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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我国《公司法》在有关转投资方面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表现在转投资的对象规定得过于狭窄;在转投资的形式方面缺乏对债权投资的规定;在转投资限额计算方面的规定有待明确;对转投资形成的母子公司的关系也缺乏法律规制。在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完善,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弥补转投资方面的法律缺陷,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以及为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在公司法层面上,转投资在很大程度上是和投资有差异的,将两者对比分析有利于转投资内涵的厘清。目前条件下,公司不能向合伙企业转投资,通过建立有限合伙制度,这一问题可以得到圆满的解决。文章通过对比我国台湾公司法相关规定,解读我国公司法转投资效力条款。  相似文献   

3.
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转投资在相关的法律中有规定。但对公司的经营范围规定中,存在对超过经营范围的处罚条款不具体,不具有较强的操作性问题。转投资中存在投资对象、母子公司、投资范围及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的大背景下,公司法的发展路径有待于明晰。公司社会责任作为评判公司法发展的要点之一,其舶来品的属性仍需要经历本土化的改造,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应当发现理论内涵、法律规定与社会实践之间的张力。本文从《公司法》第五条的文本解读出发,通过排除式解释限定公司社会责任的适用范围,防止公权力以社会责任之名干预公司经营,妨碍公司自治,避免以发展名义而发生实际的倒退。  相似文献   

5.
公司转投资限制之探讨王文杰关键词:公司转投资限制,公司股东,债权人一前言公司为一“企业法人”,在法令限制内,有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之能力。公司虽为独立之权利主体,实质上仍由自然人或法人所组成,甚至公司法上仍存在单一股东之“国有独资公司”。但不论为何种公司...  相似文献   

6.
作为公司扩大经营的方式,转投资行为在目前公司运营中极为普遍,而学界往往忽视转投资概念背后的立法模式选择,就站在各自角度对之进行概念界定。实际上我国公司转投资立法模式经历了一个从国家强制到公司自治的发展历程,新公司法中的公司转投资立法模式适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实现了公司本质的回归,促进了公司的发展,但是依旧存在适用转投资信息披露制度的公司范围过窄、公司高层转投资法律责任空缺、越权转投资行为效力不明等制度上的缺陷,从学理上而言,其对社会经济和公司自身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必须改变完全放弃管理的做法,在公司转投资问题上采用公司自治与有限规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新的公司法实施了,听说新法允许设立私人公司。我想在新法实施以后注册一个个人独资公司,不知道最低需要多少注册资金,注册个人公司需要注意什么?读者:朱晓钢朱晓钢同志:修订后的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已经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公司法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并且在公司法第三节中,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了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相似文献   

8.
法人制度使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人格分离,使公司具有了独立的主体地位.然而,独立的人格并不意味着必然的独立责任.法人独立责任的形成完全渊源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直接推动.无限责任是公司的基本责任形式.本文在对法人制度中有限责任、无限责任以及独立责任进行理论的廓清后,对<公司法>第12条关于公司转投资限制的规定给予评价,并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9.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一项请求权。《公司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具有局限性,表现在对公司是否有权购买股东的股份、公司章程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则作出规定的效力如何以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如何确定等未做出规定,因此应当从立法完善上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同时司法调节适度介入公司自治。  相似文献   

10.
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实行严格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与该法所倡导的鼓励投资兴业的立法理念相矛盾。基于对我国公司法上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并非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最后屏障之反思,认为现行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将会形同虚设,应建立公司资产信用的新理念,建立基本储备金制度,改革一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而适用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在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之外寻求一人公司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1.
推动公司法和反垄断法衔接是健全市场主体制度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举措。公司法与反垄断法呈现出市场主体概念识别矛盾、市场主体行为运行背离和市场主体责任承担失衡三重冲突。在市场经济的整体视野下,公司法与反垄断法看似和而不同实则殊途同归。公司法的自治性特征与反垄断法的规制性品格相辅相成,二者在调整对象、立法目标与优化工具的普适追求上不谋而合,并借助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日渐勃兴的法律演进逻辑而存在坚实的规则调和基础。在理念上公司法与反垄断法应当求同存异,保持终极目标一致性与规则适用异质性的平衡;在市场主体概念界定上,应当以完善后的公司法为主要规则参照,适度扩大实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完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识别规则;在市场主体行为运行环节,需要重视强监管下的反垄断法规定,丰富“本身违法”原则在商事交易习惯中的适用条件,革新市场支配地位的集团化认定标准,增加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公司登记程序,关注公司退出机制中可能出现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在市场主体责任承担领域,二者应当共同建立起公私融合的治理体系,对内鼓励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强化内部治理,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对外优化执法机构的责任约束和制裁形式,积极回应市场需求。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9条规定:“本法施行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公司,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对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原有公司〉在《公司法》施行后如何处置的问题提出了要求即:首先,确定了在公司法施行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两个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公司,继续予以保留。…  相似文献   

