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追寻程序的正义--谷口安平程序正义理论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代的程序价值理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程序工具主义理论,另一类是程序本位主义理论.谷口安平是倡导程序本位主义理论的法学家之一.本文通过分析他的代表作<程序的正义>,揭示了他提出的两个主要命题"诉讼是实体之母,诉讼法是实体法之母"、"权利先于实体法,判决创制了权利",并着重探讨了程序正义的价值.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对实体的关注远超过对程序的关注,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实践上,程序价值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没有取得其应有的地位.因而,探讨谷口安平的程序正义理论,对于唤起人们对程序问题的关注,深化和发展我国诉讼法理论,推动诉讼文明的进步都会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2.
程序正义在我国被广泛接受是需要时间的,因为我国的专制和人治理念过深。但我们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司法改革目标已确定,程序正义是我们司法改革重要链条的一环,必须实现。程序正义面临许多现实难题和困惑,确立程序正义的观念并以此作为审判方式和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理念,才能最终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并实现程序正义与国际司法程序正义的接轨。  相似文献   

3.
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是崇尚自由、平等、效益、秩序与社会公正,这一方面依赖于设计理想化的实体法规则,另一方面正如美国著名的法学家罗尔斯所说的“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本文就程序对实现和保障社会正义,推进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发表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4.
刑事程序民主是政治民主的实现方式和保障措施,程序的民主性是实现程序正当化的核心要素;程序民主与诉讼公正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程序民主的实现和维护机制实质上也是获取正义的基本保障机制。刑事程序民主建设包含着许多原则和制度的完善和构建。  相似文献   

5.
程序正义的社会基础是市民社会,公正的程序具有角色分工、对立面、无知之幕、直观公正、形式理性等特点和机制,它能够有效地制约权力的运行.程序正义在现实中国的困境表现为:历史上司法模式的惯性影响、程序正义实现的社会基础尚未具备、程序工具主义的思想浓重、程序立法不足与司法的非程序化.我们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在立法、执法、司法中将程序正义作为其基本理念,并在司法改革中嵌入程序正义的基因,实现法治国家的社会设计.  相似文献   

6.
构成轻伤害的刑事案件一律按自诉程序审理于法无据 ,混淆了轻伤害案件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伤害案件的关系。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不适宜按自诉程序审理的轻伤害案件 ,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8.
近几十年来在越来越多的国家,民主从政治领域的选举、代议走向行政领域,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具体行政行为等都打上民主参与的烙印;与此同时,强调双方协商沟通并达到社会共同治理的“善治”也渐渐有取代“管理”的趋势。这两个方面的社会进步,其实都集中到行政程序法治建设中。公众参与作为行政程序法的最重要一环,是行政领域的民主制度,是达成善治的途径。《湖南省行政程序条例》的出台,是责任型、法治型和服务型政府从理念迈向具体的重要一步。从地方扩展到全国,从行政民主跨进政治民主,也许是符合国情的理性、稳妥选择。  相似文献   

9.
浅析诉讼中的程序正义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司法审判中,一直以来中国往往注重实体权利的实现,强调个别正义。即使是一向注重法治的西方国家,传统关注的也是实体正义。不过这种局面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有了根本性的改观,更多的人们认识到了程序正义的价值。程序正义不仅有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也是法治进程的推动力。程序正义成了西方国家诉讼的基本价值取向,但在中国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10.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在行政程序法制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在构建现代行政程序法律原则体系方面颇多创新发展,在行政决策法治化和特殊行政行为法治化方面作出了重要的制度创新,其创新精神和立法经验值得研究借鉴,由于其施行难度很大,需要切实提高认识,采取有效的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11.
论程序公开     
(一)程序公开的涵义“程序公开”中的“程序”是指拥有某项职权的主体在职权范围内进行某一活动时的步骤、方法、过程。“公开”,即:使人知晓。“拥有某项职权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例如学校)和其他组织(例如居委会、村委会)等。程序公开有两种含义:一种是静态的程序公开,指拥有某项职权的主体将事先制订的在职权范围内进行某一活动的一般步骤、方法、过程以正式的方式(如法律、法规、制度等)公之于众。程序公开当然包括结果公开,结果是步骤的最后一环,结果公开是程序公开的必然…  相似文献   

