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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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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犯罪既遂判断标准的学说,“犯罪目的实现说”不仅使犯罪既遂的判断偏离正确的方向,使犯罪既遂的认定呈现浓厚的主观色彩,而且不当地缩小犯罪未遂的成立范围。对“犯罪目的实现说”应予以否定评价。  相似文献   

2.
“犯罪学”这个名词含有多重意义,从广义上说,它包括犯罪科学的全部;从狭义上说,它只是指犯罪科学的一部分,即:在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描述犯罪的行为,并探究同犯罪和犯罪分子有关联的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上述定义涉及通常称为犯罪原因学的一切内容。由于犯罪的背景极其复杂,而在这种复杂的  相似文献   

3.
认定犯罪只能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为依据,些外再没有别的依据,也不能在此依据上附加任何条件,行为具备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依据。有一种见解认为“犯罪构成是使行为人负责任的基础”。笔者认为,这一提法不够彻底。“基础”是指事物的根本或起点,把犯罪构成仅仅看成刑事负任的基础,就使人认为在基础之上还需要其他条件,这就降低了犯罪构成的地位和作用。“唯一依据”是在认定犯罪的意义上说的。构成犯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并非一定受到刑罚处罚),没有构成犯罪,就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可以说,“唯一依据”是在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意义上说的。但刑事责任有大小之分,应当负刑事责任还不能  相似文献   

4.
世界范围内对“有组织犯罪”的研究已有所建树,但我国理论上尚未明确“有组织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由于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认识,通说认为我国目前并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最多只是具有黑社会组织某些特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只规定了三个罪名①,存在立法缺失,不利于打击犯罪;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其成员,也尚未建立严格的财产刑罚和有针对性的特殊减免制度,不利于瓦解犯罪组织。从法律规定应当科学、合理及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来看,立法上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有组织犯罪。  相似文献   

5.
共同正犯中,只要其中一人的行为将共同犯罪完成至既遂状态,则所有的人均应当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这即“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的要求。对于强奸罪、脱逃罪等亲手犯的共同正犯,部分行为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其他人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既遂,对于这些中止行为人而言,是否应当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刑法理论上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之争。从共同犯罪本身的特点出发,应当认为,即使在亲手犯的共同正犯中,只要有一人的行为达至犯罪既遂,则所有的人均应当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即“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应当贯彻于所有类型的共同犯罪中。  相似文献   

6.
单位或者法人能否成为犯罪的主体,一直是刑法理论界颇具争议的问题。传统观点仅从刑法理论层面去探讨法人的犯罪能力,以此来考察法人是否能成为犯罪主体,难以得出一个确定、合理的结论。因为法人是由自然人组成的,所以法人本身的“活动”其实质是自然人的活动,既然自然人具有犯罪能力,完全否定法人的犯罪能力就难以让人信服。另外,作为一种犯罪“能力”,法人与此相关的支配这种能力的意识就是必需的.然而法人并不具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否定说”不是完全没有道理,最终的结局只能是聚讼不已。问题的解决在于突破刑法学本身的局限性,时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进行本体论考察,法人究竟是“拟制”的?还是一种“实存”?抑或是法人成为独立的犯罪主体跨越了“拟制”与“实存”?由此出发,使这一论题得到相对完满的解决。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论著关于犯罪目的概念的表述,大致有两种。其一如:犯罪目的就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就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期望达到的危害结果”;“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侵害了一定犯罪客体、并能够给这种犯罪客体造成损害的结果”。其二如:“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是犯罪人主观上要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希望”。  相似文献   

