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执行,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活动的正常运转,关系到法律的尊严。但近年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能履行的现象巳成为案件执行尤其是经济案件执行的一个突出问题,法律关系主体得到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相当部分只是书面的道义评价。据上海、天津1989年的统计,两市经济纠纷案件的裁决未执行率分别为57%和53.85%,另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1990年1月到11月,全国经济纠纷案件未执行的数字比上一年同期  相似文献   

2.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人民法院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义务主体采取强制措施时,有时需要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做出执行裁定。在审判实践中,时常发现由于各种因素,有的执行裁定与执行根据不相符,存在不同情形的错误。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做出的执行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复议或容审,人民法院按什么程序处理没有规定,因而造成遇到当事入对执行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时,人民法院的审执人员意见不一,业务庭之间的工作也不尽协调,使有些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和建议得不到及时…  相似文献   

3.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其最终目的是求得国家法律的保护,实现自己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民事纠纷,一旦经人民法院审理与裁判之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都能自觉如期履行义务。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少数当事人无视法律,故意逃避或者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的情况客观存在。民事“执行难”已经成为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资料,1995年全国有23.28%的民事案件没有执行,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成了一纸空文。“执行难”会难到什么程度呢?有人曾作这样的描述:“这里,虽个见烟火弥漫的硝烟,却有着惊…  相似文献   

4.
民事执行是民事审判活动的延续和保障。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与人民法院对其制裁不力,造成了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却难以得以实现,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人民检察院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制裁作为监督重点,与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形成合力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对维护司法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意义至关重大。  相似文献   

5.
专利法领域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其是否通过网络服务帮助网络用户许诺销售或销售专利产品的标准来认定,而不是根据其业务类型来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承担有条件的移除义务,而不是立即移除义务,该条件为权利人提供生效法律文书。转通知义务独立于移除义务,具有特定的法律价值和功能。网络服务提供者位于网络信息交互的中心,权利人和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利益平衡依赖于畅通的信息传递渠道,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权利人和网络用户均承担及时转通知义务。  相似文献   

6.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居家养老仍然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养老方式。但居家养老却面临赡养主体独生子女化的现实。在独生子女作为赡养人的家庭结构背景下,赡养人配偶的赡养义务、赡养权人有多个义务人时的义务履行顺序、赡养义务人有多个权利人时其义务的履行顺序等问题需要重新考量。  相似文献   

7.
民事案件的执行,指的是人民法院按照生效的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字等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司法执行权,依据执行程序迫使被执行人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行为。然而多年来,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是因挠法院的难题,也是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从完善民事执行体制的角度,对司法实践中的这个难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8.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多样性与专业性特点,再加上权利人举证困难与侵权行为人财务及销售情况的隐蔽性,因此在确定知识产权案件损害赔偿数额时存在许多困难。法定赔偿制度的确立,在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所得利益难以查清的情况下,为人民法院及时确定赔偿数额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定赔偿原则指侵权人以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的全部损失为限,对其进行全面赔偿。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制度并非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应纳入到法定赔偿范畴。  相似文献   

9.
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作为保障法律文书顺利执行的重要方式受到人权保障原则的制约,信用惩戒的运用不得不面临执行法律文书与保障被执行人人权的价值冲突。因此,必须在保障法律文书顺利执行、维护法律权威、保护权利人实现权利的同时,照顾被执行人的人权,即保持二者的平衡。实现人权的价值平衡,必须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遵循比例原则,保证权利的救济。  相似文献   

10.
依据我国的合同制度,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继续履行合同。有一种观点认为继续履行(或称强制履行)并不是违约责任。该观点认为,违约责任的主要特点是它的制裁性,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都不是合同原有的义务。这种新的负担,是对违约者的一种法律制裁,因而构成一种违约责任;而强制履行,因为履行的是合同原有的义务,并没有给违约方增加额外负担。强制履行只是采取一种特殊的方式使负有义务的一方履行其原有义务,不具惩  相似文献   

