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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平台“大数据杀熟”是通过算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存在社会伦理和技术伦理的双重可责性,应当予以规制。《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传统法律制度对“大数据杀熟”的规制存在理念与制度层面的困境。鉴于大数据平台所具有的公共性特征及“大数据杀熟”侵害对象的不特定性,“大数据杀熟”规制可以借鉴公用事业理论,采取事前监管方式,对适格的平台主体施加透明、合理、非歧视的价格制定和标示义务,并通过设立专业的平台监管机构,确保上述义务得到履行。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电商平台利用大数据实施消费者杀熟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议题。消费者价格敏感度对大数据杀熟现象具有抑制作用,情感态度在其中具有中介效用,但影响机制需要进一步研究。运用效果层次理论探究消费者价格敏感度对大数据杀熟现象的抑制作用,结果表明:产品差异通过影响消费者的情感态度间接影响消费者对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的抑制行为,网络口碑则直接影响消费者对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的抑制行为。消费者应将产品差异、网络口碑纳入个人消费参考标准,以此提高消费者价格敏感度,从消费端来抑制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行为。  相似文献   

3.
算法消费者是数字经济中新业态新模式下的消费者,具有可分类、可预测和可被操纵的特点。算法消费者的生成机理体现在认知、动因和结构三方面:从认知层面上,人工智能体思维在心理认知学、意思表示等方面与人类思维的差异,决定了算法只是智能互联网平台的一种工具;从动因层面上,算法消费者的形成顺应了消费者行为理论数字化演变的趋势;从结构层面上,以算法为纽带的平台和算法消费者之间关系的失衡,意味着应给予算法消费者特别保护。国外算法消费者的保护方案虽然在法律形式上有所差异,但均以寻求平台监管和算法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平衡作为内核,具体体现为赋予算法消费者算法权利和强调以透明度为核心的算法治理两方面。我国应在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完善平台监管、算法规制的分级制度,健全平台数据合规和算法的治理制度,确立平台数字社会责任和算法伦理制度,最终通过平台治理模式和算法权利成长的权责制度以推进算法消费者保护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4.
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专业复杂性、基本人权性、易受侵害性和国家干预性特征使其区别于一般消费者权益。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除了面临立法困境外,还存在司法保 障力度不强和行政监管薄弱等问题。为此必须将商品房消费者权益和普通消费者权益一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并拓宽其权利内容;通过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在商品房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进一步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不动产登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广告预审制度、质量保险制度等相关制度设计,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的法律监管;同时注重发 挥消费者保护组织的职能,实现对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相似文献   

5.
互联网与数据处理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深度融合,加剧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鸿沟。近年来,一些互联网平台的“大数据杀熟”问题,频频侵犯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面对掌握数据信息的经营者实施的“大数据杀熟”,消费者维权却因其隐匿性强、取证困难、维权成本高等原因而困难重重。为了从法律上有效规制“大数据杀熟”,不仅要提高执法机关的监管主动性和数字化监管水平,为电商市场发展营造法治化环境;还应强化经营者信息告知义务,明确经营者监管职责,促使经营者树立诚信经营理念;更需健全消费者救济机制,畅通线上救济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相似文献   

6.
大数据杀熟现象的出现,导致平等权的侵害、价格合谋的产生以及市场秩序的破坏。究其本质,乃是数字鸿沟、算法的不透明性以及算法权力的异化所导致的定价算法治理问题。为了解决科技发展与社会秩序之间的矛盾,通过对欧盟、美国的规制经验进行研究,并结合中国的现实困境与立法现状,建议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层面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立法,设立算法审查委员会,构建算法侵权责任体系,增强企业与用户的法治意识,从而实现大数据杀熟定价算法的多元化治理。  相似文献   

7.
在技术驱动与效率职能转变的需求下,算法决策广泛且深入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在算法决策不断释放技术红利的同时,也因对其缺乏伦理规制而陷入技术偏轨的困境,形成算法自动关联导致个体非自愿泄露隐私、算法决策弱化人的主体能力、算法权威压缩人的自主选择空间、大数据杀熟损害个体消费权益等伦理风险样态."科技之真"必须强化"道德之善"的价值理念,只有秉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强化匿名算法技术保护隐私、加强人工干预以纠正算法决策偏差,才能有效规避算法决策的伦理风险.  相似文献   

