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张庆 《现代妇女》2014,(4):106-106
侵害公民隐私权已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为私权。由于民事法律中没有条款保护隐私权,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侵害隐私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文中结合我国对隐私权的含义和范围,隐私权的立法缺陷,隐私权的认定及法律保护与完善等方面进行了法律思考,而强化隐私权的保护是现代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2.
许永  刘媛 《现代交际》2016,(4):28-29
计算机网络的快速普及,带来了系列的网络安全问题,严重侵害了个人的隐私权。受此影响,人们关于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意识不断提高,隐私权作为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然而,由于文化、历史、经济、政治、制度等种种原因,近年来我国才有有关隐私权的研究,目前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我国法律对其保护还存在很大的漏洞,这就要求从多方面去完善,以便更好地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3.
我国和谐法治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已经有了诸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对象的全面化、政府为主保障儿童权利等方面的发展,但也仍然存在少年司法依附成人模式、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没有形成独立的体系等不足.未来应当完善适合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实体法、程序法,健全少年司法的法律体系,补充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规定,明确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构筑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法律信仰,以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4.
王嫣然 《现代妇女》2014,(5):108-109
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尚存诸多不足,建立健全相对完善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亟待提上日程,并主要可从保护模式、救济方式及抗辩事由三方面着手,逐步形成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救济方式多元化、抗辩事由明确化的网络意思权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5.
曾审审 《现代妇女》2014,(12):64-64
由于立法不完善、技术不成熟以及监管的缺失,致使互联网环境下公民的隐私权频频遭到侵害。其表现形式主有:非法收集个人数据、贩卖公民信息、侵入和攻击私人电脑等等。因此,我们必须在法律框架、公民个人意识、技术创新完善等方面不断努力,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维护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6.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及其重大进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的重大进展,具体体现在四大方面:从控制走向尊重,法典精神得到了重大提升;严密了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正式确立了“政府主导、司法保障、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加强了与国际儿童保护规则的衔接。新法并没有,也不可能解决可操作性问题,这是由《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居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中“小宪法”的地位所决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不应与妇女、老年人、残疾人保护法混同,而应成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儿童法(或者称为未成年人法)。  相似文献   

7.
随着社会的发展,自媒体超越传统媒体成为现今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对未成年人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带来高效便捷的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犯罪类型即利用自媒体侵犯他人权益,未成年人更是遭受侵害的主体之一。而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虽是有法可依,但在自媒体领域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却相对零散,没有形成完整体系,并且学术研究稀缺。在自媒体背景下,我们应该加强教育引导,明确媒体平台的责任规制,同时填补立法空白,并加之技术条件的辅助,多举措并举,从而构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的完整体系。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通过"暗访"等多种方式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并造成许多负面影响。究其根源,就在于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对立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缺陷与偏差。因此,为实现新闻侵害隐私权现象的消解,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应当先行就隐私权侵权行为的免责原则进行厘定。  相似文献   

9.
互联网就像一把双刃剑,其高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也有诸多问题的存在。譬如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上,网络作品的纠纷问题比比皆是,我国虽已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著作权在网络上的权益保护初见雏形,但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尚未成熟,仍需要亟待完善。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的权威带来了全新的挑战。本文将结合互联网上的著作权诸多特征,对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进行进一步探讨,以便利于不断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0.
2015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采纳了其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提出的"禁止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进行广告代言"的观点。该规定意在通过抑制未成年人劳动权利从而达到对其进行保护的目的,并存在着进一步侵害"童星"权益,与民法若干原则相抵触的弊端。我国《劳动法》虽然提出了"未成年人从事文艺事业"这一概念,但没有建立起配套的法律规范对这一未成年人群体的权益进行专门保护,且在未来的立法路径选择上也存在抑制说和保护说两种竞争。而美国、英国及日本的相关"童星"保护立法中关于申请审核制、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及取得报酬权利方面的规定,可为我国进一步完善"童星"保护立法提供经验与借鉴。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