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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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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继续保留大陆回架制度的同时,建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从公约的规定来看,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但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联系,或者说两者的重叠之处却容易被人们忽视,有鉴于此,本文拟对两者的联系和区别作一比较并加以分析。(一)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联系从公约的规定来看,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两者在区域范围上的重叠;其二是两者在法律制度上的雷同。  相似文献   

2.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了岛屿制度。日本于2008年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要求延伸大陆架的申请,其申请理由为冲之鸟是岛屿,应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之规定,冲之鸟礁不具有满足“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两个要素,其实为岩礁,因此,日本对冲之鸟礁不能主张领海和毗连区,更不能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相似文献   

3.
大陆架划界规则的司法考量及其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陆架划界争端并没有因1958年<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为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而停止,相反,由于公约对划界规则的模糊性而愈发激起了沿海国家对大陆架的争夺.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若达不成划界协定,在划界个案中应如何适用国际法规则,则属于国际实在法、习惯法及判例法上颇具争论的国际法课题.研究大陆架划界的理论基础、探讨划界的实在法在具体个案中的适用及其发展,可借鉴为中国制定大陆架划界政策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4.
北极大陆架划界的法律与政治进程评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北极地区的大陆架划界进程备受瞩目,具有高度的战略意义和法律与政治的双重属性。北极地区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可以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分为200海里以内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和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对于200海里以内的大陆架划界规则,《公约》规定得较为简单,实践中主要是遵循国际司法机构所确立的相关海洋划界原则和划界方法。当然各国对于具体划界方法的立场不同,立场相同或近似的划界当事国也可能会对同一划界规则的适用存在不同理解。地理因素、地质地貌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等都是可能影响北极地区200海里以内大陆架划界效果的有关"特殊情况"。北极国家之间的200海里以内大陆架划界问题现已解决大半,而北极地区国际海底区域的具体范围则取决于北极地区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最终划定。  相似文献   

5.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确立了岩礁这一新规则。岩礁属于岛屿范畴,然而与岛屿不同的是,它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冲之鸟”的情况看,它是岩礁,因而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相似文献   

6.
国际法与国内法均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造法主要由各主权国家协同进行,国际法上法律适用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甄别并确定可适用于个案的法律。鉴于国际法的特殊性,无论“公平原则划界”还是“等距离划界”,其适用前提是对当事国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可适用的法。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首先要确定对中日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制度,置对中日双方均具法律约束力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不顾而另行寻求其他依据或方法将是舍本逐末,无助于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相似文献   

7.
由于对国际公约关于大陆架划界适用上立场不同,加之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储量可观,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上存在着分歧。海洋划界需要有关国家通过协议实现公平解决,一国单方面确定国际海洋边界并将之强加于对方的行为是国际法所不许可的。日本所主张的“中间线”方法不构成划界的国际法规范,不具备约束力;中国所主张的“公平原则”,不仅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文规定的最基本的客观标准,也是国际司法实践确立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8.
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建立了大陆架制度,要求沿海国应在批准《公约》生效十年内完成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目前,澳大利亚、挪威、阿根廷和英国等国在提交各国大陆架划界案时,先后对南纬60°以南地区的外大陆架提出了主张要求。自《南极条约》1961年生效以来,南极地区(即60°S以南地区)一直处于以《南极条约》为核心的南极条约体系的约束之下。南极条约体系是一个涉及国际南极事务众多方面的系统,对于维护南极地区的和平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通过解读南极洲领土主张七国提交的大陆架划界案和有关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跟踪研究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南极地区的划界案案例,分析了沿海国在南极地区的大陆架划界主张对南极条约体系法律地位产生的重大影响和挑战。  相似文献   

9.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海洋法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东海的适用加剧了中、日之间的大陆架划界争议。从海洋法角度而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遵循公平原则;冲绳海槽是中日领土自然延伸的界限;日本主张的中间线不能作为东海大陆架界线;钓鱼岛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不应具有划界效力。  相似文献   

10.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大陆架公约》分别确定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原则和规则,但其并不能完全解决沿海国间在200海里内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争端,故单一划界方法应运而生。从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家实践中提炼和分析在海洋划界中适用单一划界方法的条件和应该考虑的因素,对我国在解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1.
海洋主权争端是当今世界的热点问题,主要分为岛礁的主权归属、大陆架的划分和海域划分三个层级,不同层级的争端适用的法律条款不尽相同。东海争端和南海争端情况各异,在法律条款适用问题上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东海争端主要适用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南海问题则主要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所条规定的历史性所有权优先原则,而非单纯援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规定。中国只有正确认识国际法在领土争端中的作用,援引恰当适用的法律条款,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  相似文献   

