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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中,举证责任是重要且亟需解决的问题。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需要考虑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证据距离、依法行政等诸多因素。实证研究表明,法院倾向于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行政机关。目前学界提出的行政公益诉讼区分作为与不作为、“谁主张、谁举证”的观点并不可取。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仍应坚持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具体来说,检察机关承担程序法意义上的举证义务,即提起诉讼时应提交相关材料,同时对于行政行为与公共利益之间的损害关系等也应由检察机关举证,行政机关需就其行为合法性提供证据。坚持这一原则需要完善证明标准,以便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起诉材料和行政机关的证据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2.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中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规则,如证明标准、证明对象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等在立法上付诸阙如,为司法实践操作带来一定困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是一种刑事特别程序,综合考量证明标准在调整“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诉讼目的中的重要杠杆作用,证明标准应限定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与“优势证据”之间,证明对象应当包括“犯罪事实”“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实质联系,举证责任分配可以考虑采取检察机关举证的一般原则和利害关系人举证的例外情况相结合.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普通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规则,通常由原告负责举证。但是不同案件的事实是不同的,原被告的处境和举证能力也是不对等的,为避免审判结果的不公.针对特殊案件,法律又规定了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由被告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较为典型的就是医疗侵权案件。文章将就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4.
刑讯逼供行为举证责任的检讨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我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刑讯逼供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缺位。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对于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向弱者倾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人提出表面证据后,证明责任即由控方承担,控方须证明其无刑讯逼供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在此前提下,为保障举证责任的履行,还必须对相关的举证规则和配套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5.
在近年的新闻侵权案审判中 ,一些地方的法院采用了“谁报道、谁举证”的“新闻审判原则” ,强化了被告的举证责任 ,减轻甚至免除了原告的举证责任。这实际上违背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基本原则 ,违反了新闻规律 ,不利于保障新闻工作者的舆论监督权 ,因此有必要在新闻侵权诉讼中重申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相似文献   

6.
举证责任的倒置 ,是对举证责任分担一般原则的例外规定和必要补充。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是与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相适应的 ,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思想的必要体现。举证责任倒置 ,主要要考虑举证的难易和是否有利于实现实体法的立法宗旨。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几种特殊的侵权纠纷案 ,应在医疗纠纷案、共同危险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案和妨害对方举证的行为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7.
环境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有利于对原告的救济,但该规则存在重大缺失,其逻辑结构不完整致使推定结论缺乏可靠性和准确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指导性司法意见,要求原告在被告反向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前先对因果关系存在的可能性提供初步证据。这不仅进一步平衡了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负担,更使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适用具备了较为充分的科学依据。在环境侵权诉讼实务中,原告对初步证据的证明标准只要达到低度盖然性标准即可,其证明手段包括官方文件认定、鉴定结论、学术论著及疫学统计方法等,司法解释有必要对初步证据的证明标准和证明手段等具体问题进一步予以细化。  相似文献   

8.
无过错女性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案件性质以及立法规定不完善等原因,导致了无过错女性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困难。破解无过错女性“举证难”之问题,除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以及在该类案件中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且在特定情形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之外,私人侦探的调查取证亦是解决该问题的可行途径。  相似文献   

9.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提起的诉讼能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证明责任分配的两难选择;尽管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系侵权人所为,只有侵权人才知道自己取得商业秘密的手段和途径,相对而言,被侵权人举证较难。但这种难度毕竟尚未达到影响商业秘密权利人基本的证明责任的承担。因此,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不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权利人必须就合法拥有商业秘密、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侵权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等方面进行举证。  相似文献   

10.
对于医疗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我国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一改过去要求医院对其不存在医疗过错负举证责任的做法,有加重原告患者举证负担的嫌疑。该法的出台,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在《侵权责任法》短期内难以修改的情况下,我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综合运用法院调解、表见证明、证明责任倒置和证明妨碍等多种司法技术,来贯彻落实"减轻患者的证明负担、平衡医患利益关系"这一基本司法政策。  相似文献   

11.
加害人不明时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制度设计在法理上无法证成其正当性;如果以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违反协助查找义务和作证义务,要求其对受害人承担私法上的侵权责任,则是混淆了公法、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另外,该条也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侵权责任法》第87条应该删除,应由刑法和社会法分担该条的救济功能。  相似文献   

12.
主张知识产权侵权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学者与主张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学者对侵权行为等概念的理解并不一致.实际上,两种原则适用的结果可以说是殊途同归.  相似文献   

13.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认定取决于其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关系,这也涉及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认识.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采用关联共同说,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分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单独侵权,从而在侵权行为法体系中,共同侵权行为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4.
动物致人损害自古以来便是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存在,其归责原则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通过对动物致害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考察,并结合现代社会动物致害之特点,应当采用统一的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稿)对动物园动物致害单独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理论基础不足,应考虑将此条删除。  相似文献   

15.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理论上属于广义上的共同侵权行为,但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具有特殊性.从规范模式看,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在我国经历了由司法解释到民事立法的演变过程,但现行立法规定仍有完善必要.教唆人与帮助人在侵权行为中的主观恶性及其对后果的影响等方面明显不同,因而在民事责任承担上应有所区别.教唆、帮助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根据被教唆、帮助的对象不同确立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规则.即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由教唆人承担全部责任;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由教唆人承担主要责任.  相似文献   

16.
随着社会进步与全球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在悄然改变。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断带来一些隐私侵权问题。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国外主要有行业自律和立法规制两大模式,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研究还正处于起步阶段,社会中道德失范现象严重,对网络环境下各种隐私权侵权纠纷的解决往往得不到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道德规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有序发展。我们应借鉴国外主要的网络隐私保护模式,依据网络侵权的主要情形及我国的现状,进一步完善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体系,并辅之以行业自律与道德规制,全面提高政府和公民的网络隐私保护意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  相似文献   

17.
网络语言暴力的泛滥以其独有的方式撕裂了道德底线,向现行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此类事件不能仅在道德层面进行约束和思考,道德的谴责已无济于事,必须从法律层面进行约束和思考。网络语言暴力属于名誉侵权行为。既然属于侵权行为,那就应当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以法律从主体、客体、内容和责任方面进行有效规制。这样有利于拓宽法治的空间、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惩治、震慑和预防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行为,净化网络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18.
针对短信息污染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危害,从侵权主体、侵犯权利、认定标准及归责原则等进行侵权行为的认定。结合世界各国立法规范,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确定安宁权,出台专门的短信息服务法规或部门规章,对侵权者加强行政监管等。  相似文献   

19.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惯常的思维是从各个要件分别下手进行分析,然后综合各个要件从而得出结论,这是一种并和相加的简单方式,并不能得出对一般侵权行为实质的判断,因为仅仅从形式上分析侵权行为的构成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要求的辩证统一。基于对传统的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否定思考,从一个具体的案件出发,从宏观和微观对侵权行为进行考察,可以发现,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实质要件而非仅为形式要件;对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认识不能与侵权行为的可归责性相背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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