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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实施破产制度必须解决的两个问题杜鹏程关键词企业破产制度,社会稳定,重新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于1988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七年多来,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仅4000余件,其中极少数是国有企业的破...  相似文献   

2.
最高法近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这个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认定“资不抵债”的标准。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现行的破产法中,对破产案件债权人的撤销权做了一定的限制,债权人应利用有效的途径充分行使现行《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享有的三种撤销权之外更多的撤销权。同时明确行使撤销权时的法律要求。  相似文献   

4.
与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俄罗斯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破产原因相比,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既体现了破产原因立法的一般规律,又有其特殊性。在破产原因共性问题上借鉴这些国家(地区)的立法经验,同时牢牢把握住我国破产原因的特殊性,可以准确地解读新《企业破产法》的破产原因。  相似文献   

5.
200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我国建立起了包括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及法律责任监督在内的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其核心是以法院为中心、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为辅助的外部监督机制。本文以《新破产法》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国外相关制度,分析我国破产管理人外部监督制度的现状与不足,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提出制定具体的监督措施,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外部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6.
1988年我国正式施行《企业破产法》以来,合法规范的破产行为,对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深化企业改革产生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和企业施展种种手段,借破产之名行企图逃废债务、转移资产之实,损害债权人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银行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破产逃债不仅加重了银行亏损,形成了潜在的金融风险,也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应尽快建立新的治理结构,认真试行中央与省两级稽察特派员制度,及时提供破产预警报告;修改《企业破产法》,严惩破产逃债行为;尽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破产财产最大限度地用于清偿债务等等。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我国破产法进行修改、完善时,应当规定:债务超过公司自有资产的法定比例线的作为破产的原因之一,以防止破产企业的负债率过高和对债权人财产权益损害过大;强化债权人会议的监督职权,设立只对债权人会议负责的监督人制度;允许企业效益好的部分在申请破产前后,进行分立,只对符合破产条件的部分进行破产;建立简易破产程序,快速审结小额破产案件;明确制定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不能担任一定的公职或企业的管理者  相似文献   

8.
离婚,作为社会最小细胞──家庭──的裂变所产生的社会效应,是整个社会变革、发展的缩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1993年的工作报告中指出,过去5年里法院一审审结的离婚案件达3950011件,“离婚案件不仅数量增加,而且在离婚时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分配等问题的难度增大”。这是因为一方面改革开放中社会的动荡、变革、重新组合对它肌体上的每个细胞必然带来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离婚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又导致了一些人对婚姻法中“离婚自由原则”的片面理解。因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离婚的后果几乎无法律规制,使得无论是因性格不合、…  相似文献   

9.
破产管理人的赔偿责任是指不履行破产法规定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责任。我国《企业破产法》在借鉴国外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建立了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追究体系,根据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定义务轻重不同导致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其责任方式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法院强制措施。但是对于法律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有漏洞,还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  相似文献   

10.
仙琚公司破产重整案作为我国法院适用《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的第一案,不仅体现了我国法院在处理相关问题方面的能动性,也折射出《破产法》相关法律规定仍存诸多有待完善之处.为实现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公平与效率价值,法院一方面应当利用其所拥有的批准权对未出席债权人会议或者投反对票的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保护,另一方面应当借鉴美国破产法中的“净收益资本化法”确定重整计划草案是否满足“不低于”的法定标准.另外,《破产法》也应当通过另设投票分组或者例外允许其作为普通债权人表决的方式对未能全部受偿的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保护.  相似文献   

11.
《企业破产法》第43条4款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该条规定使得破产程序的进行陷入了窘境。通过对破产法立法目标的分析得出结论:"无产可破"的案件继续破产程序是必要的,可以通过利害关系人垫付破产费用、建立破产基金的方法维持破产程序,以实现破产法维护多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标。  相似文献   

