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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关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实为离因损害赔偿,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乃侵权行为法之权利。作为一种侵权民事责任,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四个要件。能够导致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离婚原因行为的立法规定应当采取列举性规定与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体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义务主体既包括过错配偶方,也应当包括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第三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种实体权利,既适用于诉讼离婚,也应当适用于登记离婚。  相似文献   

2.
周光发 《理论界》2005,(10):152-153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因家庭暴力、非法同居、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多,严重影响着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为此,<婚姻法>重新修改并颁布实施,并确立了离婚过错赔偿法律制度.但由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诸多缺陷,还不能对离婚时无过错方或受害方的权益予以有效保护,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本文就我国因配偶一方婚外恋导致离婚的现状作了实证分析,论述了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建,主张尽快建立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及其婚姻家庭权利.  相似文献   

4.
近几年夫妻婚内要求赔偿的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可否建立"的争论.在我国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有其可行性与必要性.通过司法实践和立法精神对该制度加以确认,使之与我国<婚姻法>已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结合,同时引入"夫妻非常财产制",使之成为夫妻间的侵权损害得以执行的物质基础,将有助于形成完整的婚姻损害赔偿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5.
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叶丽 《理论界》2008,(6):75-76
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赔偿制度的明确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是当前应该注意的问题,本文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做出探讨。  相似文献   

6.
对公民精神损害的法律责任问题,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少数几部法律法规中,其法律规定不仅适用范围有局限性,而且没有明确统一的量化标准,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造成同类性质的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判决结果差距悬殊,这有损于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所以,应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7.
离婚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在这次修正案中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离婚诉讼中尚属首次,故笔者拟从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举证责任及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等方面,对离婚损害赔偿作一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8.
由于人力资本具有人身依附性、无形性、价值的动态性或可变性、不可转让性和难以评估性,因而其并非财产。既然如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人力资本自然亦非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接受专门的职业教育或取得营业执照作出贡献,并于取得人力资本之后不久甚至在求学期间双方离婚的情况下,作出贡献的一方可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护其期待利益。  相似文献   

9.
浅析我国新《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几年来 ,因夫妻一方与人通奸、姘居、重婚或殴打、虐待、遗弃对方而导致婚姻破裂的离婚案件日益增多 ,不少离婚无过错方当事人因离婚过错方的违法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 ,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特别是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和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 ,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 ,而且影响了社会安定和计划生育。因此 ,有关离婚后的损害赔偿问题就成了婚姻法修订过程中最受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鉴于目前我国一夫一妻制已遭受到严峻的挑战和家庭暴力的日益增多 ,新《婚姻法》为保护离…  相似文献   

10.
公民 《理论界》2006,(4):108-109
本文从婚姻法律制度入手对离婚损害赔偿概念、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三个方面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实行离婚损害赔偿,使有过错一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公民的精神利益保护不力,因此尽快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非常必要的。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将民法和刑法两极保护紧密相连,并要明确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主诉的主体范围以及加害人的能力、赔偿数额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2.
20世纪50年代初期<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基本废除了传统社会中的婚姻陋习,建立了以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为原则的现代婚姻制度.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触目惊心的死亡现象.其直接原因主要是婚外性关系和离婚,而对<婚姻法>缺乏正确有效的宣传、基层干部的粗暴干涉和司法部门的敷衍推诿则是更深层的社会因素.从历史的角度看,<婚姻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死亡现象,是乡村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变过程中所付出的沉重代价,也是当时社会改革中难以避免的"牺牲".  相似文献   

13.
重婚罪管窥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了重婚罪,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对"有配偶"应理解为不仅包括法律上的配偶,也包括事实上的配偶,即欠缺形式要件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中的事实丈夫和妻子.事实婚姻是是我国特有的法律概念,基于从我国的实情出发,前婚是法律婚,后婚是事实婚的自然构成重婚罪;前婚是事实婚,后婚是法律婚或事实婚的也构成重婚罪.在认定重婚罪时,要正确把握重婚罪的罪与非罪,才能在既有规范的限度内,更有效地保护婚姻关系.对重婚案件的审理中应注意审判管辖问题、职能管辖问题和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重婚者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因重婚行为而产生的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发展问题是由发展本身所引出的需要后续发展花大气力来治理的问题。这是一种自反性的问题。这种问题的出现表明,现有的发展模式和观念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已经把人类带入了"风险时代"。为了抵御和克制这种与行动者的行动具有自我相关性的、由"文明所强加的"的风险,走出"囚徒困境",人类再也不能在发展问题上掷色子,而必须超越一般性的理论思考,通过对现实具体问题的深入解剖来求得对发展的根本病症的诊治,建立能够与实际行动相契合的整治措施。对此,哲学应该为发展导航。因为通过哲学的反思不仅可以建立一种具有全面发展眼光和视野的一般意义的发展学,而且能够在理念上首先缔造一种扬弃简单增长与进步的旧发展观和片面强调人类可持续的"新"发展观的更高的"深发展观"。当代中国的发展问题无论在深刻性上还是在治理难度上都史无前例。这就更需要我们在发展战略上作出长远和审慎的思考与筹划,努力成为"深发展观"对话的参与者和发展伦理的倡导者与实践者,并逐步使之上升为普遍的理念和行动准则。  相似文献   

15.
<婚姻法>修正案虽取得了良好的立法效果,但仍有不足.以逐步完善<婚姻法>第32条的立法设计为契机,进一步思考和实现婚姻立法的系统化,将有助于婚姻制度的完善与科学.为此,我们应从司法解释和完备立法的角度探寻婚姻制度的科学化,以保障婚姻法的有效操作.  相似文献   

16.
婚姻作为组成、维系家庭的纽带,在家庭生活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的离婚夫妻数以及离婚率飞速增长,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因素主要是:婚姻的经济基础改变,两性依赖度的减弱;企业制度对婚姻的破坏性作用;传统文化淡出,婚姻功能急剧弱化;婚姻理性让位给情感和生理需求等方面.  相似文献   

17.
胡建虹 《阴山学刊》2004,17(6):89-93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涉及公民人格利益保护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中,重视公民人格权的保障,认真研究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对此项立法起步较晚,目前除《民法通则》外,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数额确立等问题均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以期更有利于司法实践活动。  相似文献   

18.
配偶间的隐私权和忠实义务的冲突是我国婚姻关系中错综复杂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该问题日益凸显,不仅关乎我国婚姻制度的完备,更关乎社会的稳定和谐。《婚姻法》修订后的数年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出台了三次司法解释,但是却对夫妻间忠实义务与婚内隐私权冲突的协调没有提出具有实质指导性的法律意见。文章拟通过对夫妻忠实义务和婚内隐私权的含义及特点的理解,阐述夫妻间忠实义务和婚内隐私权的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通过讨论二者之间的冲突现状、原因,以寻求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19.
从“书本上的法-行动中的法”框架出发,对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四年来的实际运行做考察和评析,认为2001年修改《婚姻法》虽然在立法上、理念上、法律规范层面上取得非常大的进步,但实际社会效果有限,没有完全实现其立法目的。在完善法律体系的时候要重视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等其他社会调控体系的协调,在法律与社会规范的和谐共生、相互促进、相互补充中实现社会调整目的。同时,也应该高度重视规范的可行性,研究其实际运行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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