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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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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第1077条针对离婚登记设置了30日的冷静期。设立离婚冷静期,是立法对"闪婚闪离"社会现象的回应,对减少草率型、冲动型离婚,保障稳定完整融洽的婚姻关系,构建文明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以来,适用情况并不乐观。为了有效规避登记离婚冷静期,离婚双方当事人多选择到法院起诉快速调解离婚,造成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为了推进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通过设立诉讼离婚冷静期、构建登记离婚冷静期与诉讼离婚冷静期对接规则、区分设置离婚冷静期区间及适用条件等措施,不断探索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法典》第1077条,首次规定了30日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但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期限、配套措施、冷静期内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缺乏细致的规定,易引发实践中的困惑.文章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需根据婚姻关系的状况区别确定,对于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不予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期限一般为30日,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出于对未成年人利益特殊保护的需要,适用弹性期限,可以延长.离婚冷静期制度需要规定"调查—调解—咨询"的配套措施,民政部门主导婚姻背景信息调查工作,婚姻登记机关联合妇联组织等负责调解工作,婚姻家庭咨询师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离婚冷静期内,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禁止有转移财产的行为.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立法者创设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目的是缓解人们仓促离婚的现象。但目前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困境,比如有些人对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否应规定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上存在分歧,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否需要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还存有争议。为此,通过分析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价值为视角,论证《民法典》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合理性,并通过借鉴国外离婚冷静期制度经验,主张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应区分适用,推进离婚冷静期限内权利义务关系的适时变动,建立辅助的配套制度,以确保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实践中能够更好地实施。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首次增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旨在为轻率、冲动离婚提供“缓冲带”。从法理层面考察,离婚冷静期作为平衡婚姻关系私人性与公共性的法律制度,构成对离婚自由的合理限制,符合现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逻辑表达。从现实层面考察,离婚冷静期制度与我国轻率离婚频发的实际情况存在耦合,是建立完整、科学离婚法律制度的内在需要。为促使我国婚姻法律制度不断走向科学与完善,须在探究离婚冷静期法理内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当前离婚冷静期制度予以优化,以实现其保障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稳定的诣旨。  相似文献   

5.
《民法典》第444条第2款已出质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规则,存在两大弊端:一是未实现质押关系各方的利益平衡;二是此种基于法政策的立法选择与法教义学的价值恢复请求权等理论之间存在不协调性。《民法典》第444条第2款的立法模式在比较法上极为罕见,比较法上除了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为用益质外,有关出质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处置主要采取物上代位与孳息的自动延伸两种模式。《民法典》颁布之后,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则已经形成,教义学的重构应该在现行法的框架内进行,以许可使用费的性质为标准,通过规范解释实现类型化适用:若认定许可使用费是孳息,则应适用《民法典》第430条并类推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4条;若认定许可使用费是出质知识产权的价值转换形态,则应扩张解释适用《民法典》第433条或第390条。但若无法借助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得出妥善的解释结论,则应赋予法官在符合整体法律秩序之下进行超出文意射程范围的漏洞填补之权利。  相似文献   

6.
《民法典》第1232条惩罚性赔偿条款是否限于私益纠纷下的环境侵权尚存争议。在制度发生学的回顾与探问中,不同时空的法律传统对惩罚性赔偿的立场存在差异,其威慑、激励功能的发挥也与严格的限定条件紧密结合。《民法典》第1232条能否扩大到生态环境损害,需经事实与规范之间严密的解释论证。不论是从文义解释的“被侵权人”解读、体系解释的逻辑关联还是目的解释下功能取向的对应分析,《民法典》第1232条的惩罚性赔偿都应限于侵权法框架下人身、财产损害的私益纠纷。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害问题的适用立场不仅是一个规范省思的教义学问题,更是公法与私法规范寄生、组合的法律背景下应当如何匹配规范期望与制度机理、优化环境治理效能的制度考察问题。  相似文献   

