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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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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第176条对人保物保并存时担保权实现顺位、物上担保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的法律规则同样适用于各种担保形式并存的情形:共同担保人之间的法律问题约定优先;无约定情形下,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优先于第三人担保权实现;若担保权均由第三人提供则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得向其余担保人追偿,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权也与其余担保人无关.《担保法》第12条共同保证制度中当事人无约定则推定保证人内部连带关系、肯定追偿等与《物权法》第176条立法精神相冲突的法律规则均不能再适用.  相似文献   

2.
共同担保制度的规范重点是担保人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的情形,包括共同保证、共同物保和混合共同担保等。除同一债权上存在多个担保外,共同担保还要求各担保人的担保额度之和必须大于担保债权额。共同担保人虽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其根源并非各担保人的责任位于同一层次,而是物保人和保证人的法律处遇平等。民法典可抽象出共同担保的一般规则,包括区分债务人担保和第三人担保;担保人按其担保额占全部担保额的比例承担责任;单个担保额和债权总额不同时,应以价值较小者为准;担保人承担超出其份额的担保责任后,对超出部分享有法定代位权。共同担保规则需在个别情形设置例外规则或补充规则,共同抵押制度应确认后顺位抵押权人的法定代位权。未来民法典宜以《物权法》第176条为基础,并通过准用规范调整其他共同担保类型。  相似文献   

3.
保证与质押这两种担保方式并存时,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以下问题:保证人与出质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其理论依据并非"物权优先债权"原则,债权人可以一并要求保证人和出质人按照约定的担保份额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内部追偿问题,本着公平原则,担保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数额超过按比例计算的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数额部分可以向对方追偿;保证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问题,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或者是怠于行使物权而致使质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4.
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法律规则,在我国经历了长期的演变,逐步走向了成熟.我国<物权法>第176条确立的规则,需要从解释论的角度展开.本着私法自治的精神,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应首先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只有在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时才应当限制债权人的选择权.此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相互之间不享有追偿权;保证与法定担保物权并存时,应当准用<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立法的出入导致理论和实务对混合共同担保的分歧极大,争议的核心在于担保人之间是否存在追偿权。解释论下,无法于实定法内检索出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请求权基础。基于连带责任、代位权抑或不当得利制度均不能证立,但并不构成法律漏洞。否定论下,物上保证人与保证人以各自担保物的价值或自身的责任财产承担担保责任。除债权人放弃债务人自身提供的物的担保外,对单个担保人担保的部分或全部担保的放弃不具有对外效力。非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与担保人或者担保人之间对于份额或顺序的约定不具有外部效力。针对否定论可能带来的风险,可基于"欺诈"与"恶意串通"制度予以规制。此外,也可倒逼担保人于担保时进行更为详细的约定或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以规避风险。  相似文献   

6.
混合共同担保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形式较为灵活,不同于共同担保。人保与物保混合的共同担保情形下,各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划分和确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区分不同情形,针对几种不同立法模式及我国立法现状进行了简要评析,以期明晰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7.
再担保是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无力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协议约定向债权人继续承担责任,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再担保机构如何进行风险管控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文章分析了限定责任范围和保证方式、控制放大倍数、重视反担保措施等三项管控机制在防范道德风险、保障代偿能力、降低损失程度方面所起的作用,旨在为加强再担保机构的风险管控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相似文献   

8.
在共同担保中,某一担保人受让债权的行为被《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认定为承担担保责任,但由担保人受让债权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日益显现。司法解释排除其他法律性质的理由不充分,其规范效果存在只能约束担保人的缺陷,未能释明是否继续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则,这些解释,造成《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四条在实践中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现行结论的合理性从解释论的角度补充说明,应扩大解释受让主体的范围、强化规制效果、约束担保人的关联人受让债权,以保护其他担保人的利益,保留债权让与的规则。同时,遵从程序性要求,由受让人及时通知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  相似文献   

9.
1995年IO月1日起实施的《担保法》,突破了《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担保方式(定金、保证、抵押、留置),增加了一种新的担保方式—一质押。抵押与质押只有一字之差,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混淆。现就抵押与质押作一比较,谈点粗浅认识。一、概念之比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的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  相似文献   