11.
宅基地因为无法流转造成了其上房产流转的困难,我国物权法对于宅基地的规定并未有所突破,但确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效力。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物权,它的创设是如何的,它进行流转、、赠与等财产性的处分是否应当得到法律承认,宅基地的法律定性又是如何?本文对此问题作一个探析。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忽略了占有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既不符合现实不动产交易的需求,也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与冲突,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带来困扰。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其属性完全不同;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符合安全、效率、公平的价值;从相关立法规范考察,我国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外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都赋予了交付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物权法应明确交付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果,交付要件主义加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13.
民事“执行难”一直以来是我国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也是胜诉当事人无法通过法律形式实现债权的重要原因。大量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违背了公正、公平的社会价值理念。但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执行难”问题并不突出。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我国存在民事“执行难”这一问题的根源,并进一步提出改革完善我国解决“执行难”的措施。  相似文献   

14.
不动产证券化初探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不动产证券化是20世纪6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经济和法律制度.其主要是通过特定主体将不动产物权和与其相关的债权整合为资产群,再委托特定机构将其拆分为小额股权或债权,并就此发行股票、债券或受益权证书等有价证券,直接向社会募集资金,最终以经营该资产群收益的现金流为基础,满足各方的利益需求.这种方式在资源极度稀缺的今天.对充分发挥不动产的高价值性、解决不动产的不可流通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我国欲实施不动产证券化,必须深入研究美国不动产证券化各类型及结构之法律要件,探究其与我国法律体系及制度的契合性,同时,对我国现行的民商事主体制度、物权和债权制度、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破产及破产隔离制度等进行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现行破产立法中的种种缺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日益凸显出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人民法院不能准确、及时审理破产案件。我国在修改破产法时就破产申请而言,应该准确定位政府在破产过程中的角色,扩大破产申请权人的范围,采用以申请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原则。  相似文献   

16.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主体问题上,我国学界颇有争议.本文认为,无论是从现实角度.还是从理论层面看,从主体角度界定反不正当竞争适用范围存在着难题,合理的做法是排除主体因素而径直以行为角度确定.  相似文献   

17.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发回重审问题上,存在着理念上对发回重审过分依赖,过分强调以审判权为本位;发回重审的理由缺乏可操作性,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缺陷.为了克服这些缺陷,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重构:明确发回重审的理由;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赋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增加对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的制约措施.  相似文献   

18.
农村房地产市场化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法律严格限制农村房地产市场化,农村房地产市场化举步维艰的一个关键障碍就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自由流转。该权利的自由流转下农村房地产市场化是现实的客观需求,也具有法理基础。在法律制度上通过修改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农村房地产市场化松绑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的证人拒证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闫磊 《南都学坛》2001,21(5):83-85
建立证人拒证权制度 ,其目的在于保护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 ,同时 ,它也符合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要求 ,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刑事诉讼法的“惩罚犯罪”与“保障权利”两个价值目标的平衡 ,有利于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在我国 ,设计证人拒证权应从本国国情出发 ,享有证人拒证权的主体范围包括亲属特权、职业特权和拒绝自证其罪的特权 ,其权利范围不宜宽泛。证人能否行使拒证权应由合议庭最终决定  相似文献   

20.
物权的支配性特点,只反映了权利人与物的关系,是物权的自然属性。排他性是物权的法律属性,也是物权的本质属性。认识排他性的意义在于区分不同的私权利的界限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增强人们对公权利与私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律意识。解决不动产物权的优先性,可以借鉴我国专利法保护专利申请权的原则,先申请登记的物权优先更加合理。“预告登记”使债权具有了对抗其他买房人的“物权效力”。不动产交易的善意保护不同于动产交易的善意保护。区别的关键在于公示的方式不同。侵权法和侵权责任解决不了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完整的支配状态的恢复问题,在物权的请求权不足以保护物权利益的情况下,再适用侵权的请求权,把侵权的请求权作为物权的请求权的补充手段,更有利于全面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