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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之经营范围"直接决定并反映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广度和深度".经营范围始终是我国商业登记制度中的一个重要事项.我国立法对于经营范围效力判定有一个转变过程.基于营业自由的市场追求以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现实需要,我国立法所进行的积极变革体现了对越权绝对无效原则的重大突破,值得高度评价.同时,对于经营范围的内容核定,还可进一步探索无具体经营范围的核定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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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行为的效力以及对超越经营范围行为的规制问题一直是公司法实践和理论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如何认识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行为的效力以及如何在立法上设计相应对策,就具有了非常现实的意义,但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此问题并没有给予过多的关注,也没有予以制度创新.因此,对其作进一步的探讨依然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3.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对于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的认定在经历演变后倾向于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虽然有其很大的合理性,但该解释也存在着缺陷应当把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归为可撤销合同一类,即给善意相对人一个撤销权;对于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司法解释不妨作具体、区别而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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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说"和"代表说"对法人本质有着不同认识,但是在法人代表的法律地位问题上,二者却呈现出日益趋同的现象。法人代表超越权限行为,既包括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又包括超越法律、章程及内部决议和规定对其代表权限制的行为。依据表见代表理论,法人代表超越权限的行为不应一概地认定为有效或者无效,当在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时,该越权代表行为应为有效。我国关于表见代表的规定存在主体限定过窄、认定标准不清、缺乏统一的制度体系等缺陷,应当从法人对善意相对人、法人代表对法人、法人代表对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角度来完善法人代表表见代表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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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本国,借鉴国外立法体例,我国民事立法中对相对无效合同的定位可采取“无效范围说”,通过合同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将合同关系进行“二元”划分.同时,相对无效合同应在合同效力类型中取得应有的独立地位,区分为公共政策贯彻型、经济效率促进型以及交易安全维护型三种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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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信托公示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信托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我国信托实践的不断发展 ,新的信托品种如资金信托、股权信托、房地产信托等相继在我国出现。但我国的信托立法却未对信托公示制度作出明确、详尽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信托实践的发展 ,使很多信托行为处于无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完善我国的信托公示制度成为我国信托立法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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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丽娜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8(2):14-16
"无效"导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终止,它同"撤销"、"废止"共同构成终止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重要原因.首先通过对三者的比较界定出行政行为无效的概念、一般特征、法律后果.而后从理论和实践,社会背景及其社会作用等几个方面论证了我国建立行政行为无效制度的必要性,对在我国建立行政行为无效制度做出了肯定.最后,对此制度的具体建构提出几点粗浅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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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抗权是指人民拥有权利,在有必要时,可以对其由国家法律所产生之义务,采取不服从及抵抗之行为。抵抗权一般在政治学层面、宪法层面、行政法层面等三个层面得到使用。从正当性和意义两方面分析,我国都应当对抵抗权加以规定。而从立法现状来看,我国对抵抗权的规定主要存在于行政法领域,并且在近几年有较大的进步,但相关规定仍缺乏可操作性,并未形成系统完整的制度。对此,可考虑在宪法中对抵抗权予以规定,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同时,建立无效确认之诉以及完备的人事争议仲裁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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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 ,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行为无效。真意保留是意思表示不真实之一种 ,然而我国的民事立法却未对其含义及效力予以规定 ,立法上的缺漏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某些裁判有悖于民法精神和原则 ,亟待加强研究和完善立法。在我国起草和制定民法典时 ,应借鉴和汲取世界民法关于真意保留的成功立法经验和健全的制度 ,以完善我国的意思表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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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券商90余家,普遍缺乏核心能力,被表现在资本金规模小,业务范围窄,专业人才少等方面.打造券商的核心能力,应从发展规划、多元业务、特色经营、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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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边界问题的研究扩展——以亚洲四国企业集团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新兴市场国家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企业集团引起了众多学者的研究兴趣。本研究首先阐述了由企业集团的边界界定所引发的理论研究问题,然后从国内外关于企业集团的定义,成员公司的联结,基于制度经济理论以及资源理论的企业集团化的正效应,与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企业集团化负效应,以及实证研究等方面,对比不同国家的研究结果,对由企业集团边界界定模糊引起的研究差异进行了分析与总结,并对我国企业集团的未来研究方向进行了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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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影响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丽芳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7):54-56
随着因特网的快速普及 ,电子商务正在全球蓬勃发展 ,并且随着科技进步和政府支持正在不断更新和改进 ,世界各国都把它作为国际贸易领域的新手段不断扩大其应用范围。预计 2 0 0 3年 ,世界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达到1.5万亿美元。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以其特有的优势对国际贸易和国际贸易实务产生了巨大影响 ,并带动信息产业 ,共同促进了国际贸易和全球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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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商业贿赂行为的特点、原因及其控制——以越轨社会学理论为分析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心向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17-25
以商业行贿行为为主要表现形态的社会组织商业贿赂行为,是现代商业社会中最典型的越轨行为。其相对于一般自然人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行为主体的组织性、行为意志的整体性、行为实施的双重性、行为利益的组织独占性、行为范围的限定性等特点。社会组织实施商业贿赂行为,与其理性选择有关,并深受商业场域及商业规则的影响,是社会交换的一种结果表现形态。对社会组织的商业贿赂行为,应通过建构相应的社会控制主体系统、法律系统、手段系统进行社会控制,以使其通过合法行为进行商事交易,成为其理性选择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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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市场"入世"后必将面临更大的竞争,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面对这种竞争,应该加大力度规范会计市场,与国际会计市场接轨,同时,要采取积极有力措施,以有效的会计市场策略,推动会计师事务所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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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留置权是指在双方商行为的场合,商主体之间基于商事活动所发生的,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而留 置债务人所有的物或有价证券的权利。我国现行法中虽然有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适用条件过于严格,尤其不利于对商人之间基于连续性交易活动产生的债权予以保护,因此在双方商行为条件下, 我国的法律法规应扩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对商事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予以扩大解释,以确定商事留置权的流动性 担保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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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公司治理模式之比较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英美为代表的外部控制模式和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内部控制模式各有其优缺点,各自适合不同的环境.世界上并不存在最佳的公司治理模式.世界公司治理不应也不会趋同于莱一模式.就中国而言,在进行公司治理改革时,不应过于迷信某一模式,而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创设或移植公司治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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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丰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0(2):40-41
我国会计准则应尽快同国际惯例全面接轨 ,使我国企业会计成为企业在国际贸易交往中的商业语言 ,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经济市场中的竞争力。我国的会计电算化必须向会计信息化发展 ,通过全面掌握国际国内的会计信息 ,加强企业管理 ,使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我国的会计人才必须向国际型的目标进取 ,以适合企业经济业务的国际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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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治理结构与家族企业代理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委托代理理论对于家族企业代理问题的研究忽视了家族企业成长的动态性和代理目标的多元性,而且缺乏对家族企业外部代理问题和相关治理的关注。本文从治理范围和治理方式两个维度,将家族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分为四种类型,并提出了家族企业的社会资本治理模式。在社会资本治理模式下,家族企业应对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采取不同的委托代理安排:在企业内部,对于家族经理人员,用"价值观治理"来超越个体的"权威治理";对于非家族经理人员,通过泛家族化构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长期信任。在企业外部,应当通过扩展的家族企业网络来降低代理成本,提高组织的交易效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