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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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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合法交易形式的诈骗类案件的出现对刑法的适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涉合法交易形式的诈骗类案件中,当事双方的交易标的物实际上沦为了行为人诈骗的犯罪工具。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是为了实现其交换利益。由于交易标的物本身并不符合被害人的交易用途,这使得被害人的交换利益受损、交易目的落空,所以,无论交易是否形成对价,被害人交换利益的受损本身即构成了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此类案件以合法的民事交易作为掩饰,在实质上仍属于刑事诈骗。对涉合法交易形式的诈骗罪的认定应当主要考察交易标的物是否沦为交易工具,交易标的能否实现交易目的。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司法机关在解释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时,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作为犯罪成立的标准,这与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原理不符。根据法益侵害原则,金融诈骗罪中的数额应当理解受害人因被诈骗而损失的数额;金融诈骗罪未遂时的数额,则应当理解为犯罪行为指向的数额。刑法规定,部分金融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最高刑为死刑,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应当指犯罪数额以外的间接损失,而不是犯罪数额以内的未挽回的损失。  相似文献   

3.
数额是认定恶意透支行为刑民关系的重要标准。持卡人在不同银行间的透支金额应当累计计算;在对"恶意透支型"和"普通型"两种不同形态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累计计算的同时,应当审慎选择量刑档次;持卡人的透支金额只包括本金,后续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则不应包含在内。透支的数额是认定恶意透支行为的重要程度标准,但是单独以数额不足以认定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结合其他犯罪情节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4.
古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交易中诈骗罪的认定远较一般商品要复杂。一般来说,不宜肯定古玩出售者就所出售古玩之真伪的说明义务,交易中对古玩真伪事实情况的单纯不告知并不能该当于诈骗罪的欺骗行为。诈骗罪的成立需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只要被害人最终是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即可认为成立诈骗罪的既遂,至于过程中被害人是否曾经有所怀疑不应影响行为人的性质。此外,对于交易中主观上诈骗故意的认定,司法机关不能过分依赖口供,而应积极从主观故意外化的客观事实即行为人欺骗行为事实进行推定,且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交易古玩之来源的查明和交易时行为人的虚假表述的查明。  相似文献   

5.
一人公司与单位犯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作为其他法律实施的保障法,具有附属性。经济及其法律制度的变化,也会带来刑法内涵的变化。一人公司的立法化,使司法机关在单位犯罪的认定上遇到了新挑战。将一人公司犯罪认定为单位犯罪,既符合一人公司的立法精神,又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6.
“碰瓷”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碰瓷”行为的罪数形态问题主要取决于行为人所触犯的罪名的多少.在“碰瓷”案件中行为人一般只构成单一的诈骗罪,不存在数罪,因此也就不构成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所以,一般情况下“碰瓷”行为只构成单一的诈骗罪。对“碰瓷”行为进行正确定性,不但是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前提,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7.
恶势力形态不是规范意义上的概念,但又与刑事责任存在密切的联系,具有刑事政策性、司法指导性以及抽象模糊性等特征。恶势力形态的认定对于限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圈的大小,落实扫黑除恶斗争中"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要求有着重要意义。恶势力的成立要求符合"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立要求成员较为固定,并且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社会性和非法社会控制性。对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会影响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所以不应突破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  相似文献   

8.
虽然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决定了“情节严重”的中国式立法不可避免,但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规定,最高司法机关可以恣意地进行解释。有关“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存在混淆影响责任刑的情节与影响预防刑的情节;违反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及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有悖法益保护原理;无视犯罪类型;超出构成要件范畴进行过度评价,有违规范的保护目的及罪数原理;不符合期待可能性原理;将引起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精神失常的案件事实认定为“情节严重”,形成间接处罚;将造成所谓恶劣社会影响认定为“情节严重”,使司法活动流于恣意;规定不具有一贯性,显得过于随意,等等问题。至于立法上,存在表述不统一、过于跳跃、随意等问题。  相似文献   