8.
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大数据杀熟”纠纷频发,平台规制成为紧迫问题。目前,我国司法判例对OTA网络平台的法律定位主要有两种:服务中介商或网络服务合同的相对方,“携程杀熟案”即为典型例证。然而,将OTA网络平台仅仅界定为中介人或者合同相对方,这一判断与网络平台的实际运营特点并不完全匹配;而且,这种界定易导致平台的法律义务远轻于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社会责任,进而造成网络平台“大数据杀熟”现象日益泛滥。“携程杀熟案”反映了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限制“大数据杀熟”的传统路径,存在信息不对称、举证困难、赔偿金额过低等基本缺陷。要想有效规制“大数据杀熟”,必须不断完善以反垄断为主要手段的行政规制路径,厘清行政执法主体不明、行政责任混乱等问题,从而弥补传统民事诉讼路径的缺陷与短板。  相似文献   

9.
英国是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早在200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中,英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就已确立。监管当局充分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障与维持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地位的整体利益息息相关,要求FSA(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负责保障消费者,推行消费者教育,加深公众对金融体系的认识,以及确保消费者获得适当保障。后金融危机时代,英国金融系统在遭受重创后,监管当局在保持原有监管模式下加大金融服务局的监管权力,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消费者赔偿制度的建设,巩固风险防范措施等等,这些改革措施均以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为落脚点,试图对现有金融监管体系进行重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可以充分借鉴英国的经验,比如完善监管结构框架,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立法,构建纠纷处理机制,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培养行业组织的媒介作用,等。  相似文献   

10.
新就业形态以互联网平台作为组织方,将分散的灵活就业组织起来,赋予灵活就业新的内涵,并对促进就业创业、拓宽劳动收入渠道等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成为当务之急。目前来看,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着诸如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保险参与程度低、平台算法存在不合理和监管与参与亟待加强等现实困境。为此,该文提出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规范平台算法规则和推进多元协同治理等具体对策,以期为这一新型就业群体合法权益保障落地建言献策。  相似文献   

11.
刍议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的深化,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已日益凸显。如何提升监管服务水平,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已成为当前金融监管机构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结合国内金融业消费者保护实践及相关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金融监管机构应更新监管理念,制定和完善交易规则,强化纠纷处理机制,重视消费者的意见与消费者参与,以消费者保护为导向,重构金融监管体制等思路,以此促进我国金融消费关系和谐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2.
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关键内容。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既为社会信用的数据治理提供了有力支持,又带来了信用主体隐私权、名誉权等实体权利受到侵犯的风险以及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等程序权利难以实现的隐患。同时,还存在信用监管权受到算法侵蚀,监管范围被征信机构技术规避的问题,也将进一步加大个人信用信息权益受到损害的风险。应对如上问题,约束替代数据的采集利用、提升算法过程透明度、修建完善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机制,是可行之道。此外,增强提供者和用户监管在人工智能技术支持的信用信息权益保护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是关键之策。  相似文献   

13.
民事领域私权力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市场垄断,然而平台作为商业架构和组织模式的出现意外且快速地拓展了私权力的衍生空间。通过模仿国家提供市场、通信等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互联网商业平台在这一过程中以自我赋权的方式掌握了一种对平台内市场的管理权。随着大数据与云计算技术的日益成熟,这一权力还因互联网商业平台的“市场—政府”属性获得了资源配置与规则制定的内涵。平台经营者不仅可以依靠大数据的实时监控与预测分析克服生产的盲目性,得到平台内市场投资的最优解;亦能利用信息科技实现对平台内市场低成本、高效率的治理。但不能忽略的是,私主体提供公共服务获得管理权的形式难以避免地令此类权力具有了显著的私属性,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同时会带给平台私权力侵犯用户权益的便利:平台经营者在或直接或隐蔽地收集大量用户数据后,借助大数据与云计算技术完成对个体用户的画像,最后利用算法模型实现对不同消费者的差异化定价,以此达成蚕食消费者剩余的目的。大数据杀熟的频繁发生,在加剧消费者隐私泄露风险的同时,剥夺了消费者剩余,降低了消费者对网络交易市场的信任,也违背了“共享”的发展理念,最终阻碍了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从现有规制方式来看,《反...  相似文献   

