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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区际冲突法作为解决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用来解决其国内区际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我国,加快制定解决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的区际法律冲突的区际冲突法十分必要。为了推动我国开展区际冲突法立法,笔者在广泛参考和比较中国现行国际私法及其司法解释、外国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或区际冲突法、关于国际私法的国际公约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现行国际私法或区际冲突法则草案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于1991年草拟了《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该示范条例发表后,在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受到同行重视。本文从草拟经过、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在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影响等方面介绍了该示范条例。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及其解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曾二秀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5(1):91-96
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同法律制度的存在造就了中国多法域的现状。各法域民商事交往的发展及利益冲突的产生引出了各法域法律的冲突问题。基于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这种冲突的解决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目前只能依各法域的冲突法解决,但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冲突法的法律选择规则的确定上,应与国际冲突法的法律选择规则有所差别。此外,在对各法域的冲突法和实体法做充分的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冲突法“示范法”和实体法“示范法”供各法域采用,是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消除各法域法律冲突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3.
曾加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30(4):126-130
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国的四个不同法律适用领域,它们之间的法律冲突是一种极为复杂的区际法律冲突。根据这四个地区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从根本上解决这种区际法律冲突十分必要。只有结合四地区立法理论和实践的实际情况,在法学理论上有所突破,并参考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立法理论和经验,才能最终解决这种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 相似文献
4.
黄进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3)
区际冲突法作为解决一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民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同其他法律分支一样,有一个产生、发展的演变过程。但是,在区际冲突法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它展示了自己的极为特殊之处,并总是同国际私法的发展纠合在一起。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区际冲突法的历史发展进行专门的研究。 相似文献
5.
香港与内地分离长达一个半世纪,在英国殖民统治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体系。回归后,原有法律基本不变,使得香港与内地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域,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即区际法律冲突。切合实际的协调办法是在近期内适用冲突法中的冲突规范来协调,然后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 相似文献
6.
孙北南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7,(3)
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大陆与台湾的统一,我国将从单一法域成为多法域国家。由于历史、法制、社会制度的不同,区际法律冲突将不可避免,借鉴国际上各国的经验,结合我国“一国两制”的特点,笔者对区际法律冲突进行了分析,对如何解决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提出建议:即综合运用统一冲突规范和统一实体规范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相似文献
7.
一国两制下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海艳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21-28
随着香港、澳门的相继回归,大陆同台湾之间关系的逐步正常化,两岸四地之间的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中国出现了"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局面,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日渐显得重要,本文拟从区际法律冲突的基本理论着手,吸取中国历史上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教训并借鉴其他国家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形势特点,对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提出若干看法. 相似文献
8.
薛蓉 《榆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4(4):53-55
自香港回归大陆以后,由于两种制度的差异,内地和香港地区在继承法上存在着法律冲突,分析世界各复合法域国家以及中国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立法和实践,作认为应采取:一、以正式的立法形式规定我国内地关于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使各法域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这一有效途径得以充分发挥:二、充分利用协商和商议,针对内地与香港继承法律冲突中的问题,以立法的方式制定有针对性的相关条例、规定、协议或草案等等;三积极参加有关国际公约和条约。 相似文献
9.
李广辉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6)
区际法律冲突或区际私法是指解决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立的法律制度的各个地区之间民商事法律冲突规范的总称。它是在一国领土的范围内不同地区人民进行频繁的民商事交往的过程中产生的。区际法律冲突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一国内部存在着法律不统一的状况,亦即一国之内存在着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香港、澳门和台湾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些地区至今仍然未能回归祖国的怀抱。为了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为了维护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稳定和繁荣,邓小平同志提 相似文献
10.
黄进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89,(3)
区际冲突法作为解决一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民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同其他法律分支一样,有一个产生、发展的演变过程。但是,在区际冲突法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它展示了自己的极为特殊之处,并总是同国际私法的发展纠合在一起。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区际冲突法的历史发展进行专门的研究。一、学说法时代——“法则区别说”时代西方学者常说国际私法(或冲突法)是公元13、14世纪欧洲的产物。这个说法至少犯了两方面的错误。首先,如果这个说法意味着在公元13、14世纪之前世界上没有国际私法,那显然是不正确的。打开冲突法的史册,我们会发现,历史上最早的成文冲突规范是公元7世纪中国唐代《永徽律·名例律》中的一条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当时唐帝国是亚洲乃至世界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一个中心,有许多“化 相似文献
11.