7.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从宏观层面明确规定了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协议可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则,为离婚财产协议参照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提供了制度基础,但是,对于“参照适用”技术在此条中的适用问题,仍存在正当性与合理性的争议。基于此,文章从离婚财产协议参照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教义诠释入手,澄清“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和“参照适用”的语词意旨与技术原理。随后,考虑到离婚财产协议具有人身和财产的二重属性,故可通过抽象价值的检讨和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确证离婚财产协议可得参照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正当性。最后,解构情势变更规则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方可得出其运行的基本构造和逻辑进路。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增设的离婚冷静期条款,拉开了我国立法层面构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帷幕.离婚冷静期制度对于防止轻率型离婚、冲动型离婚等非理性离婚现象的发生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实现降低离婚率的立法目的.但在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中呈现出了婚姻神圣与婚姻持久、婚姻私人性与公共性以及离婚自由与婚姻秩序等价值之间较为激烈的冲突.为有效解决和化解该制度实施中的价值冲突,实现各价值之间的衡平,应进一步探索以立法目的为指引、以类型化区分为导向,并以完善相应配套制度为支撑的价值平衡机制.  相似文献   

9.
世界上多数国家有类似于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但自公布实施以来争议不断:支持者认为其可以限制冲动离婚,反对者则认为其限制了公民离婚自由。公权力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必须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逻辑起点是人权保障,基本内容包含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三个方面。基于比例原则审视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合宪性,我国建立离婚冷静期在立法目的上具有合法性,满足适当性和必要性的要求,但是以少数人的利益影响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不符合均衡性原则,合宪性基础略有欠缺。当务之急就是完善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使其符合宪法目的,维护宪法权威。  相似文献   

10.
我国《保险法》第16条与《合同法》第54条第2款在要件、效果、立法目的等方面并没有根本差异;立法者并没有将《保险法》第16条作为终局性解决方案的意图;两者并不存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保险法的规定若排除合同法欺诈制度的适用,会导致法律体系内部的评价矛盾。为保持体系内部的逻辑统一,法律解释应根据规范目的,朝着消除评价矛盾的方向而努力。因此,为避免《保险法》第16条对投保人背信行为的激励,应将《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作为调节和平衡机制:即便《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除斥期间届满,保险人仍然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主张投保人的欺诈而撤销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九)》确立的终身监禁制度,适用于因实施贪污受贿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解释》第4条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进行了细化。《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而非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将《解释》第4条第1款的规定解读为是对贪污受贿犯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标准的规定的观点,经不起学理的推敲,与《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应有解读逻辑相背离,容易导致轻重不同的刑罚之间的混淆。将《解释》第4条第1款解读为关于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的规定,可以与对《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应有解读逻辑相呼应,且不会混淆轻重不同的刑罚之间的界限。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1222条第1项作为医疗过错认定的主要依据,改变了《民法典》第1221条确立的“当时的医疗水平”标准,导致我国医疗过错认定标准混乱。就《民法典》第1222条的性质而言,区分认定说更符合第1221条和第1222条的逻辑关系,也为医疗机构提出反证留下制度空间,应予采纳。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的相关立法经验,我国应进一步平衡各项医疗过错认定因素的证明作用,明确医疗机构对法律推定情形中的违反医疗规范行为可提出反证,同时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的范围作限缩解释,力求厘清我国医疗过错认定标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婚姻法》第3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父母离婚后子女与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了一定的问题。中国婚姻家庭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同时将子女本位的立法思想渗透到亲子关系的各项制度中。结合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细化标准与中国现有经验,确定离婚后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时,应当根据个案事实综合考量各项相关因素。相关法律术语应当由“抚养”改为“共同生活”。基于此,在立法论层面,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时应当对现行法律规范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正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判决"不准离婚"制度是在三次婚姻立法中均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形成于长期的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中。本文主要围绕现行《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关于离婚之规定分析指出,在当代中国,应从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分离视角重新认识和反思婚姻的本质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明确立法、行政和司法在离婚中仅具有消极功能。基于此,才能正确阐释立法之真实涵义和精神,进而揭示出原有理解的错误性和法律解释、司法实践的违法性。必然地,建基其上的判决"不准离婚"制度也是非法的和错误的。  相似文献   

