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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对构成要件要素的判断成为犯罪认定的基础和前提,而构成要件要素本身的意义也正在于此。对于如何界定构成要件要素,现实中存在着把构成要件混同于构成要件要素的说法,事实上构成要件要素与构成要件不是同一概念,应予区分。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性质特征,在理论上历来存在着对其认识的不断深化的过程,构成要件要素不仅具有记述性和纯客观性而且也理当具有主观性和规范性。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种类,则应合理分为客观的和主观的要素?记述的和规范的要素?违法性和有责性的要素三种类型。  相似文献   

2.
现在,构成要件是刑法学的概念,犯罪事实是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二者同源于中世纪意大利的犯罪确证理论。随着刑事立法的发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离,犯罪事实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而被延续下来,而构成要件作为成立犯罪的第一要素,专属于刑法。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基本组成部分,对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通过对现行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之"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贿赂"、"主观"等构成要件要素立法运行效果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受贿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规制能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为扩大中国刑法受贿罪罪刑法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有必要对受贿罪罪刑规范进行五个方面的立法完善:一是简化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二是明确职务行为的内涵,三是删除"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四是扩大受贿罪行为对象的范围,五是明确受贿罪犯罪主观要件的内涵,以整体提高我国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  相似文献   

4.
刑法体系不应当是封闭的体系,它需要刑事政策的引导才能成为具有效益的体系。但是,刑事政策的介入也不能过度,其应以刑法体系为边界。在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刑事政策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贝林所建构的构成要件论到以刑事政策为导向的构成要件论,刑事政策对于刑法体系的影响完成了从“体系外推进”到“体系内指引”的转变。构成要件最重要的机能——罪刑法定主义,本身就深深地渗透着刑事政策的思想。构成要件的解释不是机械的逻辑涵摄,而是一个从构成要件中挖掘规范含义的过程。构成要件的解释应当坚持解释方法的位阶性.并且通过刑法规范保护目的(法益保护)来指引构成要件的解释,以促进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5.
现实生活中行贿的方式和内容的多样性远远超过刑法对其构成要件的规定,以致判断的标准变得很模糊。本文对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做简要的分析,以期对其有个明确的界定。  相似文献   

6.
自德日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引进我国以来,我国传统的“平面式”的构成要件理论就开始遭到各方刑法学者的批判,更有甚者认为应该直接引进德日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取而代之。但是德日刑法中的“构成要件”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都不能脱离刑法分则条文,只有这样才能完成犯罪类型化的任务,并进一步指导司法实践。所以德日刑法中的“构成要件”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必然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在内涵上也不会有太大的区别,因此也没有必要采取“拿来主义”,直接引进德日的犯罪构成理论来取代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  相似文献   

7.
开放的构成要件因欠缺违法的推定机能,并且其范围不易被确定,而被大多数学者所诟病。然而,不应全盘否定开放的构成要件理论的价值,因为在司法过程中合理运用开放的构成要件理论,可以使法官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两高"颁布司法解释的数量,对维护罪刑法定原则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应将开放的构成要件视作"在构成要件之内的违法性补充要素",而非"在构成要件之外积极寻找其他违法性要素",唯此才可解决该理论在我国司法中的适用问题。在此基础上,应借用类型思维的方法来确定开放的构成要件的范围,以此在刑事司法中确立非典型指导案例体系。  相似文献   

8.
在大陆民法学中,特别是在德国法系民法学中,法律行为的研究居于核心地位。法律行为制度理论是传统民法学理论中结构完整、逻辑严密的理论。然而,人们对法律行为内容及其构成要件的相关研究却不多。法律行为内容的四个构成要件为:要素、常素、偶素和目的。  相似文献   

9.
试论我国刑法中自首制度构成要件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首是刑罚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司法机关有效追究和预防刑事犯罪以及对于犯罪人的改造和人权保护方面不可或缺。我国1979年刑法就确立了自首制度,1997年刑法对自首的本质、特征、条件和内容等各方面都进行了修正,但在自首的认定中出现的一些新的疑难、复杂问题长期困扰着我国的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这些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我国刑法理论中对自首制度构成要件的认识还存在不足之处。本文认为,自首构成要件宜取“两要件说”,即取消“接受审查和裁判”作为自首的构成要件,但对“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这两个构成要件的内涵和外延有必要加以厘清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案件事实的形成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中处于核心位置。司法实践对案件事实的形成存在诸多误区,使得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难以恰如其分地对应。案件事实的形成应该以刑法规范为指导。对于案件事实,既要全面评价,又要禁止重复评价。当案件存在合理怀疑时,应该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裁决。在方法上应该坚持类型思维的方法,注重类比推理,同时应该正确适用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的方法。  相似文献   

11.
犯罪既遂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志祥 《南都学坛》2009,29(6):79-84
犯罪既遂是犯罪成立的具体形态之一,是在犯罪已经成立的前提下表明犯罪已经完成的一种结局状态。犯罪既遂条件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既遂罪的犯罪构成是基本的犯罪构成,是由刑法分则条文直接规定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构成是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的。二者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质"的不同,符合犯罪构成行为所成立的就不可能是既遂罪与未完成形态的犯罪,而是性质截然不同的犯罪,在这方面,转化犯是一适例,在转化犯的场合,之所以发生此罪向彼罪转化的现象,原因在于发生了根本不能为此罪的犯罪构成所包含的"质"的变化。  相似文献   

