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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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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业数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赋权立法保护”范式呈现出方法论上的“结构性”错位。在方法观层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逻辑、商业数据的自身品格及其运行机理决定商业数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应秉持“谦抑”方法观,而“赋权立法保护”范式明显悖离“谦抑”方法观内含的前置限制和基本限制要求;在技术工具层面,赋权立法保护范式援引的“劳动自然权利理论”“功利主义理论”和“盗用原则理论”本身亦难以实现逻辑自洽。“谦抑”方法观要求商业数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应回归一般条款的法解释学适用范式,并形塑以下一般性分析框架:宏观上选择与坚守利益衡量标准,微观上构造“利益位阶方法+比例原则”的二元工具谱系。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是我国理论、立法、司法三方面实践成果的集中体现,但在具体适用中,相关规定仍过于笼统,缺少区分"直接适用的法"与其他强制性规范的具体标准,依然存在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等其他国际私法范畴混淆的可能性。在国际合作日渐紧密的背景下,附条件地适用外国"直接适用的法"是大势所趋,我国的立法在适当的时候应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其国际私法立法中强化了强行法的规定。而在强行法中有一重要理论即"直接适用的法"。对于什么是"直接适用的法"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与称谓。科学把握"直接适用的法"必须与冲突规范、强行法、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公共秩序、意思自治原则等加以区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虽对"直接适用的法"作了规定,但仍存在许多尚待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4.
年龄重构条款反映出“备而不用”条款的典型特征。“备而不用”条款以“不用”为原则、以“审慎适用”为例外,重点在“备”的前提下,兼具立法上的象征性要素和司法的适用限度双重特性外,还具备防止刑法功能主义异化为刑法工具主义的功能,以及合乎正当目的及比例原则的合宪性价值。对年龄重构条款代表的正向条款和袭警罪、危险驾驶罪代表的反向条款分析显示,因限缩解释不足和司法适用过度会产生司法极化现象。故而,“备而不用”条款的总体适用标准,是将司法适用原则、预防性裁量权控制和诉讼程序实施机制三个方面糅合。作为“备而不用”具体条款的改进策略,年龄重构条款应以刑法功能和需罚性理论为基础,实体层面就法教义学角度限缩解释,程序规则构建中从严把握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一必经程序。  相似文献   

5.
地方变通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地方立法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地方变通立法符合宪法“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精神,是国家立法权行使的特殊形式。地方变通法在法律位阶上应当被界定为地方性法规,但其在立法权限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对上位国家法律予以有限度的突破。地方变通立法应当恪守原则性法律界限,即不得变通宪法规定,不得突破改革创新实践需要,不得涉及法律绝对保留事项,不得突破必要限度的法制统一原则,不得超越授权的特定地域范围。在变通法与被变通上位法的法律适用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效力优先原则居于第一性,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优先原则居于第二性,即变通法只有在不与被变通上位法原则性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在变通法与被变通近位法的法律适用上,被变通近位法即部门规章被优先适用的理由难以证立,应当优先适用地方变通法。  相似文献   

