡村秩序体系的建构。研究结果表明,法律运作逻辑与农民认知间存在明显差异,农民持有整体性的权利义务观,法律则遵循局部性的权利义务观,导致双方往往对同一事实形成不同判定并产生分歧,降低了农民对法律的效果认同。法律在乡村的实践过程呈现出“运动式”特点,强制的法律只能实现对乡村一时的主导,一旦退出村庄,情理便再度兴起,由此形塑出“情理长期在场、法律间歇主导”的乡村秩序体系,在建构乡村双重治理规则空间的同时也影响着纠纷的现实走向与结果。当前村治困境部分源于国家使用法律来改造既有的乡村秩序体系,却难以保证法律的执行效果,未能建立起法律的权威,鉴于此,要建立起有效的法律执行体系,保证法律被彻底贯彻,强化在农民生活中的效用发挥。  相似文献   

8.
通过立法程序所设立的法律,并不表示在社会人们交往与冲突时得到实际的实施,因此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调查研究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的行为规范是怎样的,受到什么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在通过法律对违法者进行惩治的同时,社会上存在着大量违反社会公德但并不一定直接触犯法律的行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于“罪”与“孽”是有所区分的,在运用法律惩治犯罪的同时,通过儒家伦理和民间宗教在民众中推行对“作孽”的道德谴责,从而建立一个民间的“德治”秩序。这种传统可以为今天研究法律文化和建立新的道德规范所借鉴  相似文献   

9.
传统乡规民约在历代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劝善性”乡规民约倡导乡民“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在乡村社会通过行教化而益善行、厚风俗、锻造伦理美德;“惩戒性”乡规民约对存在于乡民社会的赌害、盗匪、斗殴、有伤人伦风俗、破坏环境生态的行为进行“罚处”,通过惩戒实现乡村社会良好秩序之维持。传统乡规民约的历史价值体现在:以教化民、以礼成俗;调解息讼、维护稳定;弥补国家法不足。我们在挖掘传统乡规民约基层社会治理价值、促成其现代价值转换时,应当克服传统乡规民约漠视乡民主体权利的倾向,充分保障乡民人权;应当克服乡民诉讼意识窒息的倾向,注重提升民众的法律意识;在充分发挥其处理“民间细故”的裨助作用而弥补国家法不足的同时,不能越过国家法的“红线”。  相似文献   

10.
在国家人口与计划政策和法律实施前,黔东南自治州的侗族村落就存在"适度人口"与社会生产力协调发展的观念.这种朴素的人口生育观来源于占里人对人口与资源和地理环境等关系的认识,并形成为一种民间规则.由于民间规则的形成具有共同的认知基础,其所倡导的观念及违反民间规则导致的惩治措施,对调整该地域的人口与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民间信仰是一种非官方、非宗教的下层信仰,李绍强、李修龄试图通过对山东方志中有关资料的分析,揭示明清时期山东民间信仰的主要特点。秦海滢认为明初统治者为了整顿神统,虽然明确规定了允许进入正祀、杂祀和淫祀的神。但是,山东各地民众信仰既有在国家规范下的活动,又有自身需要所奉祀的多神现象,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间信仰的多样性。代洪亮以泰山信仰为中心,着重考察了民间香社与明清山东乡村社会的密切关系,认为香社是重要的乡村社会组织,明清时期山东范围内,以泰山信仰为主体的民间香社组织非常众多,这些香社组织与乡村社会关系密切。  相似文献   

12.
国家与近9亿农民如何打交道,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无法回避的问题。“以县为主”的项目供给模式中,国家资源的输入并没有转化为乡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能力,反而围绕着项目制形成了县乡村利益共同体和私人治理秩序不可逆的格局。这导致基层政权面临合法性危机和治理性危机的不良后果,大量社会矛盾不断上移,体制不堪重负。科层化、专业化分工的县及其职能部门不是直接对接乡土社会的有效基层治理单位,建议将“以县为主”的项目制调整为“以乡村为主”的项目供给模式,建设一个具有强大基础能力的乡村基层组织。  相似文献   

13.
一、民间香社与乡村社会性质著名学者顾颉刚在20世纪20年代调查妙峰山香会时,认为“香会”即是从前的“社会”,与社祭有密切的关系,后来由于佛教的传播,固定的“社会”逐渐演化为流动的“社会”。香社活动大约出现于南北朝时期,与佛教祭祀有很大关系。后来香社活动逐渐普及到民间社会中去,到明清时期,成为民间祭祀活动中的组织主体。现存最早记载泰山香社的资料,出现在唐末五代时期,就山东地方文献资料而言,泰山香社却是在明中期以后成为民间香客朝拜泰山的组织主体,明嘉靖万历时期,德州、临邑都已经出现了祭祀碧霞元君的香社,章丘善人张自成连结同志,  相似文献   

14.
社会的三元结构与民间法的命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民间社会是一个以地域和权利为纽带,具有自己独立的内在运行逻辑和规则的自治体。现代社会存在一个三元结构:民间社会、官方社会和中立社会,与社会的三元结构相对应的是法律的三元结构:民间法、官方法和宪政法。以社会和法律的三元结构为背景,民间法必须具有社会权力属性才可能发挥应有的效力;从民间社会自身建设看,必须依照现代市场规则的要求整合民间法资源;民间法还应当建立起向国家法主动输送制定法"半成品"的机制。  相似文献   

