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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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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博 《甘肃社会科学》2014,(2):144-147,223
善意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合理利用。相对一般侵权,善意侵权属知识产权特殊侵权,不应视为对专利权的限制,其救济方法应以停止侵害为原则,以损害赔偿为例外。专利法第70条仅规定善意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却未规定该行为构成侵权及应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使其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为,若依无过错责任,行为人因法无明文规定可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若依过错责任,行为人因主观无过错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建议规定,善意侵权构成侵权,行为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侵权。  相似文献   

2.
《侵权责任法》将单位责任与雇主责任规定为统一的用人者替代责任。用人者替代责任应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派遣单位与用人者之间为民事合同关系,派遣单位与受派劳动者之间为特殊劳动关系,用人者与受派劳动者之间为衍生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应视为共同雇主与受派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的职务侵权行为,用人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3.
《理论界》2015,(11)
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中存在一些利益困境,如加害人和受害人同为污染者时,或者受害人违法行为导致污染损害发生,又或者加害行为属于公益活动时,使无过错责任条款适用存在不妥。从国外的司法实践看,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并非一概采取无过错责任条款,而是区分不同情形适用过错、无过错责任或其他责任类型。为了保证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不被滥用,有必要限制无过错归责原则在环境污染案件中的适用范围。在环境影响尚不确定的新型环境污染纠纷中引入"忍受限度"标准,在同一环境领域内污染企业损害纠纷中适用不动产相邻关系,在环境污染行为造成人的生命、健康损害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4.
P2P系统的应用,使得作品的传播变得更加方便与快捷,也使得对作品的侵权越来越成为可能,为了寻求文化艺术作品的传播与版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从网络技术和法律方法相结合的角度,研究了P2P系统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认为P2P系统中的著作权侵权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只要ICP所提供的内容侵权,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软件提供商在明知或应知软件侵权的情况下仍然提供服务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软件经营者则可以适用"通知与删除"规则,在有证据表明有人利用P2P系统侵害著作权的情况下,软件经营者应当停止相应服务,否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P2P用户,则可要求其对其共享文件夹中的侵权作品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5.
归责原则是判断侵权责任构成的基础,此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也不例外.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因其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而异:于损害赔偿责任,应采过错推定原则;于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的情形,则应实行无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6.
农产品责任是指由于农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而由相关责任方进行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农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在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的非常抽象,导致农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诸多争议。将农产品责任界定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主是损害赔偿,承担主体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农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以无过错原则为主,特定主体和情形下适用过错原则。构成件方面为农产品存在缺陷、须有损害发生及损害与农产品缺陷间存在因果联系。  相似文献   

7.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侵权责任法的重要内容,一直是学界关注和讨论的热点,观点各异,分歧较大。本文在评述目前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的基础上,认为应建立总揽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侵权责任构成理论,采用“行为要件符合性——有责性——无免责事由”的递进式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体系,把免责事由纳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体系进行讨论,使其不再游离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外。  相似文献   

8.
在环境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运用加强了环境民事损害的受害者的民事救济,但是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诸如掩盖政府责任,以及可能使一些在无过错情况下致害的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而即使企业破产其有限的资产也不足以偿还众多受害者的正当赔偿要求。因此,在民法框架下,环境侵权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最多应当止于过错推定原则。再往前走一步,就会走到无过错责任原则,走到这一步,就应当超出民法的范围,走向社会法领域,而不应再停留在民法之中。当环境侵权中无过错责任超出了民法领域后,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也将发生新的趋势。  相似文献   

9.
环境污染责任属于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其构成要件不以违法性为必要,只要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间的因果关系,即应承担侵权责任。环保标准作为行政规范仅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符合环保标准而排污不能作为环境污染责任的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10.
职场性骚扰雇主责任作为特殊的侵权责任是指雇主要为与之存在雇佣关系并为其从事雇佣活动的雇员实施的性骚扰侵权行为或遭受的性骚扰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职场性骚扰侵权行为的类型不同,追究的雇主责任归责原则就不同,进而雇主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也不同。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时,其侵权责任形态为替代责任与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时,其侵权责任形态为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11.
特殊侵权行为,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为指导,以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变化而异于一般侵权行为.作为涵盖侵权责任法分则重点内容的范畴,具有检验与评判侵权责任法结构体例设计的能力.侵权责任法应以侵权责任成立与侵权责任承担的逻辑而展开.  相似文献   

