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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信托产品质押融资渠道是缓解该类金融产品流动性难题的重要突破口。然而囿于我国《物权法》中的权利质权制度,集合信托产品质押尚欠缺合法性依据,且类推适用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亦无法满足其实现担保价值的需求。因此,文章建议构建独立的集合信托产品质押法律制度。在立法体例上,应改变《物权法》、《担保法》对可设质权利列举式的立法模式,采用概括方式为之;同时由银监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集合信托产品质押制度具体内容进行规定。在质权内容构建上,文章从质权主体、质权设立、质权实现等方面论述了相关制度构建之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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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财产权与法人所有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人财产权与法人所有权周力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对于公司是否享有财产所有权不作明确规定,而采用某种含蓄性的表述:或者只规定公司是法人,享有法人可以享有的一切权利;或者将公司可能享有的权利逐一罗列。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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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民法上,可设定抵押的仅限于不动产,动产之上只能设定质押。抵押之特征在于不转移标的占有,可以达到一物二用之目的;而质押之设立须将标的物移转于质权人,质权人对标的物不得使用收益,从而在质押下,乃是以牺牲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来谋求资金融通。为达到既能融资又能发挥物之效用之目的,动产抵押制度经判例学说百余年的发展,最终在成文法上得以确立。我国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规定对动产抵押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动产抵押的权利公示及其效力问题略陈管见。一、动产抵押之公示传统民法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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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与“终极所有权”姜义军在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上,有一种观点认为,许多国有企业改革的结果之所以不够理想,是因为未能真正落实“法人财产权”,而落实此项权利的关键,在于要“从根本上淡化终极所有权而强化法人财产权”,即国家作为终极所有权主体,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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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动态质押的模式演进伴随着物流金融业务的现代化而转型,一部物流金融业务的“发展史”本质上也是一部动产动态质押的“蜕变史”。在融资担保实践中,动产动态质押存在三种运作模式:委托监管、统一授信和物流银行模式。动产动态质押吸收了动产静态质押、动产浮动抵押和仓单质押的制度优势,兼顾了质物的流动性与质权的担保力,实乃弥补我国非移转占有型动产担保制度缺憾的最佳选择。质权人以专业监管稀释出质人的质物控制力,以最低价值控制线特定化质物价值,具体通过质物审查行为和质物监管行为设立与存续动态质权。质权人控制的质物价值处于最低价值控制线之上时,出质人可以增加、置换、提取质物,质权不受影响。对质物负有保管义务的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担保的债权受偿后,质权人应返还质押财产或解除质押监管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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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帐款质押融资法律风险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一些商业银行的融资业务中存在以企业应收帐款作为质押办理融资的现象。“应收帐款”是否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而受到我国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可以用于质押的“应收帐款”必须具备哪些要素?有效的“应收帐款质押”必须履行哪些程序?“应收帐款质押”对保护质权人的权益具有什么效力?“应收帐款质押”的质权如何实现?“应收帐款质押”这一质押方式存在哪些风险和不足?如何完善和防范?本文试图从以上问题入手,对应收帐款质押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廓清认识,促进银行业风险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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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在担保和融资领域起着重要作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由于票据债权是证券化权利,因此,票据质押能够兼顾效率和安全。现行法律对于票据质权的设立问题存在不一致的规定,致使在票据质押实务中对于质权是否有效设立的认定方面产生诸多纠纷,也令法院在解决此类纠纷时面临适用法律的困难。应当以区分担保和票据两种法律关系为前提对该问题进行分析。设质背书是票据质押制度的核心。通过设质背书方式设立的票据质权具有担保法和票据法上的双重效力。这使票据质权可以通过由质权人行使票据权利这一方式实现,这种独特的便利高效的实现途径正是票据质押的意义所在。除此之外,票据质权人对设质票据的背书处分权应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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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凯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56-62