15.
祠神祭祀空间结构的考察是理解乡村社会空间建构的一个重要途径。 田野访谈、地方民间 文献(碑刻、科仪书)及正史资料的系统剖析,呈现了以龙王神崇祀为中心的社会空间“旗冶的演成轨迹: 它最初源自明代边防军屯中的“旗甲冶,属于“军事型冶国家基层区划,继而又在“清初改制冶中变身为具有特殊政治经济功能的“民里化冶基层行政区划,延至民国则在保甲制度推行中被取缔了作为国家基层行政区划的身份,从此成为纯粹的祠神祭祀空间。 围绕这一嬗变历程的讨论与以往证实的明清以降祠神祭祀空间多源于明初建立的基层组织“里社冶系统的研究结论形成了对比,揭示了长时间段历史进程中乡村社会空间建构对国家军事型区划的继承事实及相关之变动,启示我们要更好地理解西北境内地域社会以祠神为中心的祭祀圈社会空间建构,既需要在动态的、长时间段的疆域史视域中特别重视国家制度因素的潜在性影响,同时也要关注国家制度与地方性、民间性因素作用关系的历史呈现与变迁。  相似文献   

16.
传统中国乡村治理一直受到国家权力与民间内生力量的共同制约和推动,国家与乡村之间总体上处于互动状态。自治是桂西北乡村治理发展的逻辑趋向。厘清这一历史逻辑,为我们理解当下村民自治的失落与重生奠定了基础。村民自治在实践中面临制度异化和治理失灵两大困境。基于"后乡土中国"和"半熟人社会"的乡情,回归村民自治本色,需要走一条从单纯依靠自治转向政府乡村互动共治的新路,从理顺乡政与村治关系、尊重村民在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实现民间规范与国家法律规范的良性互动、完善民主协商机制等四个方面推动乡村治理法秩序转型。  相似文献   

17.
文化转型背景下,中国乡土社会的秩序正在发生变迁,并遵循着从“差序格局”、到“文野之别”、再到国家权力下行的路径。在宏观层面上,中国乡土社会秩序在政治制度和权威关系、个体意识等方面均发生改变。民国以后,在国家权力不断渗透到基层乡村的一系列制度(保甲制度、人民公社制度、村民自治制度)中,呈现出村庄内生秩序和国家建构秩序的共存和调适的情形。本文从社会秩序的概念入手,围绕三个问题进行阐述:社会秩序在历史中的嬗变;社会转型期两种社会秩序(礼治秩序和法治秩序)过渡与并置的局面;以及试图描述文化转型进程中乡土新秩序的变迁和文化调适的图景。最后提出人类学家应对乡村社会秩序变迁应该具有的态度,即理解乡村社会秩序的变迁需要重视文化的“粘合剂”作用以及我国传统礼俗社会的人情因素。理解乡村社会问题应具有更加包容的心态。  相似文献   

18.
如何建立能包容更多社会需求和因素的法律范式,是法律体系乃至转型社会不断追问的话题.作为能动司法的学术回应,回应型法是开放、参与、更具张力、更能反映社会变革所需的法律范式,是法之“应然”与“实然”结合的产物,并促使新型的普遍服从的文明秩序的建立,契合了中国法律范式的发展要求.只是,中国仍处于从压制型法向自治型法过渡的阶段.尽管存在人为导入回应型法因素和直接从压制型法过渡到回应型法的契机,但这却不利于整体法律建构.因此,中国欲迈向回应型法,需要切实的法治秩序建构.  相似文献   

19.
乡规民约与村治:研究范式的综述与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乡村共同体残存而社会未立的格局使自上而下的法治国建设遭遇落地难题。乡村自治范式混淆“共同体”与“社会”的团结性,共同体以压制法而社会以恢复法为自治基础,共同体自治掣肘社会自治的形成。法治国以社会自治为基础,以乡民自治排斥国家法,不利于乡村从“共同体性”到“社会性”的转型。“官督民治”较乡民自治主张更贴近中国经验,为国家法与乡规民约合作之基础。乡规民约研究的“个性化”范式基于文化自觉或实践理性,注意政治疆域内的地理差异和民族多元,主张国家法的统一理性化秩序应与地方生活经验理性化有更多亲和;但该范式缺乏对个性化乡规民约普遍化和通则化以通向统一法秩序的努力。行动中的法范式关注乡治中有效而便捷的手段,挖掘乡规民约在维风导俗、治安与群防、社仓与资源保护等方面作用;但该范式只关注乡规民约的某一方面,忽视了杨开道的“乡治的整个性”问题。  相似文献   

20.
农本社会、专制-集权的国家体制及其迫切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小农经济,影响了中国传统乡治方式的形成。皇权政治下大一统政权既要求建立攻防严密的政治秩序,更要求代表国家意志的政治秩序向民间社会强烈渗透。同时由于皇权专制和为之服务的官僚政治之间的矛盾,迫使官僚与下层社会势力相结合生成新的社会秩序。前阶段国家政治秩序对乡村社会秩序的改造和后阶段国家政治秩序对乡村新社会秩序的相融,导致了乡治方式的变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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