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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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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修辞方法对构建法治意识形态的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修辞方法是指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方法,在谋篇布局的基础上,以寻找言说关键词进行说服的思维活动。由于法律修辞方法主要是"把法律作为修辞"以此进行说服,因而法治意识形态的属性比较明显。只要人们在思维过程中"把法律作为修辞",那么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法律就有了话语权。然而,由于法律修辞方法以说服、信服为目标,因而不能刚性地依据逻辑的推论,或片面地以权力进行压服。法律修辞方法所寻求的,是以形式法治为主,并附之以实质法治的方法;旨在思维的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与传统的政治意识形态比较,目前进行的法治意识形态建构,主要是矫正片面的权力思维或实质主义思维的弊端,理顺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的关系。在权力政治言辞过剩的情况下,倡导"把法律作为修辞"的说服方法。这对法治意识形态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法律修辞学是近些年法学“知识增长”的亮点之一,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也把它作为基础性学科。把法律作为修辞是法律修辞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也是实现法治不可缺少的思维形式。法律语言是法律人在沟通交流过程中的重要工具,法律修辞方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路径,尤其是把法律作为修辞,是对把政治当成法律的挑战,因而法律修辞学的研究将开拓一个实现法治的新方法。  相似文献   

3.
法治思维和法律修辞之间关系密切。法治思维是具有修辞色彩的法律思维,把法律作为修辞是法治思维的应有之义。法律修辞充体现了法治思维的价值追求,理顺了法治思维的逻辑结构,增强了法治思维的实践效果,成为法治思维基本状况的展览板。法律修辞还能从形式上促进法治思维的完善,这表现为两点,一是法律修辞能化解形式法治观与实质法治观的矛盾,使实质法治观纳入形式法治观之中,二是法律修辞能消除非法治思维对法治思维的冲击,吸收非法治思维中的合理因素为法治思维服务。  相似文献   

4.
陈金钊教授倡言把法律作为修辞,以对抗当下我国过于强大的政治修辞、道德修辞。该观点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其论述的"法律修辞"是一个歧义性概念:把法律作为言语论辩技巧意义上的语言修辞,混淆了法律思维本身与对法律思维的表达;把法律作为论证模式、为结论的可接受性提供说服力的论证修辞,赋予了法律修辞太高的期待。法律修辞或然性推理的逻辑基础、达成主体间合意的路径以及可接受性的评价标准的特点,理论上是对经典法治的反动,实践中因为法律修辞的泛化和滥用而具有背离法治目标的倾向。因此,法律修辞只能是辅助性的法律方法。法律修辞的限度是逻辑,只有将法律修辞限制于逻辑范围,在合理(逻辑)性、合法性的基础上,可接受性才有意义,过度地强调可接受性很有可能将法治导入歧途。  相似文献   

5.
法律人应该把法律作为修辞,强化法律思维过程的讲法说理功能。法学原本与修辞学同根同源,因而我们应该在重视法律解释、推理方法的同时,把法律本身作为修辞论辩的工具。法学研究应该为不断地提升法律论辩、论证能力而作积极的准备,这是我国法治建设所不可缺少的。把法律作为修辞,融推理、解释方法和修辞论辩方法于一身,把合法性和合理性结合起来,对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法律方法论研究在体系建构、知识创新、思维方式升级及法治话语塑造等方面均取得很大进步。方法论已经成为中国法理学的重要内容。法律方法论研究还逐步确立了法律思维规则在法治建设中的构成性功能;对逻辑的重视正在型塑与法治相匹配的法治思维,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的体系建构提供了方法论基础。新中国70年的法律方法论研究可分为:全面向苏联学习的阶级分析法学;向欧美学习推理、解释方法的技艺法学;新时代在中西结合基础上建构社会主义法治思维与法治话语的法学。目前存在的问题在于,现有的法律方法论研究主要是对西方法学知识、原理、方法的继受性整合,研究成果的借鉴成分较多,原创性以及对中国问题的深入度不足。  相似文献   

7.
法律评价活动在法治时代的位置是法治时代特征的重要表现.然而在社会转型期,法律评价活动的位置却极为尴尬.只有对其成因进行分析,才能准确把握法律评价活动在法治时代的重要位置.法治时代法律评价活动的主题是实现法律评价活动的现代化.即把法律评价活动从政治统治工具转变为约束政府权力的利器,实现从对政治权力的依赖型向约束型转化,从而能使法律评价活动成为人们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观念领域和社会生活等领域的坚实保护力量.  相似文献   

8.
依法律思维赖以产生的政治、经济等社会历史条件之不同,可将法律思维区分为传统法律思维与现代法律思维。因长期所处的特定经济、政治、文化环境,中华民族形成了不同于其它民族的思维模式及其由之制约的法律思维传统。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是与自然经济(或计划经济)和专制政治紧密相连的法律思维方式;而现代法律思维则是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基础上的法律思维方式。由前者向后者的转型既是一个长期而艰辛的过程,也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9.
法律权威以法律认同为逻辑推演的起点,而法律认同又以法律具有权威为必要条件。法律权威与法律认同的良性互动以法在社会生活中能够产生预期的法律实效为前提。法律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缺乏实践权威导致公众对法律缺乏认同感,法律规范难以转化为民众公认的生活方式;公众对法律缺乏认同感、法治观念淡漠进而又削弱了法律权威。中国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乃是强化法律实践权威,提升公众法律认同感,使两者良性共契,及时摆脱目前互相弱化的恶性循环态势。  相似文献   

