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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20,(6)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得社会中的结构性就业矛盾凸显,共享用工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应运而生,不仅成为扶助企业与稳定就业的重要策略,而且也产生了积极的社会经济效益。共享用工是基于企业间合作,在不改变原有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员工输出企业的劳动者为员工输入企业提供实际劳动,待正常复工后返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用工方式。相较于传统用工形式,共享用工涉及员工输入企业、员工输出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关系,在法律构成上兼具标准劳动关系与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特征,其内在的公益属性更为显著。然而作为一种新型业态,共享用工尚存在法律关系不明、主体权责不清、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不足等现实问题,致使纠纷解决过程混乱,责任主体相互推诿,劳动者维权困难。这些都给后续持续发展带来障碍。为了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发展和新型用工形式的持续创新,需要进一步总结共享用工的法律构成要件,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完善薪酬发放、工伤保险制度等等,探索共享用工常态化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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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除了定期劳动契约(固定劳动期限合同)之外,非全日制用工(短时工)没有进入主要劳动立法的调整视野。大学生兼职普遍,大学生维权难的案例也日益增多。我们应该本着既保障在校学生的受教育权也保护他们的劳动权;既保障其基本的权利又避免一味抬高标准造成其寻找岗位的困难为出发点,以此完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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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要:时下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在校大学生去校外兼职以增加自身实践经验的现象日益普遍。但是,由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没有对大学生兼职行为规定明确的保护措施,使得一些企业大量招用在校大学生从事兼职劳动,以降低用工成本,牟取高额利润。实践中兼职大学生们的劳动权益往往受到侵害。同时也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所以,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应赋予兼职大学生劳动者身份,并向其纳入非全日制用工的用工形式加以保护,以促进劳动力市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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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培养“双师型”教师应签订协议,明确学校与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学校、企业与教师可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选择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或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学校或企业应为教师办理全部社会保险关系;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学校或企业应当为教师办理工伤保险关系和生育保险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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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依法界定劳动关系,明确劳动争议案中的主体,这是正确处理劳动争议的拉提,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一字之差,最易混淆,前者由劳动法调整,后者归经济法或民法调整,二者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本质区别,笔者试从下例个案,分析劳动关系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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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7月1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许可办法》开始施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紧接着于2014年3月1日施行。随着对劳务派遣用工规范力度的加大,许多企业纷纷已经或正在酝酿进行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调整,通过建立劳动关系、外包、非全日制用工等替代方式,对原来不符合"三性"和用工比例的岗位进行分流,以期达到用工的合规化。恰逢本人就职企业集团某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近期,作为用工单位对一批"过渡期"的劳务派遣员工进行了用工调整,所以,在此将遇到的有关法律及实务问题与读者共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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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任何企事业单位都应当依法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对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工伤认定过程中的一项关键性工作,也是工伤认定中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本文借助具体案例进行了分析,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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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挑战越来越多,劳务派遣工作也需要进一步规范。本文主要对新形势下的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问题展开了详细的介绍,并分析了劳务派遣对企业的作用,最后探讨了新形势下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使用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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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用工形式,表现为用工成本较低、用工形式灵活和法律规制宽松等特点。近年来,在得到广泛运用的同时,出现了曲意规避、界定困难、监管弱化等问题,应通过完善立法、增强意识和加强监管来推动非全日制用工协调有序运行,从而促进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持久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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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立法应以减少使用劳务派遣这种非正规用工方式为宗旨,实施性的具体规定应当均衡劳务派遣用工与正规用工的使用成本与程序,同时细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使用范围和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同时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作出更明确的要求,减除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冲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