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1 毫秒
1.
指出了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必须从完善环境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环境司法,增强公众守法观念,强化法律监督方面进行环境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2.
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分析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由自然地理特点引起的原生环境问题以及自然环境的破坏与原生环境问题相结合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恶化问题是我国环境问题的特殊性。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不仅要抓生态环境保护,而且要抓生态环境建设,要培育脆弱的原生环境并使历史遗留的遭破坏的生态环境平衡恢复过来,我国西部大开发是生态环境建设的系统工程。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立法转型滞后、执法行政主导局限性、司法功能偏差、守法观念淡漠、法律监督力度不够。加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应着力于立法实现跨越式转型、执法与司法逐步重整、建立环境区分所有权、发挥党领导下的公众参与。  相似文献   

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10,自引:3,他引: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立法分为三个阶段:1978—1982年,法制建设恢复阶段的环境立法;1982—1997年,法制建设发展阶段的环境立法;1997—2008年,法制建设进入全新阶段的环境立法。三十年来的环境立法为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质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即: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将从中国国情出发与借鉴国外经验有机结合起来;在加强环境立法的同时注意在相关法律中规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内容;把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与遵循生态规律结合起来;把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与市场机制的作用有机结合起来;把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有机结合起来;既发挥各方面的立法积极性又反对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把环境立法与环境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立法后效果评估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加快立法与提高立法质量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的变动性和法律的稳定性的关系。与此同时,还要看到我国现行环境立法存在若干问题,这些问题要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不断加以克服。  相似文献   

4.
公共物品语境下的无障碍环境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安全性、社会福利性、可及性、系统性的特征,本文描述了西方主要国家和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各自的政府决策和行动,分析了我国无障碍环境生产与供给的缺位和不足,提出我国政府在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应担负起的提供法律保障、财政保障、组织保障和监督管理保障的职责及策略.  相似文献   

5.
信息无障碍是世界图书馆服务的宗旨,人工智能技术为公共图书馆服务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将其应用于公共图书馆信息无障碍服务之中,有利于人人平等、方便地获取和使用信息。梳理现有相关文献可知,信息无障碍服务是人工智能环境下公共图书馆的发展方向,信息无障碍服务文献资源、服务空间、辅助设备、服务方式都会走向智能化。实现信息无障碍服务智能化需要加大智能化建设投入,争取立法保护;更新服务理念,营造信息无障碍服务环境;创新服务手段,开展智能化特色活动,从而驱动公共图书馆不断向智能化方向迈进,进而推动中国图书馆事业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6.
湖南生态环境现状令人堪忧。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不完善,以及立法与实务需求脱节是主因。结合湖南实际立足当前湖南生态环境的法制现状,统筹全省生态环境的总体布局,完善湖南生态环境地方立法并严格适用意义重大;提高公民爱护环境和遵守环境保护法律的自觉意识,探索公众参与环境法律制度建设是湖南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有效途径;加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发展的保障,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是湖南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目标。  相似文献   

7.
在生态环境不断恶化、资源日益短缺的今天,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已成为许多国家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政策、法律的重要理念。这一理念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确立以循环型社会为目标的环境立法导向,有计划、有步骤地构建我国循环型社会立法体系,已成为21世纪我国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相似文献   

8.
中国环境法制建设对环保投资和环保产业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回顾了我国30年来环境与资源法制建设的历程,从通过法律确立市场信心和直接引导资金进入环保领域等两个方面分析了环境与资源法制建设对环保投资和环保产业发展的影响,并指出了当前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在引导环保投资、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方面的不足及其根源。在此基础上,从立法目标、立法框架、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了今后我国环保立法的目标与方向。  相似文献   

9.
环境权研究     
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的基础,也是环境法学和环境法制建设中的基本理论。环境权理论在我国起步较晚,关于其含义一直未有定论,而我国环境权的立法问题则迫在眉睫。本文以便于立法及法律实施的出发点来研究环境权的概念、主体、客体,以解决环境权立法的理论困境,并探讨我国现阶段环境权立法的出路及完善。  相似文献   

10.
日本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经历了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建设、土壤污染环境标准设定、城市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建设和放射性物质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建设等四个阶段。日本土壤环境保护立法形成了以《环境基本法》为中心,以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止与净化、城市土壤污染防止与净化、与土壤污染相关的环境标准以及放射性物质污染土壤防止与净化为核心内容的立法体系。日本在土壤污染保护立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完善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体系、科学的土壤污染环境标准、及时应对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法律制度等,对我国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1.
农业和农村立法中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并严重制约着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此,应积极研究和探索农村小康社会建设中的立法问题。农村小康社会建设中的立法应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安全立法、农产品市场流通立法、农业投资立法、土地利用和保护立法、农业支持和保护立法以及农业保险立法等方面。  相似文献   

