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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随着海峡两岸民间交流的增多,两岸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问题也愈显突出,两岸法律问题的解决必然受制于政治因素,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也不例外。对于两岸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协调,应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之下,突出民商事纠纷的私法属性,淡化两地居民身份和住所管辖根据,以便利诉讼、保障和推动民间交流为目的,通过区际管辖协议的途径,有效协调解决两地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冲突。  相似文献   

2.
现在中国已经成为WTO的成员国,我国的公民和法人将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国际民商事交往,管辖权冲突的现象也将随之增加。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本国法院拒绝或放弃本应行使的对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从而实现消除管辖权冲突的一项原则,体现了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国际协调精神,我国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国情为“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提供了空间。因此,有必要在相关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或者重新建构。  相似文献   

3.
依国籍管辖根据确定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是属人管辖规则中的重要依据,但由于过分强调国家司法主权,强调对本国及本国国民利益的保护,而受到国际社会的摒弃。在互联网案件中,以国籍根据为主要依据的属人管辖权的确定也遭遇困境。但国籍根据相对互联网案件中被告地理位置及住所地难以确定的困难,又显现其优势,对互联网案件中管辖根据的寻找以及管辖权的确定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在当今的环境下,正确定位国籍管辖根据在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确定中的地位,并进行合理限制,是国籍管辖根据正确适用于互联网案件的关键。  相似文献   

4.
一国法院行使的涉外案件专属管辖权是该国国家主权在司法领域的突出体现,合理确定专属管辖范围既能有效地保护本国公共秩序,又能避免或者减少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发生.必要性原则和国际协调原则是合理确定涉外案件专属管辖范围应坚持的两项基本原则.我国现行立法对涉外案件专属管辖范围的规定既存在着过度扩展的问题,也存在着专属管辖规定不够全面的问题,需要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作出适当调整,使其趋于合理.  相似文献   

5.
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各国积极争夺涉外离婚条件的管辖权,其原因在于各国国内法中关于离婚的条件及确立离婚管辖权的标准不同。解决管辖权方面的法律冲突,一是缔结有关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国际条约,从根本上消除这方面的冲突;二是在国内立法上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管辖,同时采纳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避免产生冲突。在无人管辖的情况下做出一些补充规定。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并采用“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最终避免和消除管辖权的冲突。随着各国逐步放宽离婚条件,涉外离婚也变得越来越容易,管辖权的冲突也将得到缓解。  相似文献   

6.
互联网的特点让传统的国际民事管辖权理论面临前所未有的动摇和挑战。目前,针对网络案件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相关理论各有其合理性,但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网络作为人类通讯交流工具,确定网络案件国际民事管辖权时应合理结合弹性管辖标准和属地性管辖标准,以追求网络案件与法院地之间的真正实质联系;同时,通过国际合作,最大限度地协调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  相似文献   

7.
“一国两制”下的澳门法域自成一体,并独具特色。澳门法域的基本框架及特色主要有四个方面:政制模式———“行政主导”,与立法协调又制约;立法体制———“高度自治”,中央具有监督权;法律体系———以基本法依据,实现法律本地化;司法制度———保持“司法独立”,推进区际司法协助。澳门法域的日益完善,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稳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在“一国两制”下的多法域格局中,应当加强内地与澳门法域的相互认识和沟通,努力实现法域之间的协调和合作。  相似文献   

8.
国际民事管辖权已经成为司法管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发达使得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逐渐成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共同面对的难题之一。总结和选择出协调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一些主要原则是国际社会一般化地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寻求出适合本国国情的且能有效和及时解决这个问题的各种方法是加入WTO后的我国必然和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9.
立案侦查是国家对职务犯罪行为启动追诉程序的标志,而侦查管辖权的归属则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当前,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管辖陷入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一元侦查机制”在借鉴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管辖制度设计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管辖的困境予以彻底破解.该机制明确了职务犯罪案件及其牵连案件的管辖权归属,将地区管辖的标准回归到刑事诉讼法的犯罪地原则,将原本模糊的级别管辖标准清晰化,将指定管辖规范化并赋予犯罪嫌疑人以相应的司法救济权.  相似文献   

10.
我国有关法律对解决涉外民事管辖权冲突最为有效的措施--协议管辖原则进行了规定,但却存在限制过多的问题.应尽可能减少对协议管辖的不当限制,最大限度地扩大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同时,我国立法还应增补一些其他的能够有效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原则和措施,诸如先受理法院管辖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等,以协调国家之间关于涉外民事管辖权的纷争.  相似文献   

11.
香港回归祖国后 ,按照“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 ,内地与香港成为一个主权国家的两个独立法域。两地现行立法使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存在一定障碍 ,不仅造成了执行上的困难 ,也使执行结果难以预测。通过司法协助 ,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确立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原则与机制 ,是保护两地当事人合法权益 ,进一步促进双方民商事交往 ,贯彻“一国两制”基本方略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12.
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协议管辖制度目前已发展成为国际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管辖权制度,并在晚近呈现出以下新的发展趋势:管辖协议形式要件的放宽;协议管辖适用范围的拓展;协议法院与案件联系因素的淡化。为保证协议管辖制度的合理运用,各国均对该制度作出了必要的限制。为顺应国际潮流,我国相对落后的协议管辖制度亟待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相似文献   