12.
试论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试论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李国安我国现行《破产法》(试行)和其他相关法规均未涉及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的规定,这与我国对外开放以来所取得的成就是很不相称的。随着企业跨国活动的增加,国际破产问题的出现将难以避免,破产宣告域外效力问题的解决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因此...  相似文献   

13.
《社区》2016,(18):7-7
北京高院向社会各界通报近五年来北京法院审结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情况。五年间,全市法院共审结校园暴力犯罪案件近200件,约有14%的案件,对被害人采用了扇耳光、泼冷水、烟头烫、拍裸照等较恶劣的侮辱手段,致使被害学生在案件发生较长一段时间后,仍持续伴有恐慌、烦躁、焦虑等情绪反应,甚至转学、休学。  相似文献   

14.
破产免责是一般破产主义下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之一。建立破产免责制度不仅是现代破产法发展的趋势,也是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要求。2004年《企业破产法(草案)》对破产免责进行了规定,但2006年正式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又删去了相关规定。考虑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深化,实行一般破产主义是我国破产立法的必然选择。有鉴于此,笔者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在分析比较各国或地区破产免责立法例的基础上,就如何构建我国的破产免责制度提出一管之见。  相似文献   

15.
长期以来,在“左”倾思潮的干扰下,我国法学界对破产法进行了错误的批判与否定,加上传统的经济意识与现代破产思想之间有着严重地抵牾,人们对破产有着严重的片面认识,它直接地影响和延缓了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和实施。1986年12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破产制度的建立。当前,建立正确的破产法理论,推动我国破产法的完善和实施,是摆在法学理论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拟就有关的几个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 现代社会,破产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随着破产法理论研究的开展,我国法学界对破产的概念有种种不同的解释。主要的观点有以下五种: 其一,认为破产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其欠款时,申请法院为破产之宣告,以其全部财产变卖得价按债额定比例归还债权人,其余不足之数即不再偿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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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部分规定直接或间接涉及破产问题,影响到对破产法的理解与实施。文章从担保物权和合同方面对《民法典》与《企业破产法》的协调与衔接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和实施建议。《民法典》关于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时点以及动产浮动抵押财产范围确定时点的规定,在适用于破产案件时应考虑其特别需要进行调整,以破产申请受理而不是破产宣告作为确定时点。《民法典》对保证合同如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等增加的内容,有助于破产法顺利实施,但对多个保证人间无约定保证份额时,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是否有权请求其他保证人清偿相应份额问题,还应予以明确,以便统一实施。《民法典》对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为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合同选择履行权对委托合同是否适用提供了解决原则。《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条件和买受人已支付价款处理的规定,较《破产法解释二》的规定更为公平合理,应对破产法进行相应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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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以"营利与非营利"作为法人分类的划分标准,彰显了商法中的"商事思维";同时民事主体的新分类及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将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完善有推动作用。现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较窄,与《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主体的分类不相适应,应当构建出资人个人破产法、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破产制度。此外《企业破产法》应当适应《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扩大破产撤销行为的适用范围,调整破产无效行为适用的情形,以完善破产法相关制度内容。  相似文献   

18.
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新规定了破产原因。对我国新法与旧法以及国外破产立法的破产原因进行比较,有助于准确地理解与适用我国现行的破产原因。  相似文献   

19.
破产目的与免责制度的建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新的破产法的制定会涉及到很多新问题。随着新破产法草案适用主体范围的扩大,自然人的免责制度是不可缺少的规范内容。为什么建立破产免责制度?借鉴国外破产立法经验,我国在建立免责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将是本文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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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正>尚德电力破产重组3月18日,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债权银行联合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无锡尚德破产重整申请。20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破产法》裁定,对无锡尚德实施破产重整。截至2月底,9家债权银行对无锡尚德的本外币授信余额折合人民币已达到71亿元。据介绍,一般破产重整的期限是半年,根据企业破产法,尚德应在六个月内,向法院和债权人提交重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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