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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徐歆毅 《南都学坛》2010,30(1):22-28
汉代家庭的形态无疑与家庭继承制度有很大关系。在诸子均分家产的继承制度下,汉代形成了以个体小家庭为主的社会结构,也存在一定数量的与父母或未成年弟妹"同居"的家庭,已婚兄弟同居及数世同居的大家庭为数极少。争讼与让财是汉代家产继承中两种相对的现象。宗族亲戚和乡里在家产继承事务中起重要作用。在家庭财产继承关系上,公权力的干预让位给了乡里的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说,汉代社会是一个乡里社会。在家庭继承关系上,汉代家庭女性虽具有一定的继承权,但女性的继承权还是受到限制。宗祧继承的观念对汉代家庭继承关系造成了重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从文学产生与发展的基本规律上看,庄园经济生活是汉代文学赖以产生和得以发展的土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试图提出”根植于庄园经济生活土壤之中的汉代文学”这样的文学认知,并且认为:汉代文学更鲜明也更突出地表现着与庄园经济生活密切相连的特殊性,不论对汉代文学进行微观把握或宏观审视,都能够发现庄园经济生活对汉代文学的影响。以家庭(家族)作为基本经济单位的汉代庄园经济生活,形成了比它之前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更为复杂的社会矛盾。从汉代庄园经济生活出发而审视汉代文学,汉代文学正是汉代复杂而矛盾的社会现实的反映。汉代社会在道德传统、习俗风尚、思想信仰等方面的新与旧的碰撞与矛盾,都能够在汉代文学中找到形象而生动的文学表现。  相似文献   

3.
私文书是家庭或家族在生活、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家庭或家族成员活动内容的文字信息。其特点是家庭或家族成员以私人身份形成的,仅代表个人;出于家庭或家族成员私人的需要而产生的,仅为家庭或家族成员服务;反映了家庭或家族成员的意志和活动;由家庭或家族保管。汉代简牍中的私人信件、名谒文书、私人志记和私人簿籍等,即是在汉代家庭或家族里出于个人需要而形成的、且反映并代表私人的意志和活动、由家庭或家族私自保管的文字信息。它是研究家庭或家族与社会发展变化的极好资料。  相似文献   

4.
翟麦玲 《南都学坛》2007,27(5):12-17
在汉代,礼教中的女子教育观与现实生活中女子接受教育的情况有所不同。在现实生活中,女子受教育的内容不只是礼教宣传中的贞顺、女功之教育,而且还包括诗书文化、书算、音乐艺术等方面的教育;从受教育的阶层看,也不只局限于士大夫以上家庭的女子,而是包括从奴婢到皇后之普遍阶层的女子;汉代女子普遍接受广泛教育,一是与礼教对汉代社会的影响还处于早期阶段有关,二是与汉代社会普遍欣赏、尊重有才女子的风气有关。汉代女子的受教育情况影响了汉代女子的社会地位与精神风貌。  相似文献   

5.
汉代家庭财产继承由诸子平均分割和继承,汉代家产继承主要有父母在世时的"生分"和父母身后的析分两种方式。诸子均分制造成了汉代社会个体小家庭为主流的家庭形态。  相似文献   

6.
汉代女性犯罪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红 《南都学坛》2008,28(1):20-23
在汉代,由于礼教的束缚,女性的活动空间大大不同于男性,主要局限于婚姻家庭之内,所以,女性犯罪空间相比男性大为窄小,其犯罪也带有明显的家庭性和从属性的特点。汉代刑罚的性别特征开始明显,女性在施刑上得到一些宽待,但是我们从汉代的犯罪、刑罚等制度上看到的依然是"男尊女卑"的社会现实。这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汉代法律的性别观念和汉代女性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7.
汉代时期,个体小农家庭逐渐普遍化,为农民家风文化的形成提供了现实基础。当时,为了增强国家认同,统治者特别注重发挥以"忠孝一体"为内涵的"家国同构"核心价值观对农民家庭这一社会主体的价值引领作用,从而奠定了家风家教的基调和底色。在此背景下,汉代农民家庭家风家教以"孝亲忠君"的道德教育为主,以"为人处世""耕读传家"为辅,共同构成了家风文化的主旋律,并以其自身别具特色的教育功能和方式促进了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汉代农民家风文化作为中华民族传承传统文化的重要资源之一,蕴藏着丰富的家庭美德建设的内涵、核心价值观培育方式等,对加强现代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和接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践行均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和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8.
汉代家庭实行的是父家长制,父有教育惩罚子女、掌管家产、卖子、决定子女的婚姻等权力,但同时也有抚育子女、维持家庭生存的义务。子无权力可言,只有赡养父母、尊敬父母、安葬父母、祭祀父母等义务。汉代家庭中父子的不平等,主要是受到了当时伦理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影响。汉代的父子关系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9.
汉代官吏家庭生活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汉代官吏的家庭生活有两大种情况:地方小吏和京师小吏一般情况下在任职期间不能携带家眷,与家人过着两地分居的生活;而地方长官和京师长官则可携带妻子家人入住官舍或公府。在两地分居的小官吏家庭里,妻子在家承担主要的家务劳动及农田劳动。这是其享有一定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基础。在夫妻团聚的大官吏家庭里,妻子随夫赴任,照顾丈夫生活起居,丈夫是其生活的中心。这两种家庭生活模式反映出汉代家庭中的两性关系是一种和谐相助的关系,而不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汉家旧典,尊崇母氏”。在汉代,母亲地位虽然次于父亲,但由于统治者大力宣传孝道,汉代的母权得以确立和彰扬,母亲在家庭中拥有一定的权力。汉代皇室的母亲还积极参与政治,汉代母后频频干政从另一方面反映了汉代的母权。但是汉代的母权仍从属于父权,母权并没有超越男尊女卑的社会框架。  相似文献   