15.
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于理论和实践中的误识和误用源于法律规范的不明确和学理阐述的不精进,以体系解释为切入能够破解这一困境。于外在关联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均可解释为第三人请求权的效力来源。于内生要件上,应总结司法实务经验并建立起回归至法律效果判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说。建议对第三人请求权制度完善如下:将申请仲裁纳入"怠于请求"的判断时点;在对第十四条第三项的兜底条款进行适用时,应以赔偿责任成立及责任比例为内容上的依据;建立起责任保险被保险人赔偿请求权的破产别除权制度,以填补现行制度框架的法律漏洞。  相似文献   

16.
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合同法》制定之时有意识地引入英美预期违约制度,但引入之后其便与履行抗辩权制度纠缠不清,引发法律解释适用之难题。大陆法系的拒绝履行制度和履行抗辩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相对应,二者之间存在着实质的一致,因而完全可以将现行相关规定纳入大陆法系相应制度之中。鉴于我国系大陆法系的法律模式,宜将《合同法》第108条、94条第2款定位于大陆法系的拒绝履行制度,使其与第68、69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一起,共同应对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所欲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中被请求保护地法起源于《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对《伯尔尼公约》第5条,学者之间形成了“被请求保护地法说”、“来源国法说”和“非冲突规范说”三种不同观点。在《伯尔尼公约》的影响下,各国在相关的国内知识产权冲突法中开始逐步采用被请求保护地的法律。但《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与生俱来的争议决定了被请求保护地作为连结点在含义上的模糊性。为此,一些学术机构分别制定了有关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建议稿,这些规则及解释对于理解被请求保护地具有重大参考价值。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第50条规定以被请求保护地法作为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被请求保护地法的适用存在分歧,带来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我国应该借鉴被请求保护地法在有关国际法律文件中的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依据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对其含义分别作不同界定。  相似文献   

18.
《民法典》为我国以保护环境公益为目的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提供了实体法依据,但此类公益诉讼是否适用《民法典》第1230条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仍有解释的空间。该条并没有对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进行区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不同类型的环境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也采取了相似的立场,即仅要求原告提供初步的证明材料。不同诉讼类型统一适用同一套规则有利于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统一,不仅不会使得原被告双方严重失衡,反而更有利于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目标。  相似文献   

19.
盗赃物有无善意取得之适用,理论界一直存有分歧,加之相关立法零散且态度反复,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决各异,亟待统一。结合"刑民分层"的简约化思想,应认为刑事追缴规则的适用仅限于刑事领域,不能作为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依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已事实承认了盗赃物可适用善意取得。而新出台的《民法典》对这一问题未予明确。于解释论,相关法律适用可参照《民法典》第312条之规定;为减少分歧,当进一步在司法解释中明确盗赃物善意取得的适用规则,同时设置法律适用的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20.
作为涉他合同的崭新条款,《民法典》第524条是为维护第三人利益而设,存有广阔的适用和解释空间,但也有待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的归纳。为了更好地区分相关制度,其在概念选择上有赖于涉他合同体系的清晰梳理。对于引入意定代位制度来拓宽本条的适用范围在学界上颇有争议,由于法典上已经规定了债权转让及由第三人履行制度,因而目前仍不具备引入的必要性,否则极易发生混淆与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同时,基于三方利益平衡之考虑,有利益牵涉之第三人原则上无需以债权人或债务人同意为要件,但不得损害债权人权益且需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在如何对抽象的合法利益进行具象化解释时,我国采取比较法上限缩解释的做法,同时结合我国实践案例进行类型化限定。随后可通过完善代位追偿权来维护第三人权益,但前提是第三人清偿时不得损害在先权利人的既得利益,尤其是部分履行场合之债权人,以便更好地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31条、第700条但书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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