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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03 毫秒
1.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给人当然不可罚的印象,因而"共罚的事后行为"的概念更为准确;在本犯行为因为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超过追诉时效以及在诉讼法上不能证明时,能够而且必须对事后行为单独进行评价;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财物或捡拾遗忘物,满十六周岁后故意加以毁坏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犯教唆他人作伪证的,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杀人后碎尸的,将侮辱尸体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有助于减少故意杀人罪死刑的不当适用;间歇性精神病人伤害他人,恢复正常后不救助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2.
利用紧急避险侵害他人法益,是指存在紧急避险之客观情状,但行为人主观上却存有利用此情状以达犯罪目的之意思的情形。以“类电车难题”为例,根据行为无价值的立场得出无罪结论,根据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导出有罪结论。违法性的判断,结果无价值更具优势。据此,紧急避险阻却犯罪或者是因为行为的违法性阻却或者是行为人的责任阻却,而偶然避险阻却犯罪只能是行为的违法性阻却;在符合紧急避险客观条件的情况下,如果行为造成了生命法益侵犯的后果,并不阻却违法,而且行为人有犯罪故意,则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为本身没有造成生命法益侵犯的后果,只是造成财产法益或身体法益的侵害,在仍然满足优势利益的条件下,则阻却违法性。行为人故意引起危险,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法益的事例,其违法性的认定在于法益侵犯事实可以归属于前行为,此认定思路与利用紧急避险侵害他人法益的情形又略有不同。  相似文献   

3.
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发展的产物,其广泛使用所带来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其中,对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肇事行为的刑法规制是刑法学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对严重的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肇事"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既是无人驾驶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具有刑罚的正当性。但因无人驾驶汽车这个智能体缺乏刑事责任主体的必备要素且无法考证其主观罪过,故不应成为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肇事"行为"的刑事责任主体。对此,我们应根据犯罪论的基本原理,结合案件的实际,划定无人驾驶汽车的设计者、制造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刑事责任。为有效规制无人驾驶汽车严重交通肇事"行为",建议刑法增设非法利用人工智能罪、人工智能监督过失罪、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罪等罪名,构建科学的应对无人驾驶汽车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体系。  相似文献   

4.
若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汽车本身由于尚未产生自主意识且没有刑罚感知能力,本质上仍属于产品,故不具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无须承担刑事责任.驾驶辅助人与汽车所有人若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构成交通肇事罪;若违背生产者所提出的使用规范,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在生产环节,生产者主要承担故意责任,即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但需增补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标准并综合运用理论、科技、政策的方法破解"算法黑箱"困境;在流通环节,生产者主要承担不作为责任,但其注意义务的根据与内容发生变化,作为可能性也得到相应的提高.  相似文献   

5.
韩国刑法典中,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明确规定有"自救行为"。韩国刑法中的"自救行为"指依据法定程序不可能保全请求权时,为避免其请求权的实行不能或显著的实行困难而实施的行为,其具有在紧急状况中私人代行国家权力的行为性质。韩国刑法"自救行为"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条件:一是自救行为状况;二是自救意思;三是相当理由。一旦成立自救行为,即使发生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将阻却违法性而不成立犯罪。  相似文献   

6.
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法律拟制,与普通抢劫罪质相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转化抢劫行为应当与普通抢劫在刑法上同等对待,以确保立法与司法一致性.相对责任年龄人具有对转化抢劫行为的认知能力,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转化抢劫的先前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能阻却转化抢劫构成.  相似文献   

7.
法律义务冲突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促使行为人只能选择履行其中一项义务,致其他义务不能履行。但其行为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免责,具有阻却责任或阻却违法性的效力。在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法律义务冲突的阻却效力有极大不同。  相似文献   

8.
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具有三个特征:程序依赖、不完全的机器信任和系统深度学习功能下人机互动所导致的"行为耦合"。也因此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对传统责任体系构成了一定冲击。对高度自动驾驶汽车驾驶人的责任认定应采取过错推定原则;针对高度自动驾驶汽车的产品缺陷,可以采取合理机动车标准弥补传统的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弊端,另外也需要重视专家鉴定结论和事件记录仪的证据辅助功能。最后,针对某些情形下责任主体认定的困境,可以通过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保险对损害进行填补,以转嫁自动驾驶汽车本身的行业风险,以鼓励创新、支持自动驾驶行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9.
计算机技术的革新催生了人工智能的发展,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的阶段性成果,一方面体现了当下大数据算法的迭代升级,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新型社会风险防控的难题。车辆犯罪主体地位的争议、传统过失犯理论的归责空白、智能驾驶系统的“算法黑箱”等都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提出挑战。作为学理回应的“机器人刑法”虽兼具想象力和浪漫主义,却无法解决弱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而归责模式下新旧过失论难以摆脱结果预见可能性的逻辑局限,在解决智能系统“算法黑箱”时力不从心,客观归责理论和智能因果关系的提出恰当弥补了前述归责的不足,更加适合未来智能社会的风险应对。在自动驾驶汽车关联主体的责任承担上,应以防控风险兼顾科技创新为出发点,根据角色分工、注意义务的不同分别对自动驾驶汽车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进行责任分配和罪名认定。  相似文献   

10.
同意有不同的类型,其撤回也各有不同的理论依据。单纯阻却信息处理行为违法性的同意,性质上是单方的准法律行为,基于人的自我决定权之法理,在侵害行为实施前,应当允许受害人撤回已作出的同意。在各类服务协议中授予相对人使用个人信息的同意,性质上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仅存在违法性阻却的效力,更在双方之间建立了无偿的服务合同关系,基于服务受领人的任意解除权,信息主体可以撤回授权。统合了上述情形的同意之撤回,或以撤销称之更为妥适。同意撤回的规范构造包括信息处理者的告知义务、撤回权行使的方式、撤回前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不受影响、信息主体不因撤回同意而蒙受不利、撤回同意后信息处理者的删除义务等方面。  相似文献   