12.
步入了“低碳时代”,地方环境立法更是落实两型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途径。当前我国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立法主体单一、缺乏地方性、立法价值诉求上未能避免部门利益化倾向、实施机制上倚重行政手段、地方立法体系上缺乏对生态环境整体性的关照等方面的不足,这是一种行政依赖型环境立法或经济发展主导型环境立法。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其尽快实现向民生型环境立法转型,以保障“人人”身体健康,实现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统筹城乡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原则,在各类相关主体间贯彻商谈和协作原则以保障地方环境立法的科学性。地方环境立法实现其向民生型转型必须秉持民生幸福为最高立法理念,立法中贯彻对社会弱势者的关怀伦理;优化地方环境立法权,充分保障非职权立法主体参与地方环境立法的各项权益;地方环境立法“宜细不宜粗”,以突显地方性、保障可操作性。此外,地方环境立法应建构跨部门、跨行政区的地方环境法治协作机制,同时,需要加强地方环境立法的体系性,以免造成地方环境保护某些方面的无法可依。  相似文献   

13.
地方立法通常有促进型立法与管理型立法之分。由于促进型立法具有特定的立法宗旨与立法价值,成为地方立法的一大特色;促进型立法与管理型立法在立法目的与原则、立法范式与调整手段上具有差异性,因而在促进型立法的相关制度构建上,应尽可能反映自身的立法特点,尤其是在行为模式的后果设计上不应拘泥或等同于管理型立法的通行做法。  相似文献   

14.
京津冀一体化长期以来被解读为市场一体化、公共服务一体化、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一体化与规划的一体化,对法制一体化重视不够。法制一体化是京津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保障,缺少法制的一体化,京津冀难以持续发展。京津冀法制一体化可通过区域立法机构制定区域性法规或三地采用协同立法的方式予以实现,但后者比前者更契合当前的制度与现实。通过协同立法可消除三地规则不一致所引发的问题,应将协同立法作为京津冀法制一体化的主要形式。协同立法在性质上属于地方立法机构之间的合作,缺少约束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最大限度发挥协同立法的作用,三地应共享立法信息,明确协同立法的原则,确定协同立法的重点,及时研究协同立法的实施效果,建立适合京津冀区域发展的协同立法模式与立法机制。  相似文献   

15.
对于立法背景的追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认识立法目的和法律条文,也有助于该立法将来辅助、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施行。拟将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之际的立法环境进行剖析,从国家推进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化立法、推进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建设等背景分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环境,从而能更好地认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对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的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规定,未能顾及“较大的市”和部分新赋权的设区的市立法的实际需求。在立法实践中,某些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越过了立法权限的边界,存在越权立法的现象。因此,需要调整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限制模式,建立纵向合理的立法“分权”体制,赋予设区的市相对完整的地方立法权,并通过立法批准等控权机制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的监督和指导。  相似文献   

17.
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之法理寓于立法的政治合法性、民主性与科学性之中。就其性质而言,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既是中国特色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社会主义立法正当程序中不可或缺的政治性因素,也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实践中,为规范和保障参与立法协商,各地方逐渐形成“四元共文模式”、“二元共文模式”和“一元独文”模式等,这些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人民政协有效参与地方立法协商提供了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有必要总结地方经验,在体制机制上需逐步完善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的规范建设、组织建设和程序建设,以确保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的规范化、常态化和多样化。  相似文献   

18.
大湾区的法制建设是实现其区域经济和金融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立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不能脱离坚实的法理基础。中国大湾区的法制建设环境面临着整合式的经济发展背景,而粤港澳大湾区所属的法域地区还呈现出多维化态势。面对"纲领式立法论与详尽式立法论""顶层式立法论与平行式立法论"和"回应式立法论与程序式立法论"三组法理争辩,中国在对大湾区进行相应立法活动时应采用比较研究法:首先充分分析并借鉴域外湾区的立法理论及其所形成的湾区立法模式,而后得出"我国大湾区范围内法律法规的制定应以纲领式立法论和回应式立法论为支撑,并将其作为规范出台的重要理论依据"这一结论。同时,在粤港澳大湾区内要采纳平行式立法论以尊重港澳两地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在浙江大湾区内要发挥顶层立法理论的优势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19.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力度不断加大.但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普遍存在着用词随意、同义反复、语焉不详等诸多立法语言失范的现象.这既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也不利于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还将给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带来重重障碍.规范运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语言,应当处理好立法语言准确与模糊的关系,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语言语料库,完善语言专家人才储备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的审查纠错机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