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传统经济法理论是以经济为出发点和核心,其经济法的存在价值是通过经济法授予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对市场经济缺陷进行弥补,以实现社会经济在国家干预下的发展。但是,这一学说的经济法受经济役使,被定位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下的经济领域,经济发展成为经济法的导向。实际上,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法学界之经济法,并非以经济为其要旨。法学界之经济法有着独特的调整主体、调整工具、调整对象、调整目标和调整价值,是通过市场调节机制和国家协调机制从社会经济关系各主体间利益和需要的经济法权要求入手来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  相似文献   

2.
论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法是社会整体利益本位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立法宗旨和终极目标。它所追求的整体利益是经济社会化、现代化和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既不同于个人利益,又不同于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新型利益,是一种发展中的动态的"社会利益"和"增量利益"。经济法通过立法宗旨、社会整体调节机制、制度架构和个体协调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它是一种追求实质公平、结果公平的可持续发展的整体利益,是科学发展观对经济法理念的客观要求和科学反映。  相似文献   

3.
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是学界多年来最为关注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文章指出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是利益,而不是调整对象和方法.正是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利益需求,才造就了不同的法律部门.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立身之本.一个法律部门出于对某种利益保护的需要,往往调整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同一性质的社会关系由于承载了不同的利益,也往往需要不同的法律部门共同调整,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正是如此,它们共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4.
论经济法的法益目标   总被引:31,自引:0,他引:31  
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法益目标 ,经济法的法益目标应是经济法首先追逐和实现的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法益目标 ,以经济基本权为权利外形 ,以实现经济上的“公平”为核心。经济法的法益目标的社会根源 ,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它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经济法的法益目标依靠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作用而实现  相似文献   

5.
社会整体经济效率最大化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经济法的根本价值目标。经济刑法是刑罚手段在经济法上的运用,是经济法中的刑法,既要体现刑法的基本理念与精神,也应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追求。当前,我国过分注重经济刑法的惩罚性,对经济刑法的经济性与社会性关注不够。经济刑法社会本位原则的确立,有助于经济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国家经济管理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有助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根据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出发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相似文献   

7.
自从法学界提出“经济法”这一命题后,论争与质疑就一直存在,这些争论最为根本的分歧集中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上,即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笔者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提出经济法调整对象具有动态性。经济法作为需要国家干预之法,它是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经济形态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正是这一特征,表明社会经济中许多经济关系必须由经济法来调整。  相似文献   

8.
现有主要经济法理论,是从主体维度的"公私二元结构假设方法论"来考察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产生的现代性要求从时间维度的"传统-现代部门法二元结构假设方法论"来界定其调整对象."增量利益关系论"是从时间维度来界定调整对象的.从时间维度来界定调整对象,经济法就可以真正从调整对象上与传统部门法区别开来,进而彰显经济法蕴含的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价值.  相似文献   

9.
土地流转引起的土地增量利益关系包括土地开发主体与国家、社会公众、被征地农民与城市被拆迁人之间的增量利益分配关系.本质为各主体对剩余权及其价值的争夺.剩余权分配法律关系需要经济法来主导调整.应遵循利益最大化之经济正当原则与利益共享之法律正当原则;构建增量利益最大化之产权保障机制、增量利益社会共享之税收分配机制与发展权让渡之征收补偿机制.土地增量利益关系之经济法调整手段具有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之社会价值、防范腐败与经济泡沫之政治经济价值及维护发展的公平、普遍与可持续之法律价值.  相似文献   

10.
经济法在我国已得到国家确认和学界认同,但构建科学的经济法还有待探索.只有深入认知经济法调整增量利益(剩余)关系,才能构建起科学的经济法.科学的经济法应当包括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增量利益(剩余)关系的(微观)经济法和调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增量利益(剩余)关系的(宏观)经济法;此外,科学的经济法还需与国际的经济法保持互动,才能不断向前发展.  相似文献   

11.
经济法与国家干预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共同的调整对象——经济关系,使二者取得逻辑的统一。共同的目的——经济利益,使二者取得了现实的统一。二者相互依存,是历史的统一。  相似文献   

