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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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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的物欲型犯罪有其经济根源和直接原因 ,其动机、行为方式及侵害对象具有一些带规律性的特点 ;犯罪人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决定了其犯罪动机和行为方式。尤其少部分身居高位、掌握实权的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个人财富、权力的不当追求 ,导致权钱交易、化公为私 ,造成国有财产的大量流失。这种犯罪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是 ,国有财产所有者虚位 ;应从源头上遏制此类犯罪的蔓延  相似文献   

2.
本文分析了国内外青少年的犯罪心理动机,通过比较发现国外青少年犯罪心理动机大多是精神情感空虚,以寻求刺激和追求时髦为目的;而我国青少年犯罪心理动机大多出于对生理性和社会性这些低层次的需要缺乏理性控制。我国青少年犯罪动机之所以有别于西方,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只要我们有针对性的加强对青少年的生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道德法制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方可实现降低犯罪率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本文认为犯罪的动机与犯罪目的之间具有统一性、相对性和因果性,建议修改刑法时将刑法中的“以营利为目的”改为“出于营利动机”,将“由于泄愤报复或其它个人目的”改为“出于泄愤报复或其它个人动机”。  相似文献   

4.
期待可能性与犯罪动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期待可能性是近年来我国刑法界所热衷的一个话题——起因在于对域外刑法理论的研习借鉴。考察期待可能性之机理实质,实为我国刑法通说理论中犯罪动机中一种反向类型,一个主观方面的酌定减免责情节。以犯罪动机的原理及功能,可以较为简洁清晰地解说期待可能性问题,且对司法运用亦具高度之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5.
外来人口的犯罪心理及其防治措施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张旭辉 《南都学坛》2004,24(3):84-89
外来人口犯罪的心理原因主要表现为:强烈的致富需要与"社会屏蔽"障碍的冲突;外界诱惑增强与制约机制缺失的暗合;归属结群的需要与盲目从众的耦合;不公正的社会待遇与原始报应、报复观念的迎合等。对外来人口犯罪的心理矫治与预防应从外部措施和内部措施两方面入手。外部措施方面:首先清理完善法律法规,培育外来人口的守法情结;其次建立健全公平分配体系和保障制度,消除外来人口对社会的敌视心理;再次转变并尽量消除公众的歧视态度,营造人人平等的社会氛围,减缓现有模式带来的各种压力。内部措施方面:首先调整外来人口的心理预期,增强其心理免疫力和心理承受力;其次加强对外来人口的各种教育,提高其自我适应力和自我约束力;再次丰富外来人口的社会生活,养成其社会归属感和社会认同感,培育其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外来人口的犯罪问题。  相似文献   

6.
“犯罪结果”之传统定义存在着极为明显的矛盾和漏洞。一是将“犯罪结果”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混为一谈甚至等同起来,二是使犯罪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处于两难境地。实际上,“把罪结果”并不是指危害行为给客体造成的一般损害,而仅指其中的物质性损害,即有形损害,因此不应包括非物质性的无形损害。在犯罪结果中,既存在定罪结果,也存在大量的量刑结果,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指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犯罪结果才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  相似文献   

7.
在犯罪的原因系统中,犯罪人的主观因素是犯罪个体原因之一,而犯罪欲则是一切故意犯罪产生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前提。抑制犯罪欲是犯罪心理预防的根本,要抑制犯罪欲,必须通过教育提高全民文化素质,从根本上提高人们控制、纠正自身犯罪欲望的意识和能力。对于无法有效控制自身犯罪欲望的人,应加强条件预防,从外因上预防犯罪。针对已经违法犯罪的特殊群体,加强有效的特殊预防,减少其对社会反复进行危害的可能性。在大力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今天,不仅要在理论上探讨罪因,更为紧迫和重要的是把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尽快运用于实践中。采取各种盲棒西闻枉的而防措,以减少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8.
论犯罪欲抑制及其心理预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犯罪的原因系统中,犯罪人的主观因素是犯罪个体原因之一,而犯罪欲则是一切故意犯罪产生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前提。抑制犯罪欲是犯罪心理预防的根本,要抑制犯罪欲,必须通过教育提高全民文化素质,从根本上提高人们控制、纠正自身犯罪欲望的意识和能力。对于无法有效控制自身犯罪欲望的人,应加强条件预防,从外因上预防犯罪。针对已经违法犯罪的特殊群体,加强有效的特殊预防,减少其对社会反复进行危害的可能性。在大力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今天,不仅要在理论上探讨罪因,更为紧迫和重要的是把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尽快运用于实践中,采取各种直接或间接的预防措施,以减少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9.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二者在刑事案件中对案件的定罪及量刑均有一定的影响。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犯罪想要达到的效果,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犯罪动机在人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过程中形成,针对的是为什么犯罪的问题。相对于犯罪目的而言,犯罪动机更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对于案件的定性更为重要。针对文中提出的案例,...  相似文献   