6.
本文从动产物权法律适用规则的演进历程、无体动产法律适用规则的立法考察角度寻求我国关于权利质押适用规则的依据,提出涉外权利质押所适用的准据法仍以“物之所在地法”为主,并辅以其他原则,但这个所在地在不少情况下乃于当事人的住所或居所地,有关法律行为的实施地等有莫大的关系。并以此为依据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评析,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7.
杨铜铜 《东岳论丛》2023,(2):177-190
立法目的是一个灵活多变且颇具有争议的概念,看似清晰,实则不清。立法目的解释涉及法律适用的根本性问题,如果法官就立法目的无法达成一致,必然影响类案类判的裁判逻辑,消解法秩序的统一。立法目的可以类分为直接立法目的、隐藏立法目的与整体立法目三种类型。法律文本是获取立法目的最直接、最有效论据,规范主义下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文本所体现的立法目的。法律文本的荒谬是隐藏立法目的运用的前提,隐藏立法目的是立法者的规范目的,具有纠正法律文本荒谬的功能,可借由法律体系推定与通过立法史查找,在缺乏相关论据时,法官可对立法目的想象性重构。立法目的条款是法定的立法目的,用来表明立法者制定整部法律的精神与目标,具有外在体系的形式特征,但本质上仍属于内在体系的范畴,具有抽象性、开放性与评价性特征,多用来价值宣示,缺乏规范的逻辑结构。立法目的条款司法适用可类型化为作为法律解释的“目的要素”、作为规范目的解释恰当与否的“判断标准”,以及作为法律漏洞的“填补工具”等场景,并且应当遵循目的层次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8.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有关电商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的规定自立法之初便饱受争议,历经演变确立为“相应的责任”,体现出立法进程中多方主体的利益博弈与妥协。“相应的责任”在解释上存在较大的具体化空间,其法律适用成为司法实践关注的焦点。电商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的法律适用应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属于特别法规定的情形,应优先适用特别法;二是不属于特别法规定的情形,应综合其尽职程度、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侵权责任认定。其中,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形式审核义务的属直接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实质审核义务的属间接侵权,应承担补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9.
马洪伦 《齐鲁学刊》2023,(3):102-116
通过综合分析立法解释制度功能的规范历程与实践变迁可以发现,其历史演进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补充法律规定功能的确立、废止与长存。规范上的废止源自于学界关于法律解释有别于立法的理论批判,实践中的长存植根于哲学诠释学关于解释本质上是一种创造性行为的理性判断。二是明确界限功能与统一法律适用功能的角色转换。在规范层面,明确界限是立法解释制度的主要功能;在实践层面,明确界限转变为统一法律适用的主要方法。在我国宪法迈向合宪性审查的新时代背景下以及区分独立型立法解释与辅助型立法解释的理论前提下,立法解释制度可以发挥增强合宪(法)性审查说理性以及法律合宪性事后控制的新功能。为促进立法解释制度功能的全面与有效发挥,应建立健全立法解释制度与合宪性审查、法律修改等相关制度的衔接联动机制。  相似文献   

10.
安琪 《天府新论》2019,(3):126-133
在“国家亲权”及“恢复性司法”理论的影响下,针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特别刑事程序和构建少年司法制度已成为现代国家的基本共识。同样,我国也在立法和制度层面架构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具体法律规范。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在实践中面临异化风险,少年司法领域要求司法权积极、主动地介入与司法权本身属性有所悖离;在当下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呈现多元化趋势的背景下,单一化的刑事政策易带来对制度效果的冲击,且在被害人保障层面易陷入失衡的困境。因而,应当调整和修正目前片面强调保护主义的简单思路,在司法权运行过程中注入精细化因素,并重申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特别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以积极回应当下少年司法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11.
参与犯处罚原则的立法设定模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差别对待模式;二是同等对待模式。差别对待模式试图在立法上实现对参与犯应受谴责等级的差别性预设,差别化的标准主要包括作用标准模式、参与样态标准模式、混合(作用与参与样态)标准模式。“作用─差别化”模式经常性地存在难以区分作用大小的问题;“参与样态─差别化”模式面临事实参与样态与参与犯的应受谴责程度难以通约的制度难题;“混合─差别化”模式则会累积上述两种差别化标准所带来的两种困难。同等对待模式在立法原则上对参与犯均适用分则个罪为实行行为设定的罚则,对于解决我国共犯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难以区分主从问题具有立法技术层面的借鉴意义。我国共犯制度实践中存在的“多元身份主体共犯之定性难题”是要求参与犯量刑参照系选择“罪名同一”与“就同一性质行为针对不同身份者规定不同的罪名”的分则立法模式共同作用的结果,应当直接将参与犯从宽量刑的起点设定为“实行犯的法定刑”,剔除要求“罪名同一”的观念。  相似文献   

12.
先秦儒家的“为政在人”、“治人”理论并非“人治”,它与西方“人治”理论有着较大差异。西方“人治”理论侧重于政治体制的设计,而“为政在人”范围更为广泛,既强调“为政”、“施政”的主体(君主和各级官吏)和客体(庶民百姓),也强调统治者的自身修养,还包含诸多法律层面的见解和思考。先秦儒家虽然强调“为政在人”、“治人”等,但是并非不要法,而是认为在立法、司法和守法上,“人”的作用是必须特别予以重视的。  相似文献   