12.
论经济法的宪法基础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市场关系与国家关系的结合产生了市场规制关系,经济法作为国家关系与市场关系结合的法律形式,其对市场规制关系的调整导致了国家经济权力与社会性经济私权的融合增长。社会责任原则是经济法的宪法基础,国家经济权力作为新的公权、社会性经济私权作为新的私权,都是宪法社会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13.
经济法部门的独立性问题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核心问题。表面上看,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之所以成为难题,主要是因为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直接由行政部门实施所致;实际上,国家权力对市场主体与社会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干预或协调,并没有改变原有经济关系的双方主体,也没有产生新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界线应当是清晰的。经济法独立的调整对象是需要国家权力干预的特定市场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经济法部门独立的另一个重要根据是,经济立法与执法遵循着与行政立法和执法完全不同的原理与精神。  相似文献   

14.
作为社会经济和法学共同发展的产物,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其特殊性,这决定了它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以及建立于其上的正义观就不同于其他的部门法。经济法追求社会正义的实现。社会正义以社会利益的整体提高为根本出发点,这主要是通过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在经济法得以遵守来实现的。平等原则是在经济法领域内实现社会正义的主要原则,而起矫正作用的差别原则是辅助性原则。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每一法律部门都同时追求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实现,实质正义不是经济法所独有的正义观。  相似文献   

15.
对经济法若干理论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纵向和横向经济关系彼此孤立到相互融合,是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和根源。经济法既保证国家调节手段的适当运用,又同样保证市场调节作用的正常发挥。为此,经济法必须调整给向经济关系和部分横向经济关系以及重要的内部经济关系;必须要有综合、系统调整的方法,以及以“长期的、整体的效益”为最高目的,以其亚部门法、具体法律、法规的各种手段性价值为实现保障的价值体系。  相似文献   

16.
经济法调整特定经济关系已达成共识,但特定的经济关系是什么,能否象民法调整财产关系那样被确定?一般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但这在逻辑上难以成立,这在实践中则使经济法成了反映政府决定资源配置的法律形式,从而也不能满足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在实行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市场经济,又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实际上是以劳动力为客体的经济关系,它保护劳动力权益的重要性并不亚于民法商法保护财产权益,它可对保障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正能量和促进共享发展理念的实现。  相似文献   

17.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调整经济关系,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因此它是一项典型的经济法制度。该制度体现了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特点,融入了平衡协调的理念,同时体现了经济法私法与公法的特征,反映了经济法系统综合调整法的本质。  相似文献   

18.
论社会利益及其法律调控--对经济法基础的再认识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们要获得对经济法规范的理性认识 ,必须首先深入认识经济法规范形式背后的利益性质和形式 ,因为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出现都是利益发生冲突的结果。其次必须深入研究调整这种利益关系的国家权力的运行方式。本文正是从这两个方面展开 ,一是通过对社会利益的独立及其特征的论述阐明了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和经济法存在的完全充足理由。二是从国家权力运行方式的角度对经济法性质进行了再思考——经济法既是政府干预之法更是干预政府之法。同时 ,根据法律实质论和法律形式论的理解 ,解释了在经济法领域出现的“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现象  相似文献   

19.
经济法上的责任范畴,从来都是经济法规范论研究的焦点,聚讼纷纭、莫衷一是。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和政府基于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制定法直接设定的一系列责任承担方式,可以提炼为“经济责任”的范畴,指向经济法主体因其角色承担有失妥当或义务履行存在瑕疵而应承担的避免不利后果发生或消除不利影响的新型法律责任,其承责基础是对社会整体利益可能或实际受损所应作出的有效预防和必要补救。具体而言,包括资格剥夺、经营限制、信用减等等角色责任,超额赔偿、税费滞纳金、财政垫付、财政补足等经济类行为责任,以及产品召回、没收不当利益、责令承担法律责任等校正类行为责任。  相似文献   

20.
"增量利益关系说"是二十一世纪初经济法学者陈乃新提出的从"增量利益"角度研究经济法的一种学术观点.它从时间维度方法入手,得出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生产和实现剩余并相应地进行剩余的分配和再分配中所产生的关系——增量利益关系,从而把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区别开.它的研究视角对发展完善经济法,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