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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世界范围内,消费借贷合同究竟为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有不同的立法例。在我国合同法上,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此种立法不仅凸显了"(自由)意志"因素的独立性,契合了主体性这一堪称奠基石的现代社会原则,而且满足了交易迅捷的要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为实践合同,惟此种立法存在值得反思之处。在立法论上,我国未来立法宜缓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实践性,至少应对有偿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采取诺成性的观点。在解释论上,则可通过以下途径缓和其实践性:允许当事人约定成立诺成的借款合同、将当事人之间贷款的合意解释为借款合同预约、承认"准借款合同"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2.
, 《家庭科技》2012,(12):43
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而赔偿金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货币进行赔偿。  相似文献   

3.
我国经济合同违约金性质研究罗刚关于违约金的概念,世界各国法律的规定大致相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至于违约金的性质,则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学理解释亦各异。本文拟将我国...  相似文献   

4.
在合同关系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约定法律规定时,他就要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接受定金惩罚等民事责任。其中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是不能并罚的,也就是说要么赔偿损失,要么接受预先约定的违约金。但“约定的违……  相似文献   

5.
论利息之债     
利息之债从属于本金之债,但也有一定的独立性。利息的产生不以债务人违约为要件;罚息、逾期利息则不然,故均非利息的范畴,而属于违约责任的系列。利息之债可由借贷合同等法律行为产生,也可由法律规定产生。借款合同无效后,在若干场合成立资金占用费,它在本质上属于利息。中国法不径直禁止复利,但明文禁止高利贷,复利的累积构成高利贷的,无效。把本为高利贷而分拆为若干部分,一部分以利率称之,不超出法定的利率上限,另外的部分以"顾问协议"之类的名义约定"顾问费"等费用,实为利息的一部分,总计起来就是高利贷。于此场合,应把"顾问协议"等协议认定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将隐藏的法律行为挖掘出来,视具体情况决定其效力。常态的利息与违约损害赔偿、违约金分属不同的领域,不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故可并罚。但逾期利息、罚息实为违约金,其为赔偿性违约金属性的,不得与违约损害赔偿并罚;其为惩罚性违约金性质的,可与违约损害赔偿并罚。  相似文献   

6.
从两家企业间借款合同纠纷案出发,针对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观点和有关相应的法律依据进行反驳,企业间借贷合同有效,符合合同法原理,而且在现行有关立法、政策及司法解释等方面也有依据;企业间借贷不应该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企业间借贷就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利息可以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相似文献   

7.
若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行为,那么,无权处分行为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行为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的效力待定自然转化为有效行为;权利人拒绝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不能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行为是无效行为。动产已交付善意买受人且善意买受人已支付合理对价,不动产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善意买受人已支付合理对价,善意买受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若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因权利人拒绝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合同后不能取得处分权,善意买受人不能取得约定应得的动产或不动产,善意买受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追究无处分权的人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8.
国债、股票等有价证券作为期货保证金的广泛引入,将改变以货币资金作为期货保证金的市场传统,并削减了其支付结算职能,而回归到交易担保物的本质。据此期货保证金原则上应属于作为出质人的期货交易者,而利息等法定孳息可由合同约定或依交易习惯归属于期货公司。同时,考虑到未来可能出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等新的保证金形式,也需要调整《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票据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在《期货法》立法中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9.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①这就是我国法律关于债的定义。 我国历来有“欠债还钱”之说。这个“债”一般仅指财物的借贷或借用。而现代民法中的“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主要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其他单方法律行为之债。  相似文献   

10.
喜马拉雅条款是规定利益第三人的条款,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或提单中往往订入该条款。但在实践中,因第三人法律地位不确定而发生纠纷。为厘清国际多式联运第三人法律地位,该文运用利益第三人合同理论,结合分析第三人在国际多式联运中的作用,指出托运人或发货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约定第三人可以援引抗辩和免责条款的理由,是基于第三人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债的义务,它具有合同相对方的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8条第1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些规定是国家对经济合同参加者履行合同的一种强行性规范,是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和合同仲裁机关衡量和判定合同当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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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约乘运权 根据新《合同法》的规定,旅客购买车票后即和承运人构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旅客即享有依约乘运权。这一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同期间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一些经营者为揽客或其他原因,不按约定发车、运输,本来一个小时可到达的,却折腾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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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户的企业特征 经济学家一直不把农户家庭经济组织作为企业来对待。他们认为,企业是一种契约的组合,由企业的要素所有者按照约定的合同,组成一个企业,从而获取利益,即工人获得工资,资本所有者或股东获得利润或利息,债权所有者获得利息,经理或企业家获得管理工资,土地所有者获得地租。这个由科斯开创的企业理论,称为企业的契约理论。根据科斯1937年的那篇著名论文,企业的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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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律人格是民事主体制度的灵魂.生物性意义上的人能成为法律上的"自然人",是法律对由人类意识所支配的具有社会性、伦理性的人类成员的主体性的尊重,也是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尤其是商品生产交换所阐发的主体独立、平等等权利要求的法律肯定.没有天生的"自然人",所谓"私法上的人格地位与生俱来"实是一种主观错觉.人格权虽然与主体存在具有同期性、无意识性,但人格权仅是由自然人人格派生的民事权利之一种,由法律进行抽象或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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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鑫 《理论界》2009,(6):79-80
民间借贷中预期借款为目前普遍现象,我国对民间借贷依然有一些不同于金融机构贷款的限制,在借款主体上法律尚不明确,从而导致预期借款行为主体也不明确,需要进行界定.同时,对民间借贷行为,目前合同法规定为要物行为,但实践中所需要的是将该行为定性为诺成行为.预期借款行为不论界定为预约还是本约,都应具备法律效力,若当事人一方违约,则需承扭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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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作为一种担保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普遍存在。审判实践中,借款合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值得认真研究和探讨,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谈些浅见,作为引玉之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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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目前,九种情况下买房人可以退掉已购房屋。 延迟交付房屋。一般超过三个月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开发商缺“证”,导致合同无效。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购房人应当腾空房屋,开发商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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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的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卷,票据法律关系就是依据票据行为而产生、在各当事人之间形成票据法上权利义务的一种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中的一类,它既有法律关系的本质特性.又有其自身独特的内容。一、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票据法律关系主体就是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用票据法理论来称谓.就是票据上的当事人。一类叫基本当事人,即出票行为完成时必不可少的当事人,这些当事人的参g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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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5日,我因盖房急需用钱,即向同学郑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言明自借款之日起6个月内归还(由于属同学之间帮忙,当时未约定利息)。然而,当我如期还款时,郑某觉得吃了亏,要求我按银行同期贷款支付利息,否则,他将到法院起诉我。请问,我同学郑某的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20.
刘保玉 《广东社会科学》2023,(2):232-241+288
《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中对担保合同的从属性规则有诸多规定,但关于担保的从属性规则仍存在遗漏或留白问题,有待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和担保原理予以明晰。预约合同应可设立担保并作为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在主合同不成立、有撤销事由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可参照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规定。而在主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形下,则不适用主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规定。合同非因当事人的原因确定不发生效力而被担保人负有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义务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条件未成就但被担保人有过错的,批准生效的合同中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其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仍须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反担保合同的效力虽不取决于本担保合同,但不应因此而完全否定其在设立、移转、范围、消灭等方面对本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再担保合同直接从属于本担保合同,并间接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其效力受本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双重影响;债权人、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再担保人的追偿权行使,应适用或参照适用《民法典》第700条所确定的顺位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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