8.
教唆犯是我国刑法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它的本质特征就是唆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那么在“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如何认定教唆者的行为?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本文作者同意“未遂说”,在本文中将对与教唆未遂相关的问题以及对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理解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中,聚众犯罪的聚众性要件表述较为简单,例如聚众斗殴罪在刑法中即规定为“聚众斗殴”的客观行为,这使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以来对“聚众性”的认识存在偏差,始终将其作为一种客观的聚众行为进行处理,但在犯罪主体、犯罪形态、必要共犯等问题上都存在无法克服的困难,因此情势说成为“聚众性”合理的理论.将“聚众性”理解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应具有的情势务件,符合必要共犯的基本原理,是聚众犯罪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0.
关于我国刑法典第23条第1款所规定的犯罪"未得逞"的含义,我国刑法学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即犯罪结果说、犯罪目的说和犯罪构成要件说。这三种观点都有片面性,难以解释所有犯罪的未遂犯。应该用"犯罪客体说"阐释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实行行为没有侵害到而只是威胁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说"能对我国刑法学界通说所概括的四种犯罪既遂形态类型作出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11.
犯罪未遂存在的范围及“犯罪未得逞”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形态中的一个研究重点,犯罪是否得逞则是认定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关键。哪些犯罪可能存在未遂形态?“犯罪未得逞”的含义究竟是什么?众说纷纭,尚无定论。本文试就这两个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犯罪未遂存在的范围和“犯罪未得逞”是两个相互联系的问题。要正确认识“犯罪未得逞”的含义,首先必须明确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中,可能存在未遂状态的有哪些,即必须明确犯罪未遂存在的范围。 在犯罪未遂存在的范围这一问题上,有人认为“犯罪的阶段问题,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2.
随着我国海洋战略的实施和海洋经济贸易的发展,海洋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而目前,我国有关海洋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相对薄弱,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是我国缺乏合理的海洋犯罪体系,不利于对海洋犯罪进行有效规制,因此,有必要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海洋犯罪体系。鉴于海洋犯罪的对象和其侵害法益的特殊性,以“海上”“海里”的二元模型构建我国的海洋犯罪体系存在着合理性,具体言之,对接国际条约中的海洋犯罪,整合新增以“海上”为场域的犯罪,建立刑法单独章节打击以“海里”为对象的犯罪,以此惩处海洋犯罪活动,保护海洋环境资源,使我国充分履行作为海洋大国的国际责任。  相似文献   

13.
(一)我国古代惩治贪污罪的历史源远流长。历代封建君臣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对于贪官污吏重惩不贷的律令和案例,可谓史不绝书。从我国封建法制史上看,贪污犯罪主要是指官吏利用职权侵吞、盗窃、骗取、挪用、毁损、浪费国家财物以及收受贿赂、强索他人财物的行为。所谓“乃以贪污之心枉法以取私利”,便是这种犯罪本质特征的生动概括,它表明,我国古代的贪污罪是官吏利用职权非法取得财物各种行为的总称,即指官吏贪“货财之利”的犯罪。西晋律学家张斐注《泰始律》说:“货财之利,谓之赃。”因此,我国古代一般又称贪污犯罪为官吏“犯赃”或官吏“贪赃”。  相似文献   

14.
我国古代惩治贪污罪的历史源远流长。历代封建君臣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对于贪官污吏重惩不贷的律令和案例,可谓史不绝书。从我国封建法制史上看,贪污犯罪主要是指官吏利用职权侵吞、盗窃、骗取、挪用、毁损、浪费国家财物以及收受贿赂、强索地人财物的行为。所谓“乃以贪污之心枉法以取私利”,便是这种犯罪本质特征的生动概括,它表明,我国古代的贪污罪是官吏利用职权非法取得财物各种行为的总称即指官吏贪“货财之利”的犯罪。西晋律学家张斐注《秦始律》说:“货财之利,谓之赃。”因此,我国古代一般又称贪污犯罪为官吏“犯赃”或官吏“贪赃”。  相似文献   