10.
中国的心理测试技术,是运用现代心理学、犯罪心理学和实验心理学原理以及神经心理学、生物电子学等研究成果,通过专用测试仪器软硬件和智能化计算机系统,同时同步记录人的多项心理生物反映指标,进而评判心理痕迹对应相关程度的实验心理技术。心理测试中心近20年犯罪心理测试的研究成果、以及经过直接参与办理全国各地600多起重特大疑难案件的实践、和经过对近万人实案测试图谱的评判分析研究,得出的结论是:违法犯罪人在经历过违法犯罪事件之后的记忆违法犯罪心理痕迹是可测的。这项技术在辅助刑侦工作方面有着很大的作用,但同样,我们也要看到它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11.
学习动机的激发在现实的教学中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这是目前教学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没有积极主动的学习,真正的学习不会发生,教学自然无效果可言。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它不仅是教师的首要任务,也是教学的目的之一。  相似文献   

12.
中国刑法采用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模式对犯罪集团作出规定,较之其他国家采取总则或分则的模式更具有可取性;中国刑法关于犯罪集团的概念恰当地指明了犯罪集团的最低人数限制和组织性这一本质特征,但由于在犯罪集团的目的要件没有对意图之罪的性质或种类加以限制,有些宽泛,需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13.
感恩动力是引起、激发和驱使主体对他人、社会和自然给予自己的恩惠和方便在心理产生认可并外化为感恩行为的一种力量组合。感恩动力能激发主体的感恩积极性,推动主体克服感恩进程中的困难,调节感恩活动的进行,具有启动、维持、调节、强化等功能。感恩的动力机制是由内在动力机  相似文献   

14.
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关系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主体及其功能方向。审判、控诉和辩护是刑事诉讼中的三种基本诉讼功能,其他功能要素经过法理上的整合可以分别纳入其中。作为证据方法的证人和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均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功能,也不承担任何协助诉讼的功能。所有刑事诉讼主体的功能边界的集合构成刑事诉讼的功能性结构,经过法理整合的审判、控诉和辩护三种基本诉讼功能的边界的集合则构成刑事诉讼基本的功能性结构。  相似文献   

15.
中国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对传统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进行反思和改革的社会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它具备完善现有诉讼程序、丰富刑罚处理模式的法律价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社会公正价值,提高诉讼、司法效率节约社会资源的效率价值,但也有减弱刑罚预防功能,与现行罪刑相适应、无罪推定及证据制度不相融合的实施瑕疵。如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明确其实施的范围、标准和方法,应成为目前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6.
基础主义的镜式认知方式认为知识增长动力源于逻辑方法的采用。语言学转向后,知识增长动力侧重于主体间性问题研究。到后现代哲学时期,知识增长动力问题则深入到复杂的人文社会系统研究中。  相似文献   

17.
犯罪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关系是考察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真正法理基础。国家与被告人作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不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故不是刑事诉讼当事人 ,只是发动、支持公法性诉讼的公民追诉人。审判权与公诉权的分立 ,本质上是国家将自身作为自己的对象 ,并在自己(裁判者 )与作为对象的自身 (当事人 )之间建立绝对区分 ,体现了作为公共权力的国家的自我反思节制。其他刑事诉讼主体均不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按照意志关系或者是国家的代表、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代理人或帮助人 ,或者是不从属于任何一方的诉讼主体。  相似文献   

18.
作者针对《刑法》第306条规定,从诉讼程序角度对该条款的合理性进行了探讨,并认为:第306条的设立是一种立法资源的浪费,且也无益于司法公正,故建议取消《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并对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刑事证明标准在理论界存在争议。很多诉讼法学者希望能够找到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从人类语言表述的特点和刑事案件本身形态的多样性来看,可操作的刑事证明标准是不可能存在的。但另一种标准是存在的,通过规制裁判者的内心来达成内心确信,形成一种合理的标准机制。可以说,刑事证明标准最终的解决道路在于授予权力和监督权力的统一,即既在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之内授予心证者独立而自由的心证权力,又通过另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来监督心证者的裁判,同时,对有过错的心证裁判予以依法惩处。  相似文献   

20.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即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集中规定在《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但该条款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8种行为是罪名抑或是罪行却尚不明确。两种意见的争论广泛而持久,应该对其进行理性的评判。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14周岁不可动摇,《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是罪名,但具体化的罪名将突破8种。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立法机关对该条款的明确须臾不可迟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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