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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补充责任制度,学术界有观点认为补充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种,是其下位概念。侵权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虽然有一些相似之处,但二者也存在着诸多不同。从本质上讲补充责任是二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中的一种新型的、独立的责任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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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琛 《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11,(9):86-86
较之民商法来说,经济法是一个年轻的部门法,它发端于市场失灵和与之而来的国家职能转变的共同作用。由于现存的部门法不能调整市场失灵状态下的经济运行,民商法只能在私主体的平等交易中发挥作用,面对庞大的托拉斯、卡特尔和辛迪加以及其他的垄断形式,民商法无法规制宏观的市场混乱。正是在这种外忧内患的经济环境下,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国家干预为特点,以克服市场自身缺陷为己任,以宏观调控为主兼顾微观经济的法律——经济法,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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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岁月:学术版》2013,(18)
在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传统文化的熏陶和浸染下,中国古代民商法制体现出不同于西方法制的独特品质。由于儒家道德仁义、天人和谐等价值理念的浓重的文化背景,使中国古代民商法制在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具有儒家文化品质的特征,即法制工具化和息讼不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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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明星代言产品出现的问题很多,受到社会诟病。对此,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将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明星虚假代言已成社会公害,尤其是"微博植入式"营销模式如今已进入消费者视野,艺人随手一发,就能轻松进钱。对这种以商业利益为目的的推荐模式,代言者必须与生产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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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凡 《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11,(5):124-124
共同侵权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形态,在理论和实践中仍有较大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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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法学活动家,中国民商法主要奠基人,《物权法》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1930年12月出生于浙江宁波,1956年毕业于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历任北京政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校长等职;出任过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中国比较法学会会长。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导师,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荣誉研究员;系七届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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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法学活动家,中国民商法主要奠基人,《物权法》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1950年12月出生于浙江宁波,1956年毕业于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历任北京政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校长等职;出任过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北方仲裁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中国比较法学会会长。观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导师,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荣誉研完员;系七届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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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通过、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规定在法学界及民间引起轩然大波,被媒体解读为"名人做广告要承担连带责任",并在互联网上引发了热烈讨论,褒贬不一.一部分"名人"也纷纷发表评论,从自身利益出发对此规定表示了相当的担忧.而网络民意这次几乎一边倒的站到了立法者一方,其原因无外乎表达了对部分名人唯利是图的不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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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是现代企业管理中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能 , 也是以人为本管理思想中的核心问题。随着国家政策大力扶持中小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 人力资本的作用日益显著 , 如何激励员工 , 使其产生更好的业绩表现 , 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益 , 是企业管理者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就以中小型企业销售人员激励问题做出研究分析,以让广大读者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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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交际》2018,(12)
我国商事立法的立法模式,历来是学者的争论焦点。对于究竟是走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还是走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学者们历年来争论不休。研究商法的学者大都主张走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而研究民法的学者则大都主张走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其中理由与论证各有千秋。笔者认为站在己方利益的角度看待问题始终不是客观的,这对问题的解决不但无益,反倒可能是有害的。随着3月15日我国民法总则的出台,我国民法和商法的立法体例就已经明确,即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从其特点来看是商法原理及其深刻内涵等内容糅合在民法总则中。概括而言,民法总则在规定权利主体、客体、行为、基本原则等方面都采用了民商合一立法体例,增强了民商总则的商法元素。然而,民、商两法的关系处理问题一直是我国法学理论和实务届的重大悬案,我国对这两法关系应予以进一步明确确定,这样对我国民商法的发展而言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一具体的明确应体现在今后的民法总则修订与完善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