12.
舒建中 《国际论坛》2013,(4):39-44,80
大陆架制度是国际海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的政策构想则为大陆架制度奠定了基础。通过"杜鲁门公告",美国率先提出大陆架权利主张,从而将大陆架问题引入国际海洋议程。通过相关国际谈判,美国以"杜鲁门公告"的政策原则为基础,构筑起一个新的国际海洋制度——大陆架制度。因此,在大陆架制度的建立过程中,美国发挥了政策设计、外交推动和规则制定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美国倡导的自然延伸原则、大陆架划界公平原则亦成为大陆架制度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3.
专属经济区上空权利有其法律渊源 ;海洋法公约批准国的沿海国与非批准国之间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权利与义务问题 ,仍然应当遵循公约的规定。从国际法原理、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的实践等三个方面 ,沿海国都在其专属经济区上空享有无可置疑的主权权利 ,包括涉及安全考虑的主权权利 ,从而与公海上空的飞越自由相区别。  相似文献   

14.
专属经济区上空权利有其法律渊源;海洋法公约批准国的沿海国与非批准国之间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权利与问题,仍然尖当遵循公约的规定。从国际法原理,具体法律规定以及国家的实践等三个方面,沿海国都在其专属经济区上空享有无可置疑的主权权利,包括涉及安全考虑的主权权利,从而与公海上空的飞越自由相区别。  相似文献   

15.
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法律制度的一项根本性指导原则,等距离线或中间线作为大陆架划界的一种可选方法,不能否定、更不可能取代自然延伸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和作用,公平原则体现出来的恰恰是大陆架划界的一种思想和追求。深入剖析大陆架划界原则与方法对研究和探讨我解决东海划界争端问题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6.
关于南海断续线的综合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南海断续线自从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得以确立以来,至今已有60余年,但是无论是国民政府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均没有在国际上对断续线做出任何正式的声明和解释。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南中国海周边邻国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定均与我国的南海断续线存在重叠区域,不少周边邻国建立的油气井架位于断续线内,大肆掠夺我国海洋油气资源,使得断续线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模糊不清,如这样任其发展下去势必会影响我国南海诸岛礁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和资源安全战略,因此为保护我国的海洋权益,给断续线更进一步的明确说法已变的十分必要而紧迫。  相似文献   

17.
探讨单一海洋划界的法律基础,实质是从合法性权利基础和管辖目的探讨200海里内大陆架制度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融合程度。在200海里内距离标准已成为两种制度共同的合法性权利基础;由于专属经济区制度更侧重开采水体的自然资源,故两种制度的管辖目的并未完全融合。因此,目前单一海洋划界的公平解决还不具备充分、明确的法律基础。不过,只要通过长期反复实践并逐步积累法律因素,两种制度的管辖目的有可能更加协调或融合。  相似文献   

18.
斯瓦尔巴群岛是北极地区的重要岛屿,1925年生效的《斯瓦尔巴群岛条约》在群岛上确立了“主权确定,共同开发”的原则,但是条约的适用范围并未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随着海洋法的发展,条约所建立的公平制度是否可以适用于群岛的上述区域,挪威与其他缔约国就此产生争议。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视角,遵循《斯瓦尔巴群岛条约》的宗旨,对该条约作出目的性解释是解决群岛海域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可行的方法。  相似文献   

19.
南海渔业资源合作开发的国际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之前,南海争端主要集中于岛礁主权争议。然而,公约生效以后,随着专属经济区制度的确立,专属经济区的海洋划界也随之产生。岛礁主权与海洋划界纠纷纠结在一起客观上阻碍了对该地区渔业资源的有效管理。因此,南海诸国有必要遵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就专属经济区海洋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养护开展国际合作。以南海生态系统为基础在公约框架下实现南海争议海域渔业合作,促进南海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20.
一、引言联合国国际法院1969年的北海大陆架案判决,近十年来始终吸引着人们的注意,而且看来将继续引起人们的兴趣。这主要是由于,判决所涉及的大陆架划界问题,是当代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中迫切需要解决并且带有普遍性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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