12.
现代国家建构的制度保障:程序正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现代社会的多元化,人们难以恰如其份地找到实体正义所内涵的规律性,对于实体正义人们总有种说不尽、道不明的混沌感.但是正义概念正如人权概念一样,人们又可以从底线正义的共识中找到"重叠共识"的交点,程序正义代表了底线正义、弱者的逻辑,又因为程序作为一种"决定的决定".遵循程序的中立性规则使程序具有"作茧自缚"的功能,这保证了程序的自治,程序过程的开放性、交涉性、理性商谈性也保证了程序的正当性,程序的外在工具性价值是依托和遵循了程序的内在实体性价值的,二者相辅相成,这也是程序所具有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的本质体现,也正是从这一意义上,程序正义成为现代国家建设制度化保障的基础,实体正义也只有通过程序正义的过程运作才能保证结果的正义性.  相似文献   

13.
肖涛 《兰州学刊》2012,(3):25-31
由于人的道德、知识、判断能力上无可避免的缺陷,即便良序社会中的政治过程也至多只能是非完善程序正义。如此出现的问题是:在何种范围内,公民有服从非正义法律的义务?为回答此问题,罗尔斯提出准纯粹程序正义。作为非完善程序正义之下的次一级分类,准纯粹程序正义具有两个基本特点:关涉结果的判断标准独立且先于程序;此程序可能会产生非正义,但具有权威性的结果。  相似文献   

14.
程序正义在西方法治实践中是一个核心的要素,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也有重大意义.但程序正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没有受到充分的重视和尊重.我们可以从历史传统、制度改造以及控权的角度来分析其原因并作对策研究.重点在于应当以开放的心态来看待程序正义,通过公开的信息交流,多元的观点辩驳,让民众由被动接受变为主动认识选择;通过开放式司法实践,培育法律人的程序伦理.  相似文献   

15.
论程序正义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正义应该成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可以分为“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前者是一种结果的正义 ,后者是一种过程的正义 ;前者主要与道德有关 ,后者主要与政治有关。程序正义是一种形式的正义 ,它要求法律和制度应平等地对待所有公民 ;程序正义是一种规则性的正义 ,它要求人们服从并尊重法律和制度 ;程序正义是一种法治的正义 ,它强调正义在社会生活中是由法律规定的。中国目前正处于现代化的过程之中 ,就其法律和制度层面而言 ,重视程序正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目前,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关系,诉讼法学界论述的较多。而且,由于我国素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许多法学家试图矫正这一传统,对程序法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实质上,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也是法理学必须研究的问题。本文从程序与实体谁先产生,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谁为手段谁为目的,立法与执法的关系,形式与实质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五个层面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关系进行了法理思考。  相似文献   

17.
法治理念与形式正义联系密切。形式正义本身历来就具有多态性,这种多态性也正是法治理念在不同时期的表现。法治理念是形式正义的灵魂和标准,能弥补形式正义之不足。当前,我们的依法治国主要是法治理念的大力推行,法治精神层面理应受到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18.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三种程序正义观念,即"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他一再重申,他的正义原则的确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事实上,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一种程序正义,但不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而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这种论证基于两个理由:第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包含了一种先在的承诺,即对自由和平等的承诺;第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带有实质性的内容,而这些内容相对于现实社会是有局限性的.  相似文献   

19.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再审程序存在缺陷,修改后更加强调程序正当性的重要性,如强调了质证的程序价值,管辖法院和审判主体的合法性与结果正当化之间的关系以及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与程序正当化之间的内在关系,尤其是当事人对诉讼的参与权和辩论权。  相似文献   

20.
重视并积极推进舆论监督程序法治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是舆论监督法治进程的必经路径.通过与舆论监督实体法治相配套,舆论监督程序法治具有完善舆论监督法治模式、程序控权和保障监督相对人合法权益等多重实践价值.舆论监督法治的观念基础是树立和强化程序正义理念,并形成程序正义价值观的内化.建构和完善程序法律制度体系,可在制定相关法律的未来思路及法律框架中,在规定监督实体问题的同时加入及完善有关程序内容,形成实体与程序的兼顾.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