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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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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对异议制度的规定有着显著的差异 ,本文通过对两地区有关异议制度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 ,提出了扩大异议权的范围 ;明确规定异议权的行使、舍弃和丧失的条件及后果 ;完善异议权有效行使的保障措施等主张  相似文献   

2.
褚丽 《兰州学刊》2005,(4):156-157,212
执行救济制度对于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强制执行的严格依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执行救济包括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具体方法包括执行过程的异议、债务人异议和第三人异议,这在大陆法系国家已经形成共识并有较成熟的法律规范.而我国民诉法仅笼统地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无论理论、实践还是立法上都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3.
陈楠 《兰州学刊》2005,(4):143-145,150
执行异议制度是执行救济程序中的核心内容,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执行的公正、效率意义重大.然而,我国的执行异议不仅性质混乱,程序规定也不具体,不能发挥其程序性救济的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现行执行异议制度的分析检讨,确定了执行异议的性质,并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比较分析,初步设想了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重塑方案.  相似文献   

4.
论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是我国2006年公司法新增的内容,是一项保护少数股东权利极为有效的制度。但目前该制度也存在适用范围偏窄、未对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的行使条件作出详细规定、未规定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的行使程序、未对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的评估机制作出规定等缺陷。对此,应从完善诉讼机制、扩大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完善其行使条件、补充其行使程序、建立其评估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5.
商标抢注行为对原权利人造成困扰,给市场公平竞争带来不良影响的同时,也给商标审查机构带来巨大压力。厘清商标抢注的概念、分类和性质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商标抢注行为之所以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商标制度的漏洞存在、对商标权保护不力以及行为人的利益驱使和心理依赖等几个方面。为避免商标抢注行为的发生,应增强商标法律意识,实行防御性注册的保护策略;改进制度设计,提高商标抢注的成本;完善商标立法,对商标抢注的法律界限重新划定;完善商标立法.对商标抢注的法律界限重新划定等.  相似文献   

6.
谭彬 《理论界》2010,(7):86-87
民事执行异议对于维护当事人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执行活动合法顺利地进行均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对我国修改前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异议制度的规定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希望有助于该制度功能的更为全面的实现。  相似文献   

7.
李思佳 《河北学刊》2012,(4):160-163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审查程序中存在的弊端主要是环节过于繁杂,导致商标注册周期过长,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商标申请人利益的实现。为此,建议取消相对理由的主动审查,并对异议人资格和异议理由作出一定限制,将异议程序置于商标注册之后,以缩短商标注册周期,平衡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商标应有的价值。  相似文献   

8.
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是保障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中不受侵害的重要制度,可分为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其目的在于全部或部分排除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或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我国现有的异议之诉的立法缺陷在提出异议之诉的主体、异议之诉的审查程序、审理结果、对异议之诉的救济和监督等方面均有体现。在对执行救济制度的程序价值全面认识之后,应科学合理地构建我国的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实体权利给予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审查程序中存在的弊端主要是环节过于繁杂,导致商标注册周期过长,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商标申请人利益的实现.为此,建议取消相对理由的主动审查,并对异议人资格和异议理由作出一定限制,将异议程序置于商标注册之后,以缩短商标注册周期,平衡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商标应有的价值.  相似文献   

10.
商标圈地运动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掀起了一股商标圈地运动的不良风气:以申请商标注册的方式圈占大量有市场潜力的商标,以达到高价出售或阻碍他人使用的目的.商标圈地运动违背了保护商标权的机理,浪费了社会资源,阻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是我国商标注册实践中的一个恶性肿瘤.商标圈地运动的制度根源,在于我国现行商标制度中对商标注册的偏好和对商标使用行为的忽视.为了防范商标圈地运动,我国应当在维持注册是取得商标权基本方式的基础上,强调商标的使用,并重构我国商标注册条件和商标使用要件,更新商标救济理念.  相似文献   