11.
面临“电车难题”困境时能否适用紧急避险予以出罪存在讨论空间。基于对“生命价值不可衡量”的通说观点的质疑,提出生命价值的相对性以及在自动驾驶中对生命避险的适用空间。在对生命实施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的选择上,纯粹的功利主义和社会团结义务都存在无法避免的缺陷,实际适用范围有限。修正的功利主义理论承认一般意义上“生命至高无上”的价值地位,但特殊情况下不同生命主体的值得保护性存在差异,在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允许对生命进行衡量。在该理论指导下,通过对自动驾驶不同场景下的碰撞情形进行具象化的分析,得出系列运行规则用于程序设计中的算法指导,在检视自动驾驶程序设计行为符合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后实现其阻却违法的出罪目的。  相似文献   

12.
论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本质的合理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作为规范学科的刑法学当中,犯罪的本质只能是刑事违法性而非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刑事司法;其内容既包括行为在客观上与法的秩序相违背,也包括行为人本身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存在罪过并具有归责可能性。刑事违法性中所指的“法”应指法律规范而非法律条文,指实定法而非应然法,指具体的法律规则而非抽象的法律原则或公共政策。相对于社会危害性而言,它是一个真正完整的、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标准;在司法的意义上,它是犯罪成立的惟一条件。  相似文献   

13.
被害人承诺作为一项正当化事由,包含着重要的刑法价值,它对如何在维护刑法正义的前提下,实现人的自主决定权最大化起关键作用。被害人承诺是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由于被害人承诺放弃该利益而可能得到刑法宽容评价的行为。以相当性为基础,被害人承诺具有阻却违法性之刑法效果。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理论依据是被害人对于自己有权支配和处分的利益在不侵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放弃了刑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当前大力推进反腐工作的背景之下,对“吃空饷”行为的性质进行深入探讨显得极为必要。“吃空饷”行为总体上包括三大类型:在编在岗吃空饷、在编不在岗吃空饷和不在编不在岗吃空饷。针对其中一部分确属违规违纪的“吃空饷”行为,通过公务员法予以行政处分合情合理。但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同时又具备刑事违法性的特定“吃空饷”行为,应当引入刑法评价机制,根据行为的不同表现方式,分别以贪污罪、诈骗罪或受贿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针对自动驾驶汽车造成的犯罪,需要根据刑法作出具体的认定。如果自动驾驶汽车由于行驶造成他人伤亡、数额较大的财物毁坏,应先确定行为主体。辅助驾驶型自动驾驶汽车的行为主体是辅助驾驶人,完全自动型驾驶汽车的行为主体是汽车生产商。在认定辅助驾驶型自动驾驶汽车造成的犯罪时,根据辅助驾驶人所具备故意或过失的具体形式,其驾驶行为构成不同的犯罪。在认定完全自动型自动驾驶汽车造成的犯罪时,汽车生产商的行为只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且只能是作为犯,定罪的核心在于汽车生厂商的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自杀事件呈上升趋势。在我国,自杀一般不构成犯罪,但造成自杀的原因复杂,其中不乏教唆、帮助者的恶意行为。教唆、帮助自杀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因刑法无明确规定,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较为困难。学界、司法实务界倾向以故意杀人罪对该行为定罪处罚。但笔者认为,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与故意杀人具有实质的不同,故应独立规定为犯罪,并就此初步提出了自己的立法构想,以抛砖引玉,期望对立法完善略有帮助。  相似文献   

17.
按照主观违法论而加以建构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有别于按客观违法论建构的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两者有着不同的研究进路和研究方法。主观违法论强调有责之违法,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客观的危害行为、刑事责任能力都是违法的构成要素,这种因人而异的违法观不能很好地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根据。从主观违法论立场出发,我们不可能从构成要件其中一个方面单独地判断违法性是否存在,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将犯罪构成要件定位于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事实特征,因此,犯罪构成只反映定罪结论,不反映定罪过程。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醉酒驾车单独负刑事责任的重要理论依据。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犯罪构成重在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其中,醉酒驾车构成犯罪的主观心态是醉酒驾车肇事时这个特定时段的心态,行为人主观上应持有间接故意。醉酒驾车构成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法律已经明确,但有失笼统,应随着实践的发展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9.
随着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自动驾驶汽车已经成为了现实。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能够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缓解日常交通拥堵的压力、扫除部分驾驶人员的驾驶障碍、提高生态环境的质量;另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在行使过程中并不是绝对安全,引发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难题。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自动驾驶汽车对交通事故责任存在主体缺位或难以确定、过错标准认定困难和保险赔偿机制不畅等。因此,在兼顾技术发展与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之前提下,可以根据不同驾驶模式,区分并明确自动驾驶系统与所有人、使用人的义务和责任。引入黑匣子技术判断事故发生时是处于自动驾驶模式还是人工驾驶模式,更有利于维护各方主体利益。同时为了有效的救济受害人,促进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需重塑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机制。  相似文献   

20.
在不纯正不作为犯情形中,只有义务人处于对刑法保护社会关系的排他性保护地位时,其不作为才能侵犯刑法保护社会关系;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值性"是不作为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当刑法保护的关系对行为人的义务形成依赖并且履行义务就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不作为和作为之间就具有等价值性;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主体分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主体、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主体、法律行为引起的主体及先行行为的行为主体;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主观方面要件与其对应的作为犯的主观要件是一致的,不能在此之外增加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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