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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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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同正犯之“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根据在于参与人对结果的实现具有心理的因果性且共同分担了法益侵害事实,即共同性与正犯性的统一,这才是“共同正犯的本质”。行为共同说将共同正犯视为客观违法形态,不能正视“共同实行的意思”这一主观要素对于共同正犯之违法性的意义,无法区分同时犯与共同正犯。部分犯罪共同说纠结于共同正犯“犯的是哪一个罪”这种无实际意义的问题,并且在业已确定的共同正犯之外确定结果归属,不能说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理。所以,行为共同说与部分犯罪共同说不能独立承担共同正犯的认定,应当放弃这一对概念图式,而直接从“共同性·正犯性”这一真正的共同正犯本质上确定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和责任归属逻辑。  相似文献   

2.
共同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实行行为实现自己的单独犯罪,其根本特点是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定罪,以"共犯中各个自然人的单独实行行为"进行处罚。这种将定罪、处罚的客观标准区别开来的模式,体现了刑法中的个人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3.
部分犯罪共同说之提倡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关于共同犯罪的本质,旧派与新派存在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之争,两种学说在诸多方面得出了不同结论。由于两种学说均存在缺陷,本文提倡部分犯罪共同说,即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对于共同犯罪的错误,应当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原理解决;对于教唆犯,只有当被教唆的人所实施的犯罪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完全没有重合性质时,才能认定为教唆未遂。  相似文献   

4.
片面共犯是相对于普通的典型的双面共同犯罪而言的,是一方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犯罪而暗中参与犯罪,并不为他人知情的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态.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将之称为片面共犯,以此区别明显的典型意义构成的共犯.而在英美法系的刑法学理论中,被称为"潜在的同谋犯".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把片面共犯划入共同犯罪的范畴中,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大量存在片面共犯的社会现象,这就使得对片面共犯的讨论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5.
学界对如何理解共同正犯“共同”的内容存在不同的认识,形成了部分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这两种主流理论。这两种理论目的都在于为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提供理论依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由于其将有责性的内容纳入到共犯成立的要件而在适用中存在一定弊端,而行为共同说完全能在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的框架下适用,由于其仅将违法性内容作为共同正犯的成立依据,相比于部分犯罪共同说更具有适用合理性。  相似文献   

6.
我国虽然没有共同正犯的规定,但理论与实务部门却广泛接受共同正犯的归责原则——一部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一部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的适用根据是因果性的扩张性和实施部分实行行为的正犯性。我国仅规定教唆犯,而没有规定帮助犯和共同正犯,说明我国在共犯分类上采用的是不同于德、日分工分类法的作用分类法。虽然采用分工分类法的国家都同时规定了教唆犯、帮助犯、共同正犯,但是我国明确采作用分类法,而不采分工分类法,因此可以认为,我国刑法中不规定共同正犯不是立法的疏漏,而是采作用分类法和统一正犯体系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7.
共犯本质:一个反思性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犯从属性说、独立性说与二重性说一致认为:共同犯罪是数人共犯一罪,共同犯罪行为是数人共为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这三种学说面临的共同问题是其都不能正确揭示行为、罪数与处罚之间的辨证关系.根据犯罪构成基本理论,共同犯罪行为是数人数行为而不是数人共为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是数人数罪而不是数人一罪.将正犯的实行行为评价为共犯行为的一部分不仅可能而且正当.只有将共同犯罪界定为数人共犯数罪,才能彻底厘清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之间的辩证关系,从而能够维护整个刑法理论体系的完整性与科学性.  相似文献   

8.
日本共犯与身份理论中的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可以为我们所借鉴。为解决均具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定性问题,有必要引进"加减的违法身份"的概念。结合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保险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等的主体即为加减的违法身份。均具身份者教唆、帮助对方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以实行犯所触犯的罪名作为共犯的罪名。均具身份者共同实施实行行为的,均构成对方罪名的共同正犯,除非存在刑法第382条第3款"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的明确规定,均以各自的罪名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9.
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中,指使人和肇事者的主观罪过既存在有故意也存在有过失。在四种情行中两者都可能构成共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指使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且在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是过失。而传统的共犯理论认为共犯是故意犯罪。由此,理论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之间无疑产生分歧。运用"行为理论"或许能更好地解读共犯的主观罪过。  相似文献   

10.
无论是在德日一般不处罚预备罪的背景下,还是在我国以处罚预备罪为原则的语境下,间接正犯着手的认定都直接决定着罪与非罪的区分、预备罪与未遂罪的界定。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是利用行为的作为和被利用行为的不作为的复合构造,剖析这种行为构造或许能得出合理之结论。  相似文献   