12.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当前法律在规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方面的不足.<广告法(修订稿)>已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列为广告主体.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消费者因其引导产品消费行为致人身、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从对其予以救济的角度看,承担民责任最直接有效,且其中侵权责任最具可行性.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侵权责任不仅有其法理依据而且满足其构成要件.对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不应笼统地以无过错连带责任一概规定而应予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3.
赵封  朱霞 《天府新论》2005,(Z1):203-204
严格责任作为英美侵权责任法中的概念,时常与大陆法系中的危险责任、风险责任、过错责任等概念相混淆.对此,我国学者分别持无过错说、过错推定说、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结合说等各种观点.事实上,严格责本身不是一种具有严格概念限定与构成要件规定的侵权责任形态,因此,不必去给严格责任一个严谨的、准确的、排他的概念,只需要了解其在侵权法中的具体含义和它在侵权责任法中的规范意义.  相似文献   

14.
著作权间接侵权又称为著作权的间接侵害,是现代科技发展过程中著作权侵权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各国对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都极为重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不断地进行发展和完善.以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的必要性和发展历史为前提,结合美国、日本的著作权间接侵权的研究和判例的变迁发展,对其进行了详尽的考察和比较研究,并就我国最近出现的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案例进行了分析,以期对我国这一问题的解决给予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相似文献   

15.
史黎  周东威 《学术探索》2013,(11):18-21
本文论述了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优先原则的侵权责任法对责任保险制度的影响,具体分析了侵权责任法和责任保险的功能和两者的关系,并对无过错责任和侵权责任优先的原则进行解析,最终进一步分析侵权责任法对侵权保险及其制度造成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在侵权法立法之际,我们应当再次探讨该制度,以构建完整的、妥当的共同侵权制度.就共同加害行为而言,行为的"共同"的认定应采共同故意说,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就拟制的共同加害行为而言,应妥当认定教唆人和帮助人,同时应以责任能力为基础,来确立教唆或帮助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时的责任承担.就共同危险行为而言,它是指加害人不明,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并可以通过举证因果关系不存在而免责.此外,共同加害行为制度不能扩张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案件,而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可以扩张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案件;团伙成员的责任制度不宜规定在侵权法之中.  相似文献   

17.
与Trips协议相适应的商标侵权归责原则与我国民法通则、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确认的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的侵权归责原则是基本一致的。应当采用过错归责而非有学者认为的无过错归责。把握商标侵权责任构成与基于商标权请求权的其他民事责任构成的联系和区别,从而在理论上理顺我国商标侵权责任立法体系。  相似文献   

18.
陈雪萍 《社会科学》2002,(10):49-53
滥用法律诉讼 (misuseoflegalprocess)的行为均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属侵权行为 ,所以 ,滥用法律诉讼者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包括财产方面的赔偿责任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要使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责任落实到实处 ,必须在实体法中设立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责任制度 ,并在程序法中设立相关的预防性制度。  相似文献   

19.
数字图书馆用户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修正与重新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数字图书馆用户是参与数字图书馆运行的数量最大、最活跃的主体之一,其侵权行为因基于网络运行而具有特殊性,归责原则也应该不同于非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在我国法律对网络著作权的归责原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应区分不同情况,对数字图书馆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其间接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以更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作为新业态出现的游戏直播,冲击着传统司法认定规则。要回答游戏直播者与游戏直播平台是否实施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这一问题,在对直播行为进行定性后,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就成为关键。著作权存在的本意并非要将对于作品形成作出贡献的所有因素进行全面保护,而是保持一定边界。在当前新型游戏直播市场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正确选择保护因素及其适用权重,回归以市场为中心的判断路径,经由判断潜在市场损失程度以及形成相关许可市场的难易程度,妥善地适用合理使用规则,是著作权制度在当前新业态中快速成长并保持活力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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