13.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公司法上的一般条款,属于法内漏洞;公司捐赠虽可归属于社会责任的范畴,但这种社会责任并不是法律责任,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公司是否为公益目的实施捐赠、捐赠的对象为何以及捐赠的数额多寡,都属于公司的内部事务,任何人无权干涉。判断公司的捐赠行为是否越权,应以公司的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作为标准。董事会所作出的捐赠决定若超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限,给股东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就应当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股东直接诉讼制度作为对股东的救济。  相似文献   

14.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请对象是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管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和他人的非职务行为,诉请内容前者为赔偿损失,后者未明确规定。现行立法对公司及股东权益的保护是不够充分的,应当由消极的事后赔偿转变为积极的事中救济,建议立法上规定诉请对象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取消"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附加条件;诉请内容由单一的"赔偿损失"责任扩展到多元化的责任形态;增设诉讼许可程序制度,防止股东滥用诉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15.
长期以来,围绕公司能否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参与合伙事务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始终争论不休。随着新《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颁行,立法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复,然而实务界对此仍难以接受,对此实有论证的必要。同时,有关公司转投资合伙企业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仍需进一步规制。  相似文献   

16.
违反公司法规定提供的公司担保的效力问题,在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多的争议,但倾向性的意见是从越权行为的角度,适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来处理该类案件。这样,债权人是否“善意”成为认定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关键。有的认为债权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意思形成过程不承担审查义务,但不少人认为应当承担审查义务。公司法对公司担保的规定实质上是调整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目的在于使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以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对债权人科以审查义务既不可行也无必要。债权人的善意不以承担审查义务为要件。  相似文献   

17.
公司偿债能力是影响公司所有权配置的决定性因素,也是调和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冲突的关键指标。但中国《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在偿债能力判断上并未遵循一致规则。尽管《公司法》为各种股东报偿规定了约束条件,但是这些约束条件并不以公司偿债能力判断为基准。《企业破产法》确立了资债比较法和实际清偿力判断法两种偿债能力标准,但无法适用于股东报偿纠纷案件。《公司法》与《企业破产法》在偿债能力判断上的脱节应当得到纠正。《公司法》应当引入《企业破产法》的偿债能力判断标准,构建一套兼顾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结合资本维持规则和实际清偿力判断法的股东报偿规制模式。  相似文献   

18.
专利权作价入股新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专利权只能以整体作价入股,而不能以专利的使用权入股。对于已作价入股的“无效专利权”的对价股的处置应当在公司立法中加以明确规定;关于专利权作价入股这一特殊转让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目前在法律上还是个空白,今后应当在法律中作出相应规定;对于可作价入股的专利权的审核标准和机构亦应在公司法中加以明确,而且有关上述问题在知识产权法与公司法的衔接上有很多问题值得探究  相似文献   

19.
现代企业是资本企业,公司资本原则上不可以改变,但在公司存续期间出现法定的减资事由后,就应当依法定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各国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减资的原因、条件、程序、救济等均加以严格的限制。我国虽允许公司减资,但规定过于原则而简单,操作性不强。作者借鉴国外的有关立法,针对目前我国公司法的缺陷,提出若干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0.
公司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这是公司法的一般法理,但现代各国公司法的规定已经有所缓和。我国《公司法》对股份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规定比较明确,但是对于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的规定不十分具体,仅限于持有异议的股东请求公司回购的情况。而且立法上对这些股的分红、表决等权利的行使以及转让和注销等问题也没有规定,这导致司法实务界适用法律的困难。因此我国立法上应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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