传统大陆私法中包含了一种以私法权利为基础的个人财产形态,即“权利财产”。土地承载着个人的一切财产形式,是私人财产的根基。保护私人财产权最彻底的形式就是对私人土地所有权的肯定,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就成为了“权利财产”的核心。由于古代中国的集权专制,“权利财产”在我国传统法文化中无法生成。经过民国时代的曲折,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又重新引入了西方的私法体系,“权利财产”在法理上可以存在了。但由于土地所有权专属于国家,“权利财产”在我国失去了根基,这成为我国不动产领域——城市房地关系矛盾的最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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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形态因各国法律关于抵押权与质权标的物的不同规定而有所区别.依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只能发生于动产上.在同一动产上产生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其顺位原则上应依二者设立之先后分别确定,同时考虑公示方法.在先抵押后质押的情形下,如果抵押权已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如果抵押权未登记,则质权优先于抵押权.在先质押后抵押的情形下,一般应认定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而不论后设立之抵押权是否登记.但出质人为质权人设立质权后,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以质物为第三人设定了抵押权的,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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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洛克的财产权学说一直是西方思想史研究的重点。在殖民语境下重新审视这一学说,有助于揭示洛克思想与英国早期殖民活动的互动关系。在文本内部,通过对《政府论》下篇“论财产”章的再阐释,本文提供了一种针对洛克财产权论述的殖民读法,表明洛克的财产权学说是在对美洲经验的参照之下搭建起来的,并暗含着对原住民土地所有权的否定;在文本外部,通过考察英国早期殖民活动的特点与洛克在卡罗来纳殖民地的记载,表明了洛克的理论表述与他的殖民经验之间存在着张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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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草案)》“物权编”采纳一些学者的观点,将让与担保权规定为担保物权的一个种类,由此,引发了有关让与担保是否应当“入典”的广泛争论。本人认为,从趋势看,让与担保应定性为独立的担保物权。但是,让与担保仍以其“转移所有权”之形式区别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的担保物权。这就决定了让与担保不可能采取与典型的担保物权相同的立法模式进入民法典的物权编,而只能采取单独制定民事特别法的模式解决其立法化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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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论述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问题时指出,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我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也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那么,如何理解上面提到的,企业拥有的“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与国家拥有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内涵呢?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划清这两者的界限,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因为如果两者界定不清,将无法做到“产权清晰”,也就无从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制度了。所以,国内许多学者都对此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概括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1)经营权说。此说认为法人只享有法人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依法处分权,而不享有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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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质权登记是著作权质权的生效要件.著作权质权登记可因当事人一方申请而启动,但著作权出质登记时不应以著作权的价值评估为必要条件,不应要求当事人提交著作权价值评佑报告.登记机构对著作权质权登记实行形式审查,并辅之以实质审查,尽童保持登记系统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就申请文件和登记事项而言,不应提交作品权利证明、共同出质权人的书面协议,也无须登记质押期间.向外国人出质著作权不应经过批准,但著作权质权实现时应当遵守著作权转让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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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权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关于公司法人财产权以及股权的性质、内容有很多不同的观点。本文从分析法人的本质入手,提出法人与自然人一样均是“法律上认可的人”,因而法人财产权概念应与自然人财产权概念一样,是指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等在内的各种财产性权利。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将各种财产投入公司法人以后,就丧失了对这些财产的相应权利(转由公司法人享有),同时作为对价取得了对公司享有的股权。股权的一种既非所有权也非债权的新型民事权利,是带有一定人身权性质的财产权,其具体内容包括表决权、收益权、转让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以及监督权等。《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和某些关于股权性质的观点是混淆了股东大会、股东全体和股东的概念,将作为公司法人机关的股东大会的权利看成了股东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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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独立支配权。按(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般民法理论认为:(互)所有权是自物权、主物权,又是唯一的完全的物权;(2)所有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3)所有权的客体是物或财产,而不包括智力成果、权利(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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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恒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6):37-40
洛克认为在一个和平、自由、人人平等的自然状态下,一切物品都为全人类共同所有,正是劳动的因素导致了财产由“公有”转化为“私有”。同时基于其天赋权利的学说,洛克倡导一种权利本位,从而成为财产个人主义、所有权绝对思想的基石;其劳动价值学说更是为财产权找到了合法性基础。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对后世在建构财产权理论基础、解释传统财产权的合理性方面依旧具有重大的价值。研究洛克的财产思想对理解其整个政治学说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