12.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虽然在构成要件与思维进路上迥然各异,但是在犯罪认定的实质内涵上却几无差别.三大犯罪构成体系均囊括全部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涵摄证明犯罪人主观心态的诸种客观方面,明晰主观方面是犯罪认定的核心,洞彻客观方面佐证主观方面的功能,旨在为犯罪认定提供统一的抽象模型.同时,犯罪构成体系的生成又与一国的传统文化、社会情势、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实体法的交互作用休戚相关,紧密相连,意在关照个性基础上的公允认定.犯罪构成体系是指导犯罪认定的思维方法,理解相关法律规范的过程,并无孰优孰劣之分,而仅有适正演绎之别,需要在把握犯罪构成体系的共性特点及甄别个性差异的基础上,予以刑事一体化的方法考量.具体而言,犯罪构成体系的选择和适用应恪守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中核地位,秉持犯罪构成体系与公众逻辑思维过程的趋同性,凸显控方举证责任的增加,着力犯罪构成有机体的构建.  相似文献   

13.
东西方刑法理论的文化思维虽有所不同,但东西方犯罪构成体系大体相同,从刑法保障人权机能的本源来看,刑事归责的最终归宿均应是“责任主义”。在对行为人进行责难或否定性评价时,考虑违法性认识这一主观要素,是责任主义确保刑法保障人权机制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也符合责任主义保障人权不受肆意侵犯的根本宗旨。虽然违法性认识或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暂无确切地位,但为了更好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犯罪体系也有必要引进违法性认识这一犯罪构成要素。在德日刑法中,违法性认识是独立的责任要素,是故意犯或过失犯必须同时具备的。结合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内容,把其归入我国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14.
作为我国传统犯罪论体系核心部件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60多年前由苏联引入至今没有进行重大修改。随着我国刑法专家学者对犯罪理论研究的深入,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之不足就凸显出来。曾占主流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已经无法发挥昔日稳定刑事司法局面的指导和检验功能。相比之下,三阶层理论的影响范围却越来越广,它在克服四要件说缺陷的同时还有着自己独特的优点。对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既不能彻底颠覆,也不能全盘移植大陆法系模式。应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和加以完善,最终还是要通过司法实践不断地对四要件理论进行改造适应完善,以便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支撑。  相似文献   

15.
按照主观违法论而加以建构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有别于按客观违法论建构的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两者有着不同的研究进路和研究方法。主观违法论强调有责之违法,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客观的危害行为、刑事责任能力都是违法的构成要素,这种因人而异的违法观不能很好地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根据。从主观违法论立场出发,我们不可能从构成要件其中一个方面单独地判断违法性是否存在,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将犯罪构成要件定位于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事实特征,因此,犯罪构成只反映定罪结论,不反映定罪过程。  相似文献   

16.
犯罪构成体系在结构表现上“仪态万千”,在达致犯罪认定的结果上“殊途同归”,其体系内涵均强调犯罪认定主观方面的总领地位,凸显客观方面对主观方面的印证作用,侧重犯罪人格的预防功能,体现思维的渐进性,囊括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世界三大犯罪构成体系的中核将主观认定贯穿始终,并恪守客观方面印证主观方面之原则,正确厘清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实体法在犯罪认定中的各自作用,具有贴近民意,契合实情之功效,予以合理把握均能在犯罪认定中发挥积极作用。犯罪构成体系仅是犯罪认定的方法和工具,无优劣之分,有适正把握之别。  相似文献   

17.
通说认为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这一概念存在如下问题:混淆犯罪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要件;混淆犯罪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混淆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混淆犯罪构成与案情;此外,通说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也存在需要批判之处。  相似文献   

18.
中国刑法典中的过失概念将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者结合同时分析并判断过失之内涵。美国模范刑法典与德日刑法学理论都只是从认识因素角度对过失内涵加以界定。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犯罪过失概念的再认识有其必要性,过失犯罪整体概念中的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系其概念之内涵中最为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德日刑法中犯罪过失概念的理论重点在于行为人在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实现犯罪构成要件。其中,注意义务分为预见义务与回避义务。过失犯罪之行为不法的认定基准不只在于注意义务违反性,而更在于行为人有预见且回避结果发生之能力,却未尽力去避免。中国传统犯罪过失理论通说是以"4要件"为基础并进而展开相关专业性阐释与研究,但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过失之判定却缺乏可行的规范性标准。基于人权保护与保障理念,中国刑事立法及其理论研究应该更加积极地阐释与分析犯罪过失客观事实上的"过错归属性"问题。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目的犯之“目的” ,实质是犯罪动机。为尊重现有刑法理论称谓 ,并与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相符 ,将这种目的称为“第二种意义的犯罪目的”是可取的。目的犯之目的 ,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它是故意之外独立的主观要件。刑法分则将第二种意义的犯罪目的特别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价值在于 :其一 ,只有具有第二种意义的犯罪目的 ,行为才能对客体造成侵害 ;其二 ,只有具有第二种意义的犯罪目的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才能达到犯罪程度 ;其三 ,第二种意义的犯罪目的只是某些犯罪的特别主观要件 ,必须由刑法分则规定。刑法分则规定目的犯之目的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包含式的方式 ;二是明文规定的方式。据此 ,可将目的犯分为两类。  相似文献   

20.
由于没有先弄清犯罪本质与犯罪本质特征的关系,故国内刑法学至今还在回避犯罪本质问题,对犯罪本质特征也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看法。从哲学的角度来看,犯罪本质是犯罪的内在规定性,决定着犯罪本质特征,而犯罪本质特征则是犯罪本质的外在体现;立于犯罪构成的内在联系及其结构和刑罚的目的与功能,犯罪本质应是犯罪人之于社会秩序的极端蔑视态度,而立于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犯罪本质特征应是应受刑罚惩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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