10.
"法律信仰"这一命题是国内学者对伯尔曼教授本义的误解。我国建立法治的途径不能依赖法律信仰,中国法制化建设的关键是树立法律信念、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权威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倡导"法律信仰"会使国家法律丧失不断改革、完善和进步的可能与动力,从理论上把中国法治建设引入误区。  相似文献   

11.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与民主政治具有内在联系的一种价值观,法治思维属于政治哲学范畴,它是以法治为基础的、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高级思维方式。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这是法治精神的实质;反对任何形式的特权,实现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的真正平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核心内容。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历史形态的人治和人治思维,曾经有过一定的历史价值,但是,它归根到底是一种官本位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克服了人治思维的局限性,是对它的历史性超越。作为权力运行的基本形式,即政治思维,它的特点是以现实利益为导向,因此,具有思维方式的灵活性;而法治思维则更强调原则。所以,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法治思维与政治思维的有机结合,会收到相辅相成、取长补短的效果。  相似文献   

12.
劳教制度在新中国存续了半个多世纪,随着中国法治的进步和公民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吁下终于被废止了。但劳教制度废止后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清理、劳教场所的转型、管理人员的分流安置以及社会治安管理等都不是短期内可以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需要立法机关解决,有的需要司法部门协调解决。就其解决的途径和方法作以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13.
法律评价活动与法治文化的相互关系是法治中国化研究的重要内容。法治中国化理论需要区分中西方法治文化的不同理念和作用机制,并在法律评价活动中藉此指导中国的法治实践。当下众多具有典型意义的司法案件揭示出,法治时代的法律评价活动必须反映法治文化的要求。法治文化是体现法治逻辑的法律文化。法治文化是人们对法治建设现状的批判性反思,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文化力的作用回应人们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各项权利的诉求。法治文化是在法律评价活动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法律评价活动是法治文化的现实载体。中国传统文化有助于形成法治中国化理论并指导中国的法治实践,这是法律评价活动回归到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要求。  相似文献   

14.
法治启蒙的内容包括建构法治精神与批判传统政治法律意识。法治精神即现代政治法律意识,包括民主意识、契约意识、法律至上意识、公民意识、权利意识、自由意识、平等意识、责任意识等。在建构现代政治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的同时,还要大力批判传统的政治法律意识。我国传统的政治法律意识主要有官本位意识、臣民意识、法律工具意识等。  相似文献   

15.
通过对村规民约在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的表现分析,指出村规民约作为特定时期的历史产物,其存在与发展都与社会当时的具体环境,特别是政治需要及权力运行模式密切相关。作为乡村社会“小共同体”“私的法律秩序”,村规民约与国家“公的法律秩序”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和矛盾。提出为保证中国法制统一,学界不应过高渲染村规民约的功能作用。村规民约作为一种文化遗产,伦理价值和道德教化的作用和意义是主要的。  相似文献   

16.
法律文化的结构性矛盾是一个客观而普遍的社会现象。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结构性矛盾在形式上表现为制度形态的法律文化与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之间的不和谐状态,在实质上体现为人治与法治两种价值的紧张状态。法律文化的结构性矛盾有其产生的众多原因,从最主要而言,是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两种文化体系之间的冲突。法律文化的结构性矛盾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应当通过制定良法、法律至上、公正司法与法律教育来消解法律文化中的这种结构性矛盾,建设和谐的法律文化,从而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  相似文献   

17.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和西方文化中的法,都只有在各自的语境里才能被确切地解释和理解。法律文化发源之初,中、西方在各自所处的历史环境中,为应对人类共通的问题而作出的不同的文化选择,与中西礼、法之间的语境分殊密切相关。几千年来,中、西之间的历史传统和社会结构的不同,以及在应答有关实在、人性、宗教等方面的问题时表现出来的文化差异诱致了中西之间的礼、法分疏,而寓于各自语境当中的礼、法之间迥异的价值取向又加深了中、西之间的文化和社会分歧。分别诉诸礼、法的不同语言表述,实际上也展现了人们在中、西各自的社会和历史中不同的生存、生活方式。尽管中华法系已在晚清解体,但为之辩护的礼制语境依然在现实生活中十分隐蔽而顽固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话语。因此,有必要通过与西方法律文化进行积极对话,把深受礼浸润的语境改造为法的语境,以使我们理解法(jus)和法治 (rule of law)的真义。  相似文献   

18.
"文革"之后到20世纪80年代,中国共产党的法律哲学集中体现在彭真的法律思想中。彭真从建国以来政治动荡的教训出发,坚持法律现实主义,提出了一系列民主法治思想:捍卫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完善立法体制、保障司法独立等。彭真身体力行,积极推动法律创制,督促法律实施,推动了改革初期法律和社会的进步,为"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奠定了基础。彭真对董必武法律思想有继承也有创新,代表了新时期共产党法律哲学的发展与变迁。  相似文献   

19.
法律信仰不适应中国,我们应该用"法治认同"代替它。法治认同内含着对主体价值的尊重和权利的维护,它适应了中国公众法治素质的实际状况,有利于对中国法治发展过程的曲折性和长期性保持理性的认识。"法治认同"尤其要求当权者对法律的遵守和服从,有利于实现认同主体的普遍性;它为对抗现实生活中的"恶法亦法",提供了理论上的有力支撑。市场经济对法治认同的形成,有决定性作用;对人们正当利益的承认和维护,是法治认同形成的现实基础;政治的秩序性、民主性、合法性,与法治认同的形成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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