9.
合同诈骗罪作为一种财产型犯罪 ,其诈骗数额研究对定罪和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文章认为 ,应以受骗人因行骗人的行骗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 ,作为合同诈骗犯罪定罪数额的理论依据 ;在合同诈骗罪定罪数额的计算标准上 ,应采用诈骗行为发生时的当时、当地该物品的市场价格 ,同时参照被骗者的实际损失计算 ;对连环合同诈骗行为定罪数额的计算 ,应以行为人的合同诈骗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 ,作为认定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0.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行为人将被害人绑架后,向被害人本人索要财物或者通过被害人间接向他人索要财物的情形,关于这类案件,实践中无论是定性还是处罚都相当混乱,有的认定为抢劫罪或绑架罪一罪,也有的认定为数罪,在认定为数罪之后究竟是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又存在争议。那么如何给予绑架型抢劫行为正确的评价,如果仅从传统的构成要件比较来进行分析,并不能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因此,可从事实行为类型化、法条关系、罪刑均衡等角度来重新反思含有绑架行为的犯罪,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套路贷"披着合法民间借贷的外衣,而行违法犯罪之实。"套路贷"并非法律上的具体罪名,而是一系列新型侵财犯罪行为的总称,涉及诈骗、敲诈勒索、抢劫、非法拘禁、虚假诉讼、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多项罪名。"套路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民事、行政法律在规制"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时具有天然的不足,用刑法来刺破"民事面纱",是规制"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的必由之路和有效途径。用刑法规制"套路贷"需要在坚持报应优先、兼顾预防的原则基础上,全面收集刑事证据,准确认定罪名,综合评价其他情状等。  相似文献   

12.
源自西方恢复性正义理念的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处理犯罪的方案,虽然对社会具有秩序价值、对刑事被害人具有抚慰价值、对加害人具有回归社会的价值、对司法机关具有效率价值,但同时又具有背离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均衡原则三大负价值。对此,在没有法律明文规范刑事和解的情况下,对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只宜将其作为酌定不起诉、酌定量刑情节处理,需要用刑罚报应正义限制刑事和解的泛化。  相似文献   

13.
刑法将集资诈骗罪作为普通诈骗罪的特殊类型予以规定,原本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情形必然符合诈骗罪。然而,由于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集资诈骗罪的解读不甚严谨,产生了诸多误区。其实,对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不能仅仅根据司法解释而做简单的推定,对"社会公众"的理解也不可望文生义,只有正确解读好本罪中的这两个要素,才能对集资诈骗案件进行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14.
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如何认定犯罪中止,司法机关在办理中是仁者见仁,法学人士在讨论研究中是智者见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应以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标准。  相似文献   

15.
刑事案件社会结构对司法场域运作过程存在影响,这种社会异质性因素对司法裁判的作用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存在紧张关系。以罪刑法定原则是不可撼动的"金律"而彻底否认案件社会结构的作法,无异于画地为牢。认可罪刑法定原则的局限性,建构案件社会结构对于罪刑法定原则边界界定作用的方法,较为合理。超越价值绝对主义的认识论,是罪刑法定原则从"口号"走向"制度",从而真正司法化的基础。该方法在欧洲人权法院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再认识中可以找到依据。  相似文献   

16.
与犯罪故意的成立相同,犯罪过失的成立也需要具有违法性的认识,因为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实际意味着行为人具有蔑视法律的意思即法敌对的意思。但是,故意犯和过失犯的违法性认识在程度上是存在有差异的,对过失罪过的成立,以违法性认识或认识可能性为条件,应当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17.
"套路贷"犯罪作为近年来民间借贷领域常见多发的新类型犯罪,严重扰乱了民间金融市场的经济秩序,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在涉黑认定中,应审慎考虑、综合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在涉恶认定中,应注意区分普通案件与恶势力案件,以及恶势力团伙与恶势力集团案件。此外,一定要遵循先判断是否涉恶、再判断是否涉黑的顺序,切忌认定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后直接归入恶势力范畴的做法。  相似文献   

18.
认识因素是犯罪故意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国刑法将其表述为"明知"。我国刑法理论对"明知"问题存在着认识分歧,从而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故意的正确认定和把握。通过研究分析可以发现,在"明知"的含义问题上,"明知"是行为人本身对相关事实的一种认识,包含了"确实知道"和"可能知道",而不包含"应当知道"。另外,"明知"和"已经预见"在认识程度和认识内容上均存在着不同。在"明知"的内容问题上,"明知"包括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和危害性的认识。在刑法总则"明知"和刑法分则"明知"的关系问题上,两个"明知"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的统一术语。  相似文献   

19.
盗窃犯罪是一种常见犯罪。实践中对盗窃犯罪存在一些价值认识错误 ,常把盗窃犯罪的“数额”作为认定盗窃行为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关键因素 ,片面强调了犯罪认定的客观方面 ,忽视了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对犯罪构成的影响 ,从而背离了犯罪认定的主客观统一的原则  相似文献   

20.
在明确财产类犯罪的入罪数额基础上,当具有特定情节时,数额减半可以入罪,是近年来司法解释的一种特有现象.数额减半入罪可以克服中国刑法中对罪量要素的僵化适用,其中"数额较大"应综合相关情节进行整体评价;由司法解释明确罪量标准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同时,适用累犯条款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同司法解释在适用"数额+情节"解释模式时应尽量保持体系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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