10.
论担保中的保证保全王亦平冀国瑞保证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其实质是把履行债务的主体及其财产范围,由债务人扩张至第三人,以增加债权受偿的机会。但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仍然是一种债的关系,债权的实现无法跨越债务人或保证人的履行而满足。在法律未对保证保全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1.
抵押与保证是民事担保制度的两种形式。抵押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履行债务的抵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从抵押物的变卖价中优先得到受偿的一种制度。保证是债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债务人履行债务负保证责任,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一种担保制度。关于抵押和保证,我国民法已有规定。但对同一债权可否既有抵押又有保证的双重担保,以及它们的关系如何,目前我国民事立法无明确的规定,国外法律也无直接的规定。笔者认为抵押和保证的双重担保在实践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它对确保债务履行,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减少债务纠纷,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将起着  相似文献   

12.
再论担保之竞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担保之竞合包括物保与物保之竞合、物保与人保之竞合和人保与人保之竞合三种形态。就物保与物保之竞合而言,在处理上一般不会发生问题。就物保与人保之竞合而言,台湾"民法"物权编的最新修正一改过去的"物保最终责任原则",而改采"物保与人保依比例分担的原则"。就人保与人保之竞合而言,应在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基础上,明晰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连带及共同保证"的概念。  相似文献   

13.
笔者认为,案外人为调解协议提供担保时,具有其他诉讼参与人之诉讼地位,并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同一债权在民事活动中设定担保后,在调解程序可能又设定另一担保,此时的处理规则应有别于民法中两种担保方式并存时的处理。  相似文献   

14.
抵押权实现途径探讨刘志刚抵押是债权担保中最为可靠的一种方式,有担保之王的美誉,它通过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向债权人(抵押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抵押物,在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即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债权人享有了抵押权,即使债务人不履行...  相似文献   

15.
反担保制度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制度。它具有从属性、存在范围的有限性。种类分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  相似文献   

16.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因此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撤销权的行使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都产生法律规定的效力。  相似文献   

17.
买卖合同转让担保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形式的担保,在交易活动中对债权的担保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仍有诸多问题急需从理论上进行研究.通过对现实案例和学者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认为其性质应当属于让与担保物权.在实际操作中,担保人转让买卖合同是否应当取得卖方的同意取决于买方的合同义务是否履行完毕.当担保人只转让合同权利,则仍由担保人承担下余的合同义务;当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则由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合同标的物价值的清算主要包括变价清算受偿和估价清算归属两种方式.  相似文献   

18.
独立担保制度探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作为对传统附随性担保制度的"颠覆",独立担保是担保人向主债权人承诺,当被保证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向主债务人无条件地偿付所担保的债务,且不能享有传统担保中担保人的抗辩权。对独立担保的衡量应清晰地划分两个要件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对这两个要件的总结,需要在研究与独立担保相关的几种表现形式上进行。  相似文献   

19.
我国的诉讼保全制度包括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和诉讼前财产保全制度,但现行法律关于诉讼保全担保制度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对担保的责任期间、责任范围等尚未作具体规定。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不当延长诉讼担保责任期间,任意扩大担保责任范围的情况不时出现,且难以通过法律监督的途径予以司法救济,损害了诉讼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我国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应明确诉讼保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及范围,既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担保人的利益,确保诉讼保全担保制度施行的合理及平衡。  相似文献   

20.
在司法实践中,对担保债权诉讼时效有两种不同的认识和处理办法:一是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诉讼时效期间完成或不完成(有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法定事由),其效力当然及于担保人,在处理案件中,不单独考虑债权人对担保人的诉讼时效,时效期间未完成的,将保证人一律列为共同被告,判令承担保证责任。此为“时效一致说”或称“时效从属说”。二是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诉讼时效期间完成或不完成,其效力并不当然及于保证人,在诉讼中单独审查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对时效期间届满的,或者不列为共同被告,或者列为共同被告而判其不承担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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