11.
现代公司法作为调整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规范,在追求效益的同时,也更加注重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的保护。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作为一项保护异议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基本法律制度,现已被多数国家所采用。我国在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也引入了该制度,但相比发达国家而言,显得并不成熟,仍存在诸多问题。对该制度的概念和理论基础进行深刻分析,并从比较法的视角对我国《公司法》中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2.
商标淡化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淡化是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标识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损害其商誉的行为。商标淡化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由于我国商标立法上的欠缺,应在《商标法》中增加关于商标淡化的定义,表现形式、认定方式及其法律救济等法律规定,从而完善我国商标制度,以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论联合商标保护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联合商标是一项广受人们关注的商标保护制度,但各国具体规定有所不同.联合商标制度有利于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可保证和扩大注册商标的使用,便于扩大经营范围.与多个单独注册的商标相比较,联合商标有其不同的法律特点.联合商标制度虽有可能带来某种负面影响,但吸取国内外的经验教训,只要规定申请人指明正商标,并对联合商标的范围作较为严格的规定,其负面作用是可以减少或避免的,我国目前并无严格意义上的联合商标制度,应当尽快建立,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4.
彭姣 《社会科学家》2015,(2):109-113
异议登记是否具有限制权利人处分登记财产的效力,应结合文义、体系和比较法等多种解释方法予以把握。我国法律特设异议登记效力期间制度,较好地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此之下,采取不限制处分的立法模式具有更高的制度效率,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应予采纳。异议登记效力期间制度也影响异议登记注销模式的选择,我国法律应允许登记机关在异议登记效力期间届满失效后依职权注销异议登记。  相似文献   

15.
认证标志用以识别不同的认证标准组合体系,其法律属性为标志化的服务名称。认证标志要构成商标,必须是特定认证服务的专有名称,而非同类认证服务的通用名称。各国商标法对认证标志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集体商标权、证明商标权和普通商标权模式。证明商标本质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商标。应在保留和完善一些特殊规则的基础上,以服务商标的理念改造我国的证明商标制度,以保护构成商标的认证标志。  相似文献   

16.
网络改变了经济活动和商业行为模式,也使得传统的商标法适用受到新的挑战。我国尚未对商标的合理使用做出系统而详尽的法律规定,但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已经在实践中运用它解决相关纠纷,网络环境下又产生了新的商标权利限制问题。允许合理使用他人商标是对商标权利加以限制的重要制度内容,其目的在于平衡社会公众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在传统领域认定商标合理使用并非易事,而当商品和服务进入互联网时代,商标使用的情形更加多样和复杂,对商标合理使用的认定也更加困难。通过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与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可以看出:进一步阐明商标合理使用的概念并细化其判断标准,进而将其制度化,具有现实性与必然性,可为我国尽快完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7.
不动产登记中真实权利人保护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不动产登记中真实权利人的保护是现实中提出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登记应由统一的行政机关实施,登记行为具有公私法上二重属性,这有利于从公法和私法两方面保护真实权利人。在立法完善上,应建立异议登记、变更登记和实质审查制度。异议登记是对真实权利人程序上的救济,变更登记才是对之进行实体救济。在真实权利人进行异议登记后,要引起变更登记,应构建异议登记催告制度,以便快速有效地保护真实权利人。  相似文献   

18.
近些年一些随着商标使用而产生的争议,引发了人们对商标使用价值的思考.商标使用是商标法的灵魂,探讨商标使用对指导商标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使用者的不同会存在不同的使用状态,就不同使用状态创造利益的归属,是商标使用制度的研究的核心之一.试图从商标的本质和立法宗旨说明商标使用创造价值利益分配的正当性,通过合理分配商标使用创造利益,完善我国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机制,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鼓励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相似文献   

19.
伊舟 《社会科学家》2022,(5):116-123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针对缺席判决设置特殊的救济途径,若当事人不服判决,只能通过上诉或再审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司法实践中存在救济不周全、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现有理论研究缺乏对异议救济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分析论证。《美国联邦民事规则》第55条和第60条为缺席判决撤销制度提供了原则性指导,并通过判例创设了“影响因素平衡测试法”,就法院自由裁量权行使作出了有益的指导及必要的约束,保障了救济手段的合理性、及时性以及必要性。在解析美国缺席判决撤销规则的基础之上,我国缺席判决异议救济制度应当对异议救济理由进行要素分析,并进一步明确异议救济的申请理由和审理程序。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虽有多种救济被执行人实体权益的制度,却无法应对"解除原执行依据执行力"的问题,也不能解决被执行人的相关实体争议。以执行异议制度处理实体争议,会偏离该制度救济程序性权利的功能,违反"审执分离"原理;再审之诉作为纠正错误裁判的补救程序,无法解决非因裁判引发的实体问题;另行起诉的根本缺陷在于无法排除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我国有必要引入大陆法系国家专门为救济被执行人实体权益而设立的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以更加有效、周全地保障被执行人的实体权益。作为一种因执行阶段出现实体争议而设置的审判程序,债务人异议之诉要适度、合理地发挥作用,需要特别而精致的程序构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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