13.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国际社会的可适用性一直广受争议,争论的焦点是国际层面适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正义环境”即“国际社会”是否存在的问题。实际上,国际法的发展已证明一个不甚成熟但长足发展的“国际社会”正在形成,即国际层面已初步具备适用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正义环境”。而且,晚近全球化的发展也显示这种适用的必要性。不过,在具体的适用中,对合理的“适用模式”及相关问题的探讨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有的分片分块、各自为政的地方行政立法模式已不能适应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客观需要,因此,变革地方行政立法模式、协调地方行政立法冲突就成了目前区域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借鉴欧盟法在其成员国中直接适用和优先适用的法制协调成功经验,可逐步构建能在区域内各行政区划统一适用的区域行政立法体系。它是一种介于国家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规章之间的中间层次的行政立法模式,其不仅是适合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最佳选择,也填补了我国行政立法层次中的断层和空缺,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为此,应通过完善立法法和修改相关法律条款的方式明确区域行政立法是地方立法的合法形式,使区域行政立法合法化,并明确立法的主体、可协作的权限和范围,规定行政立法程序,解决法律渊源和位阶问题,理顺立法审查监督机制等。  相似文献   

15.
WTO协议在我国国内适用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条约法的基本原理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分别就各国处理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问题的方法,我国处理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实践,以及WTO协议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展开论述,试图通过“转化”、或“纳入”及效力等级的分析从国际法、国内法理论方面解释这一难题,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一点新思路。  相似文献   

16.
随着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扩大和国际私法领域的拓宽,强制性规范的作用正在逐步扩大,而在强制性规范研究领域中,目前最为系统和典型的理论是法律直接适用说.本文以理论为视角,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分别探讨了直接适用法的理论基础、理论倾向,并结合我国实际,考察直接适用法在中国的研究状态,进而得出直接适用的法应属国际私法调整范围的结论.  相似文献   

17.
我国《公司法》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一条文直接表明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对“二法”这种关系产生的基础具体内涵及其走向作一些考察有利于加深对“二法”关系的认识和理解。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关系的历史考察我国第一部外商投资企业法是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我国《公司法》则到1993年12月29日才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相似文献   

18.
杜文俊  陈超 《学术月刊》2023,(1):95-109
定罪免刑意味着对行为人仅宣告有罪,但并不实际予以刑罚处罚。我国定罪免刑机制适用需满足“犯罪情节轻微”且“不需要判处刑罚”,即社会危险性与人身危险性并重的条件,而双重条件的限制以及实体标准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对个案中行为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严重后果情节认定标准不一裁判结果各异。将行为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严重后果(自然惩罚)作为刑罚宽恕事由在域外立法及司法中有较为成熟的实践,并且将之纳入定罪免刑机制具有刑事政策与刑罚理论的正当依据。自然惩罚引入定罪免刑机制的本土化建构,在实体层面上对行为人遭受的严重后果内涵予以合理界定,同时从刑度和程度方面对自然惩罚免刑规则适用进行双重制约;在程序层面上以公共利益考量划分酌定不起诉与定罪免刑判决之间界限,凸显自然惩罚免刑规则程序出罪的内在价值,从而为自然惩罚案件妥当处理提供明确指引,有效推动个案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论法意识与立法意识郭道晖一、“法意识”的涵义(一)“法意识”与“法律意识”法意识,即通常所说的“法律意识”。笔者认为,“法意识”的涵义比“法律意识”更宽广、更确切。因为法与法律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首先,根据我国立法体制,法律是特指全国人大及...  相似文献   

20.
潘璐 《理论界》2006,(8):74-75
目前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主张竞争法具备域外效力。美国和欧盟为此提出了诸多适用原则。然而这些植根于“效果理论”之下的原则却难以获得国际法理论的支持。与之相应的是各国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将本国的竞争法直接适用到纯粹的外国竞争行为,而是寻找各种替代机制来维护本国经济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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