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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瑞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2(3):119-122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存在诸多的缺陷,我们应当在转变立法指导思想的基础上取消法院的再审启动权,限制检察机关的权力,增强当事人在启动再审中的影响力,并对再审的时限和事由进行重新设定。 相似文献
2.
民事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改革中的热点问题,在对民事再审制度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着重从民事再审的指导思想、法院提起再审、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和当事人引起再审程序等方面,重点分析了当前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在此基础上对于改革与完善民事再审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3.
本文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缺陷和给司法实务带来的严重问题进行剖析,指出现行再审制度未有起到保护当事人诉权的作用,形同虚设,法律规定由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为他们滥用实权、任意剥夺当事人诉权、搞权钱交易、司法腐败提供了条件.笔者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和中国的实际,提出了废除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限制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只要符合形式要件法院即应受理再审等一系列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4.
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以往学者虽一致认为应当取消法院再审的发动权、完善检察院发动的再审、建立由当事人作为唯一启动主体的再审之诉,但对于哪些当事人可以成为提起再审之诉的适格主体,学者们并没有作更加深入的研究。基于此,本文进一步探讨了提起民事再审之诉的适格当事人主体,认为应将提起再审之诉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作为适格提起主体的考量基础,并探讨了不同情形下再审提起主体所具体包括的当事人,以期对实践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5.
论民事再审程序提起的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安平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5)
针对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的若干争议问题 ,本文认为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其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既不是本院院长 ,也不是审判委员会 ,而是“本法院”。法律应当规定地方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的 ,有权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而没有必要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当事人作为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地位应当得到肯定和保障 相似文献
6.
再审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既要有效地强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又要有效地维护法院的司法最终裁决权,建立当事人再审之诉是其关键。民事再审之诉与起诉和上诉不同,有独特的内涵和价值。我国民事再审之诉的制度构建应从提起主体、管辖法院、再审理由、立案受理、审理程序、再审期间等多方面考虑。 相似文献
7.
肖森华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08,8(2):29-32
民事抗诉再审启动一元机制是近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些学者在民事再审程序制度改革探讨中提出的观点,主张我国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应由目前的三元机制(法院、检察院、当事人)转向一元机制(检察院).这一主张具有其合理性和理论依据,但对一元化的检察机关抗诉的制约机制鲜有论述和考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移位是目前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促进司法独立和制约、完善检察机关抗诉一元机制的一剂"良药". 相似文献
8.
肖森华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2):29-32
民事抗诉再审启动一元机制是近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些学者在民事再审程序制度改革探讨中提出的观点,主张我国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应由目前的三元机制(法院、检察院、当事人)转向一元机制(检察院)。这一主张具有其合理性和理论依据,但对一元化的检察机关抗诉的制约机制鲜有论述和考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移位是目前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促进司法独立和制约、完善检察机关抗诉一元机制的一剂“良药”。 相似文献
9.
10.
方恒才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8(2):30-32
由于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会导致原审裁判重新受到审查,使得案件重新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这一程序包含着丰富的诉讼法律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对再审的要求越来越高,而现行再审制度显然不能适应这种需要。在系统分析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不足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提出如下建议改“有错必纠”为“依法纠错”的指导思想;废除法院自行决定再审的规定;限制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范围;规范民事再审案件的范围;建立第三人异议之诉等,以重塑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11.
宋雪梅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9(4):29-33
我国再审程序蕴涵了两种深层冲突,一种是“有错必纠”原则和生效裁判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另一种是审判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权和处分权之间的冲突。本文从再审程序与民事诉讼价值取向入手,对包括再审的主体、再审的法定事由、再审的提起期限等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肖进成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5,(4):103-107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运行并未达到法律救济预期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究其原因,既有立法上的缺陷,又有司法实践中的执法不严。对策是: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自行决定再审权、限制人民检察院的民事再审抗诉权、建立再审之诉,并重构再审理由、再审管辖。 相似文献
13.
杨柳青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0(3):68-71
急于取消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 ,有悖于我国的文化传统 ,不符合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在一定条件下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 ,不是“无诉而审” ,而是一审、二审之诉效力的延伸与补救 ,不是对诉权的侵夺而是对诉权的监护 ,合国情 ,顺民意 ,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度和司法效率。我们应以审判行为瑕疵为标准 ,区分生效裁判“客观上错误”与“法律一错误”来确定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的范围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民事再审程序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批判,主张从完善再审程序规范等方面进行改革。但从再审程序的制约机制看,这不是治本之方。再审程序的制约可分为内部制约和外部制约,前者指再审程序发动事由的限定性和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法定化,后者指审级制度的合理化。我国再审程序的改革应当走整体性改革思路,即从程序自我整合的规律出发,将审级制度改革和再审事由法定化改革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15.
唐东楚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0(2):193-197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民事再审与审判监督的关系被立法的"监督情结"和国家本位主义扭曲,呈现出审判监督权的过度发达和再审诉权的缺失,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规律.修订立法时,应当辨正二者之关系,取消由法院内部职权发动再审的"审判监督",将检察院的抗诉监督地位界定为当事人申诉案件中的"公权发动再审者"和公益再审抗诉案件中的"中请人或原告",在制度上区分当事人"再审诉权"性质的"中请再审"和"检举控告裁判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性质的"申诉",以期解决现实中"再审无限"和信访成堆的难题. 相似文献
16.
论民事再审与既判力的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救济程序,在追求实体公正和司法本质上起着重要作用。它有着纠错、救济、保障和监督等多项功能。而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完善则严重影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既判力和再审的发动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承认并采取正确的制度来平衡两者的冲突,进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相似文献
17.
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在司法实践中确保初审程序的正当化,明确了上下级法院职能分工,保障诉讼当事人两审终审之利益。发回重审以其独有的功能而区别于其它二审裁决方式。但实务操作中因法律笼统规定等相关因素和制度本身种种弊端使得发回重审滥用现象严重,这也与民事诉讼追求的效率与公正价值取向背道而驰。虽然我国在2012年8月新修的《民事诉讼法》中完善了发回重审制度,但对于发回重审的具体事由以及相关处理程序仍有待规范。因此,适当限制发回重审是由,严格把控重审程序,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对消解发回重审的滥用和当事人诉讼利益的保护,彰显法治权威和统一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黄良友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28(6):73-78
目前,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实施效果不理想,究其根源还在于其理念基础存在着重大缺陷。因此,在改革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时,必须摈弃现存的一些错误观念,确立正确的理念。为确保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目标的实现,最终建立民事再审之诉,必须在既判力、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程序价值与民事再审之诉之间求得一种衡平,并确立有限再审、有限纠错的理念。 相似文献
19.
肖扬零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6(1):54-59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主体问题上,我国学界颇有争议.本文认为,无论是从现实角度.还是从理论层面看,从主体角度界定反不正当竞争适用范围存在着难题,合理的做法是排除主体因素而径直以行为角度确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