11.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规定,仍有许多不尽完善之处。特别是对夫妻之间应当具有的一些重要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全面的规定,内容上仍显粗糙,不能适应中国新时期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变化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建议在今后修改《婚姻法》或制定《民法典》时,对夫妻的忠实义务、同居义务、夫妻生育权和家事代理权等重要内容作出相应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相似文献   

12.
家族企业是一个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掌握相当部分的所有权 ,并直接或间接控制经营权的企业。根据产权的不同层面 ,把家族企业产权结构分为所有权层面的外部产权结构和经营权层面的内部产权结构 ,而这两者最直观的体现就是公司的组织制度。研究家族企业的外部、内部产权结构及其组织制度 ,将有助于从外到内进而综合了解家族企业  相似文献   

13.
对家族企业的家族治理结构及其代理权问题学界存在着许多的认识误区,有必要对其进行理论研究确证。作者认为中国家族企业具有巨大的潜在发展优势,家族企业的家族治理与现代企业制度并无本质的区别,是治理企业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家族成员代理与非家族成员代理无显著差异,甚至家族成员代理的效率与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优于非家族成员的代理。  相似文献   

14.
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市场主体并未上升至法律概念。其法人化治理模式是当下农地产权明晰、土地流转频率加快背景下发展集约化、现代化家庭农场的适宜选择。家庭农场资产构成种类较为单一,以家庭承包土地或通过入股、转包等方式受让的流转土地为主;农户家庭成员和家庭农场成员是2个独立的概念,家庭成员成为家庭农场成员除了应当具备当地规定的户籍等特定条件外,还应遵循自愿原则;家庭农场以家庭经营为主,但不排斥外来投资。在构筑法人化治理模式时,尤其是在表决权上,宜将家庭农场中家庭成员与非家庭成员的股东权利区别对待;在机构设置上,非家庭成员股东不宜以董事身份参与农场日常经营,但可作为家庭农场监事或由董事会聘为高级管理人员。  相似文献   

15.
企业成长的内在规定性要求家族企业沿着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路径变迁,同时,现代经济条件对企业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迫使企业要改革治理结构。本文从企业文化的角度分析了影响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变迁的障碍,并着重于构建易于企业治理结构演变的文化。  相似文献   

16.
新一轮林权改革后,福建集体林区林权经营方式在结构上发生了变化,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林农对林业经营模式的选择权.首先主要分析了不同林业经营模式的特征及问题,进而基于福建省三明市实证调查所获取的数据,利用多元Logistic模型,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户林业经营模式的选择行为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表明:家庭劳动力数量、林地资源质量、林地面积及林改对林业收入、家庭资产和资源利用的影响等因素对农户林业经营模式的选择具有不同程度和方向的影响.在分析回归结果的基础上,对不同林业经营模式的效率提升和发展方向提出了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7.
试论陕甘宁边区妇女的人权状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妇女的人权状况是一个社会人权发展程度最直接的反映.本文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婚姻家庭、社会风气等五个方面对陕甘宁边区妇女的人权状况作了详细的介绍,说明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政府是广大妇女人权的守护神,它不但为妇女夺回了被剥夺达几千年之久的权利,还为巩固、扩大妇女的人权作了许多实际的工作,使当时的陕甘宁边区成为一块尊重人权、维护人权的圣地.  相似文献   

18.
正义是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法律主要通过分配权利的方式来确立正义,体现正义的基本要求。社会保障是对社会劳动成果的再分配,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稳定器、减压阀,暗合法律正义的基本精神。中国一直实行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制度,给予农民一种歧视性的待遇,不符合宪法的相关规定,农村社会保障层次低,主要依靠生育儿女养老,国家生育政策难获认同,产生很多社会问题,社会保障制度难以发挥稳定器的作用。赋予农民完整的公民权,实行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既是时代的呼唤,也是法律正义的要求。  相似文献   

19.
中国商会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商会,作为一种中介组织,属于第三部门,其地位和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商会可以承接一些政府做不到、做不好或不便去做的事,能办成许多单个民营企业想办而难以办成的事,对民营经济的发展起着代言、协调、自律、服务、监督、维权、整合、引导等方面的特殊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商会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因此要转变观念和政府职能,借鉴国外的经验,加强商会立法和自身建设,以便更好地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20.
从日常生活角度来看,农村女性的家庭权力总体上得到了提升,但仍然存在局限性。从性别间来看,表现为父权制与父权文化的延续,这种延续既有显性表征又存在隐性影响。从性别内部看,农村女性的家庭权力状况由于受到农村社会分层的影响而产生阶层差异。因而我们应当关注限制农村女性家庭权力充分实现的多重因素。现阶段的乡村治理应注意性别盲视问题,需将性别问题纳入决策过程,实现性别主流化,为女性提供更多参与发展的机会,提升农村女性地位,进一步实现农村基层治理的公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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