11.
共犯从属性理论经历数次流变,仍不能完全评价实践中复杂的犯罪帮助行为。在帮助自杀行为中帮助者责任认定及网络领域犯罪帮助行为的责任问题上,共犯从属性难以自圆其说。另外,不论肯定还是否定共同犯罪的性质,都无法解释片面共犯责任认定问题。单纯依靠特殊条款将部分帮助行为正犯化,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提倡共犯独立性,无论正犯行为有无不法,有无意思联络,共犯都要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第 25 条规定了 “ 共同犯罪” 并将 “ 共同犯罪” 局限于故意的场合, 但这并不意味着否定了过失共同犯罪的适用。 包括刑法第 25 条第 1 款等条文中的 “ 共同犯罪” , 应在区分了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制共犯立法体例下进行理解, 以处理故意共同犯罪的情形。 而刑法第 25 条第 1 款强调的并非是过失共同犯罪以单独犯论处, 而是各参与者在单一制共犯立法体例下, 全部按正犯处理。 故意共同犯罪和过失共同犯罪均是共同犯罪原理统摄下的共同犯罪形态, 在同一部刑法中将故意和过失的共同犯罪形态分别置于区分制和单一制下, 没有超出共同犯罪的可能立法范围, 是在罪刑法定原则下进行的合目的性解释。肯定过失共同犯罪的适用, 能够回应风险社会下频发的过失共同犯罪现象, 体现功能主义刑法观指导下刑法解释的生命力。  相似文献   

13.
从我国的刑法理论和社会实际出发,合理借鉴国外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同时以出台以来便饱受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交通肇事罪构成共同过失犯罪的解释为例,对我国有关共同过失犯罪的刑法理论研究和立法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4.
文章选取德国、日本、意大利大陆法系国家考察间接正犯立法现状,总结出大陆法系国家要么直接规定为间接正犯或视为正犯的一种形式;要么将本质上的间接正犯视为共犯的一种形式的立法模式。介绍英美法系刑法中与间接正犯相似的无罪代理人制度,并阐述其与间接正犯的区别与联系。对中国大陆刑法与间接正犯的关系进行了梳理,提出中国大陆刑法应引入间接正犯概念,并对中国大陆间接正犯立法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进而对中国大陆刑法间接正犯的立法模式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5.
从网络背景下涉枪违法犯罪的现状入手,从非必要帮助犯和必要帮助犯两方面展开分析,认为非必要帮助犯并非实行或者完成犯罪所不可或缺,必要帮助犯对于实行行为来说成为必要条件. 阐释必要帮助行为的主犯化,指出从刑法规定及刑法理论通说看,在共同犯罪中提供帮助行为者是作为从犯认定的,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这样认定并不一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帮助犯,依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以分为非必要的帮助犯和必要帮助犯. 必要帮助犯,依其在共同犯罪中更不可或缺的作用,应当予以主犯化.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大部分地区城乡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一些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的共同犯罪、团伙犯罪逐渐由城市、城镇向农村地区蔓延,成为危害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怀集县作为广东省的一个山区大县,农业产业根基深厚。农业人口比重大,农村共同犯罪也时常发生,以怀集县的谈类犯罪作为论述基础。探讨农村共同犯罪的特征、预防和打击处理。  相似文献   

17.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学界及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热点话题。2018年1月18日最高法出台的新司法解释开创性的引入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此规定所确立的认定标准较为合理地疏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但我国目前法律上欠缺对于家事代理权等的具体规定,这不利于司法实践的灵活操作。对于新认定规则的具体实施而言,还需把握债权人和夫妻中非举债方之间的权益平衡点。鉴此,以李某诉宁某、毛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为例,利用当前的法律法规、法学理论对本案进行分析,并探讨当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中存在的不足,希望以此为契机,提出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共同犯罪时罪犯在逃现象严重,这给我国的司法审判造成许多困难。因此,有必要构建刑事缺席制度。要科学界定适用缺席审判制度的案件范围,建立、健全共犯在逃案件缺席审判的制度,力求在刑事审判程序的正义价值与效率价值之间实现平衡。  相似文献   

19.
"构成要件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存在重大缺陷。王志祥教授、徐光华博士为"构成要件齐备说"所进行的辩护难以奏效。学界对"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还存在着重大误读。新近出现的"类型化标准说"提倡不同的犯罪类型适用不同的既遂标准,其旨在增强犯罪既遂标准理论的实践功效。可是,该学说不仅未跳出"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藩篱,而且又制造了一些新的"麻烦"。当下的"犯罪既遂标准说"存有"立场错误"、"操作性差"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构建新的"犯罪既遂标准说"———"犯罪对象侵害说"。  相似文献   

20.
刑事立法上有单一正犯体系与正犯.共犯区分体系两种立法体例。两大共同犯罪体系的根本对立并不在于是否对参与者进行区分,而在于对共动二重性所关涉的基本问题,即构成要件范围问题和量刑问题上解决路径的对立,前者是将两个问题从两个层次分别地予以把握,后者则是将两个问题融合在一起予以一体性把握。以上述根本对立为前提对两大共同犯罪体系的合理性予以进一步的评估,发现无论是就具体问题的结论的得出,还是结论背后的论理,正犯.共犯区分体系都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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