13.
非方便法院原则是国际民商事诉讼中法院拒绝管辖的一项重要制度。现代非方便法院以“最适当法院”为标准并不合理。防止原告挑选法院、反沙文主义与国际礼让都难以构成现代非方便法院原则的理论依据。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应坚持国际协调原则,通过制定统一规则加以解决,而非采用非方便法院原则。  相似文献   

14.
为了确保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适当行使,确保原被告诉讼权利的平衡,以及争议案件管辖权行使的公平与合理,通过比较分析与案例考察的方法,对英美诸国该种充分考量相关利益需求和分析要素的非方便法院规则予以探究,对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5.
对于侵权及合同案件,各国都规定了不同的诉讼管辖权规则,当涉外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同一案件即会产生国内及国际层面上的多重管辖冲突。在理清其中的冲突类型,透视两大法系解决模式下不同法理念的基础上,阐释当前国际解决途径之不足及国内解决途径的任性,对其进行完善和改进应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6.
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法律冲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刊于澳门政府杂志《行政》第43期。文章指出,澳门特区与内地的区际法律冲突有一些鲜明的特点:(1)特殊单一制国家内的法律冲突;(2)中央法律和地方法律的冲突;(3)不同本质的法律之间的冲突;(4)不同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5)全方位的法律冲突。要解决好这些法律冲突,应遵循以下原则:(1)“一国两制”原则。一方面,要立足于“一国”,维护国家统一;另方面,要领会“两制”精髓,充分认识两地差异。(2)法域平等原则。澳门特区法域与内地法域处于平等地位,它们之间无隶属关系。(3)有利于各法域经济发展的原则论…  相似文献   

17.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应为动产物权案件、合同案件和侵权案件。在我国对于明示与默示的协议管辖都予以承认。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应该包括国内法院或外国法院,而且选择管辖法院应该不仅仅限于与案件有关联的国家的法院。管辖协议效力的准据法应为法院地法。管辖协议并不排除其他国家法院对保全措施的管辖权  相似文献   

18.
当前环境案件跨区管辖制度改革并不彻底,限于被动回应型逻辑的改革举措存在着顾此失彼等诸多问题,因此进一步深化改革必须破除对策式思维、强调管辖制度自身的内在规律。从管辖制度的本质出发,英美法系国家提出的实际控制理论是管辖权分配的基本原理,具有普适性。借助这一理论工具分析各地环境案件跨区管辖模式,可知当前改革所面临诸多问题的根源都在于环境跨区管辖权未能实现对环境要素的实际控制以及缺乏权源基础。从实际控制理论出发,结合我国管辖制度以及环境司法审判资源等具体实际,环境案件跨区管辖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应当坚持以生态功能区为标准划分环境案件司法辖区,分别以一般性地方法院与专门环境法院实现对省域内、跨省环境案件的跨区管辖。  相似文献   

19.
"Grace v.MacArthur"是美国法中有代表性的涉及诉讼管辖的案件之一。该案件的主审法官在审理中,通过其所贯穿的诉讼"被告人管辖"理念与方法判断其是否具有管辖权,这一理念与方法在该案判决中不仅得以实现,而且,作为了美国法解决管辖权冲突较为典型的一个重要判例。对于该案件,我国有少量的介绍,但是,对案件尚没有予以更多的法例解读与理论分析。实际上,由此通过比较与分析不同国家的国际私法问题,在国内法中谨慎适用涉外诉讼"被告人管辖"原则,是具有理论意义以及立法和法律实施意义的。  相似文献   

20.
论中国内地与港澳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香港、澳门回归以来,我国已正式形成并已认可的三个民商事法域,即一是内地作为中国主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域,二是具有英美法系特色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域,三是具有大陆法系特色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域。在“一国两制”条件下,中国内地与港澳经贸关系日益密切,且司法合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果,先后签署了六个制度性“安排”。通过多年的审判实践,内地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授权基层法院审理涉港澳案件的经验基本成熟,其公正和效率得到了港澳同胞的认可,一些刻意规避内地法院审判、内地法律的情形已基本杜绝。但由于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和法律传统及法系差异等诸多原因,至今在某些制度性安排方面还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在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互相认可与执行方面存在某些不足与缺陷,如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的范围过于狭窄,两地之间的取证制度尚未建立,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仅限于商事领域,与现实延伸至民事领域不符,并缺乏单独认可程序。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司法协助实践远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也与日益加快的区域之间的经贸发展与合作需求不尽相称。因此,我们需要不断总结经验,与时俱进,不断改进与完善已有的司法协助方面的制度性“安排”,如扩大安排协助的范围,正视管辖权问题,统一管辖权审查标准,避免管辖权冲突,解决内地判决的确定性问题,明确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使用,构建民商事取证制度,弥补内地与香港在司法协助领域的空白,添加专门的认可制度,扩大司法协助的范围,认可与执行香港的临时仲裁,调整有关执行仲裁的程序,探讨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立法改进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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