14.
短视频广告在用户流量与大数据算法推荐的支持下,逐渐形成了新型的信息传播逻辑,并成为广告商与品牌商为之青睐的广告形式。短视频广告虽然兼具市场、内容、技术、平台等思维传播逻辑,然而由于存在大数据杀熟、内容雷同、算法垄断、海量信息轰炸等问题,导致其传播空间还不够广泛和宽阔。所以在新媒体时代,应从市场规范、内容创新、技术升级、平台管控等角度入手,确保短视频广告的高效传播与规范,提升短视频广告的商业价值。  相似文献   

15.
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权利保护中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针对近年来屡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严重侵犯消费者安全权的情况,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重典治乱",力图严惩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分析了<食品安全法>对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机制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从"监管体系"上加强消费者食品安全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度;统一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严格管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意识等.对加强政府部门对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的监管、增强消费者维护食品安全权益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从当前消费者权益受损问题的严重性来看,我们应当加强研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可以从超前防范保护及事后补救与补偿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来思考对策与措施.本文就消费者权益超前保护对策谈谈自己的见解。在以往开展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往往只注重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的事后惩罚,而忽视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事后补偿,更忽视了对消费者权益的超前保护.许多理论与实际工作者对这一失误尚没有认识.所谓对消费者权益的超前保护,意在事先设防布阵,防患于未然,也就是说,要铲除消费者权益可能受损的一切隐患;捣毁一切侵害消费者行为赖以实现的条件和环境,使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不致发生。对  相似文献   

17.
第三方支付平台因其互联网平台经济属性而打破传统金融业垄断格局,但其平台经济属性和封闭生态系统所致的数据垄断等问题亦是市场出现无效竞争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根源。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有序竞争对市场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相关市场的良性发展有利于降低和分散社会整体的金融风险,同时保护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和真正的平台选择权。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有效竞争需要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市场及市场支配地位予以统一认定;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与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协同共治;需要加强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进而重塑动态监管实时到位、基础数据自由流动、信用评级体系完善的市场竞争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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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颁布施行以来,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通过对消费者及消费者权益的内涵、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的研究,特别是对当前我国维权途径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地剖析,并借鉴国内外消费者维权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消费者维权途径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19.
平台基于算法技术优势、数据与用户交互基础和资本优势对算法相对人生成具有控制性的新型社会权力,造就平台算法权力。随着算法权力的不断扩张,平台利用算法实施数据滥用、恶意封禁、算法歧视、侵蚀公共权力等现象频发,侵害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相对人、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针对此,在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将算法承载着的平台的“代理者”角色作为认知基础,重点围绕作为算法权力滥用主体的平台以及平台的滥用行为来进行。具体而言,应赋予个人以新型权利的方式来对抗和制约算法权力,构建平台“守门人”约束制度以强化对“守门人”的权力监督,加强对平台的反垄断监管与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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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隐私保护成为质量竞争的重要维度,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因而为现代反垄断法的多元立法目的所涵盖.构筑在"知情—同意"规则基础上的数据隐私保护机制在数字经济垄断市场结构下面临有效性危机且救济迟滞,而反垄断规制数据隐私保护具有监管效率上的差异性优势.数据隐私保护反垄断规制虽实属必要,却也面临理论与分析工具革新的难题、法律适用冲突以及价值平衡困境.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亟须以平台、数据、算法三元融合分析为基础进行重构,利用"共票"平衡数据隐私保护与利用流动背后的利益关系.在监管科技理念引导下,政府需要以大数据、区块链技术赋能竞争规制机构,构建敏捷型反垄断智慧动态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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