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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合同法定解除的目的在于使当事人的利益状态恢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法律状态。合同法定解除中的"恢复原状"包括返还原物和原物返还不能时的价值补偿。合同法定解除中恢复原状有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我国《合同法》仅对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请求权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就合同解除后受领物返还不能时的恢复原状之义务予以明确规制。原《德国民法典》在遇到受领物返还不能时,直接规定排除解除权的适用。德国新债法认识到原法规定的局限性,采取了价额补偿方案替代了原法规定。今后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完善时,应该认真地借鉴其规定。  相似文献   

2.
商事交易注重经济效益、强调市场秩序,由此决定了商事合同解除权也表现出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的特点,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正确地在个案中适用合同法规则具有积极意义.在商事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设置上,由于不同行业的不同商业需求,需要对商主体的权利加以限制或特别保护;在商事合同解除权消灭的情形下,合同标的物的灭失在很多情况下并不造成解除权的消灭,同时对商主体应适用更短的"权利失效"期间.  相似文献   

3.
合同解释的过程本身会涉及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释完成后进入法律适用阶段,而法律适用仍然与法律解释相连。由此决定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相互交织。其实,合同解释的过程往往伴随着法律解释,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时常交织。合同漏洞的补充需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等规定,判断解除权行使所附条件有效与否牵涉到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96条等规定,解释约定解除的条件离不开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第1项等规定。所有这些,都存在着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交织。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法上的合同解除制度具有特色,单务合同应为解除的对象。对于当事人双方变更或排除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约定,应当依据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及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考量个案案情,综合多项因素进行判断,然后得出结论,更为现实,更为允当。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可有诉讼上和诉讼外两种。解除权的行使未采诉讼方式,但纠纷案件由裁判机构处理的场合,合同解除效力照样发生,且自解除通知到达相对人处时开始。  相似文献   

5.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①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均对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方式、损害赔偿等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规定很不完善,实践中对有关合同解除纠纷的处理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则。这种状况与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不相称的。本文拟对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一、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和种类依照合同解除发生的依据,传统民法将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协议…  相似文献   

6.
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权发生条件,需要根据该类合同的特殊性进行具体化,承包方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等情形下,均可发生法定解除权;此外,发包人还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以赔偿损失为代价,单方解除合同.解除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通常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违约解除时的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7.
王西刚 《兰州学刊》2007,(4):101-105
文章通过对保险实务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讨论,对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立法进行了探讨,指出现行<保险法>对投保人法定解除权规定上的缺陷.并建议从保险合同是为被保险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这一基本立场出发,考虑投保人解除权对被保险人利益的影响,重新认识法定解除权性质,文章最后从<保险法>修改角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8.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合同解除时首先应该允许当事人行使私力救济权,但在一定条件下合同解除权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混合性质。审查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应当将合同目的与违约后果有机结合,防止当事人在对方存在轻微违约行为时滥用合同解除权。某些特殊情形下,应当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要注意保护守约方,平衡双方的利益。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应继续有效。在当前形势下审理合同解除纠纷,应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相似文献   

9.
袁纲  范围 《理论界》2011,(7):45-49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争议案件的最大诱因。《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了规范,使得劳动合同的解除权之间具有体系的关联性。从宏观来看,基于"实质正义"的法律价值,形成了"劳动者解除易,用人单位解除难"的基本体系架构;从微观来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的解除权之间又形成难易有别的体系层次。尽管如此,《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规定仍然存在体系混乱的状况。  相似文献   

10.
根本违约论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出来的一种制度,其影响力之大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中均有体现。其构成要件总体上存有条款主义与结果主义,我国立法上应采取结果主义的判断标准,同时在具体的判断上可参照所违反义务的类型标准。在迟延履行、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先期违约类型场合,根本违约都有特定构成标准。根本违约一旦构成,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二:一是债权人可以解除债权;二是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采纳了根本违约制度,一方面作为一种法定解除权发生的事由,另一方面实际上又对解除权的行使予以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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