徐文泽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171-172
本文简单介绍了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以及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通过对不同的解决途径的分析比较,得出我国应该用统一区际冲突法的方式来解决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通过原则的阐述及统一区际冲突法应该遵循步骤的分析,使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问题得到解决. 相似文献
12.
论公共秩序保留在解决我国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中的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叶丹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1(6)
香港和澳门相继回归之后,我国内地、香港、澳门之间的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形势严峻,冲突解决并不顺利.当前,公共秩序保留在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从长远的发展看,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空间将越来越狭窄,甚至可以不再适用. 相似文献
13.
金彭年 《杭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3)
随着“一国两制”创造性构想的提出和港澳回归问题的圆满解决,大陆和台湾之间的民商事交往日趋增多,并因两岸民商法的不同而产生区际法律冲突.对此种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或途径,我国国际私法学界曾提出了种种建议和设想,其中比较可行的方案是:作为过渡,大陆和台湾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然后,在两岸充分协商和协调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与“一国两制”50年不变相适应,这应该是一个相当长的阶段;再后,仍然在充分协商和协调的基础上,在某些问题上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或两岸分别采用相同或相似的实体法.再进一步,全国法制最终实现统一.笔 相似文献
14.
文章系统地阐述了国际私法条约在澳门的适用情况及国际私法条约在澳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特别指出1999 年后内地和澳门之间可能出现的区际法律冲突以及解决这些冲突的现实途径 相似文献
15.
张月明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3)
大陆与香港地区区际司法协助的出现,是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而造就出的时代产物。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具有与其他多法域国家所不同的特点,即大陆与香港地区的区际法协助是在社会经济制度根本不同的法域间和不同的法系的法域间以及各法域均有独立终审权的条件下进行的。研究这些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两地进行司法协助应遵循的原则,进一步探索两地开展司法协助的模式,不仅有助于两地区际司法的正常顺利开展,同时也可为1999年后大陆与澳门、澳门与香港间的区际司法协助提供先行经验。 相似文献
16.
内地与香港区际私法前沿问题研究评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入世”后,内地与香港之间日益频繁的经济、民间交往客观上要求创新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模式,并加强区际司法协助。本文通过比较内地与香港在合同、婚姻、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对内地与香港在区际司法协助领域存在问题的法律研究,在借鉴区际法律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在“一国两制”的前提下解决内地与香港区际法律冲突,加强司法协助的理想模式和方法。 相似文献
17.
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的解决已经通过一系列双边安排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范围仍然十分有限。两大法系的差别是两地法律冲突解决的最大障碍,因而可以从其他多法域国家或超国家组织(欧盟)协调分属不同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的实践中借鉴经验。在总体思路上应着重以编写《香港冲突法重述》和《大陆地区冲突法重述》来推进示范法的制定;在具体规则的协调方面,以"黑色清单"、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先受理法院管辖原则"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以双边安排确立共通的法律适用规则并保留一定的例外,并继续通过双边安排完善司法协助。 相似文献
18.
金彭年 《杭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4)
本文在分析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特殊性的基础上认为,“一国两制”和互利便捷应是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基本出发点,而解决的基本途径,是应先采用冲突法途径。作者对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和解决步骤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相似文献
19.
杨贤坤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2)
本文着重论述随着我国“一国两制”的实施,在本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将不仅出现两种不同类型的经济、政治制度,而且还将出现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体系,即大陆的、香港的和澳门的法律体系,我国将成为具有几种法律体系并存的多法域的国家。这些法律体系都有其特点,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中,存在着不同的规定,因而,在实现“一国两制”之后,在我国国内,不同体系间的法律冲突将不可避免。如何解决这一现实问题?作者根据国际上行之有效的立法经验,并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了在香港、澳门和大陆之间的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能力、经济合同、物权,侵权行为、婚姻家庭和继承等一系列法律关系应适用法律的原则,以及解决香港、澳门与内地的司法协助及司法管辖权等实际问题的意见。这些原则和意见,对建立我国的区际私法和司法协助具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20.
李平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4)
一、大陆与台湾法律冲突问题分析 法律冲突,是指解决同一问题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就其形式来看,则是表现为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即在解决某一问题时,应适用何国(地区)法律的矛盾状态。从广义上讲,法律冲突可能发生在法律的各个领域或各个法律部门,但由于刑法、行政法的效力有着严格的属地性,一般不发生适用上的冲突,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