15.
张德瑞 《社区》2013,(2):58-58
安徽能源集团原董事长张绍仓在他的“悔过书”中写道:“我是农民的儿子,组织上为了培养我,送我上大学”。印象中,不少官员在犯罪之后悔过时都有这样的表述。王昭耀在法庭上说:“我家祖祖辈辈是农民,我是农民的儿子。”孟庆平说:“我是一个贫苦农民家庭出身的孩子。”胡长清说:“我出身于穷山沟,是一个农民的儿子。”等等。  相似文献   

16.
“黑客”犯罪在当今世界危害日趋严重 ,我国 1 997年修订的刑法对此专门作了规定 ,但对该犯罪的规范程度还值得探讨 ,如 :未经许可侵入别人设防系统应当构成犯罪 ;单位可以成为该犯罪的主体 ;对于侵入非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黑客”,只要行为产生法定构成犯罪的后果 ,就应负刑事责任 ;“黑客”犯罪如同其他故意犯罪一样也有犯罪的几种状态 ;可以将该罪与因利用该入侵行为实施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典第89条第2款将追诉时效中断的事由规定为“又犯罪”,对于此项立法模式,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但关注较少,虽提出了不同的建议,但并未触及问题的根本。通过“又犯罪”这一时效中断事由的剖析和检讨发现,“又犯罪”作为追诉时效中断事由,折射出理论上的误区和立法中的悖论,不可避免地遭遇实践困窘。将“又犯罪”修改为“又犯同种罪”,方为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所在。  相似文献   

18.
对应着主客体的对应关系,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地位应予肯定,且可通过“逻辑起点”、“必要要件”与“首要要件”来描述其犯罪构成地位。作为犯罪主体的实体内容,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承受刑事责任的行为能力。作为一种“相对恶的意志自由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具有“相对恶的意志自由性”这一属性,且其本质是“刑法规范违反性能力”或“刑事违法性能力”,是由“犯罪能力”到“受刑能力”的“过程性能力”和“结构性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不仅是“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核心”即犯罪构成“逻辑起点”的“核心”,而且是刑罚论最基本的“主体性前提”。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必要性是主客体对应的哲学结论,是“社会关系法”的当然结论,是犯罪客体解释力的当然结论。犯罪客体的分类与分层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犯罪客体可进行同类客体层面的分类和直接客体层面的分类:前者是发生在“国家法益的犯罪”、“社会法益的犯罪”和“个人法益的犯罪”内部;而后者可采用数量多寡、载体形式等标准进行。特别是复杂客体,应予以“手段性客体”与“目的性客体”或“原因性客体”与“结果性客体”的结构性把握。至于所谓“随机客体”等,是需予澄清的“伪客体”。由“总客体”到“同类客体”再到“直接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内容分层;而由国家层面的犯罪客体到社会层面的犯罪客体再到个人层面的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社会结构分层。犯罪客体的分层对应着犯罪客体的结构性,映现着刑法分则体系的体系性及其完备性。   相似文献   

19.
拐卖人口犯罪是否“以违背被害人意志”为构成要件的问题,法学界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笔者仅就拐卖妇女儿童罪中两种观点分析研究,提出一点新的认识和看法.关于坚持拐卖妇女儿童罪要“以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的观点,有以下之不足:首先,在法条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其次,坚持“前提说”的观点不符合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直接抹杀了把人作为特殊商品贩卖这一本质特征.再次,坚持“前提说”的观点,忽略了此罪所侵犯客体的复杂性。同时也增加了办案难度,放纵了大批罪犯.关于坚持拐卖妇女儿童罪不以“违背被害人的…  相似文献   

20.
司法实践中的漏罪不限于《刑法》第70条、第77条和第86条规定的情形,还存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的漏罪。发现犯罪的时间,与责任刑、预防刑的处断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分别评价说”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可能导致行为人承担办案部门怠于行使职权造成的不利后果。“审判监督程序说”缺乏刑事诉讼法依据,内在论证逻辑难以自圆其说。“数罪并罚说”契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存在法律依据。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的漏罪,仍有并罚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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