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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内地法学界对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一直存在不同观点,对于其诉讼法律规定的自由心证制度,有的持"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制度混合论",有的则斥之为"伪心证论"。通过对民国司法档案中大量诉讼案例的梳理分析可以看出,自民国初年以来,从法定证据制度向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演进,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已基本完成,法官依据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作出自由判断和认定事实的情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已经普遍存在。  相似文献   

2.
案件裁判是法官依据证据认定事实并适用法律做出判决之过程.民事诉讼体系要求法官认定事实必须适用自由心证.然而,即便在自由心证原则下,事实认定结果依然会限于真伪不明的困境.为使法院避免无法裁判之尴尬,证明责任予以适用,即当自由心证用尽之时证明责任开始发挥作用.自由心证与证明责任之间存在着联系与对抗关系.就二者而言,法官认定事实应当树立以自由心证为主、证明责任为辅之原则,而事案解明义务可视为缓解二者冲突之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3.
王以成 《理论界》2022,(7):67-73
虚假诉讼法律规制,“不患立法之不足,而患识别难、认定难”。囿于高度证明标准及传统印证证明模式在虚假诉讼识别与认定中失灵,虚假诉讼法律规制面临多重困境。诉讼证明机制为有效识别、认定虚假诉讼提供新思路。其一,构建更具操作性的梯度证明标准体系,对虚假诉讼案件作出“不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采取强制措施时,相应的证明标准应分别达到“优势证据”标准、“高度可能性”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其二,自由心证证明模式对虚假诉讼的识别与认定发挥特殊功效,具体适用过程中,法官应将经验法则与科学法则相结合,充分发挥裁判智慧。  相似文献   

4.
略论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明标准是诉讼中与推定和自由心证密切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 ,而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 ,确立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考虑诉讼模式、行政诉讼的目的、审理对象、举证责任、审理程度、案件复杂程度以及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等因素综合确定。据此 ,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是盖然性优势标准 ,这一标准又可分为一般盖然性、确信盖然性与必然盖然性三种优势等级。对原告与被告以及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盖然性优势要求不同。  相似文献   

5.
《江西社会科学》2017,(3):188-195
同时适用于两大法系国家的自由心证制度的共性在于均尊重法官的裁判权威以及各国的诉讼结构。英美法系国家的严格约束型自由心证制度表现在法官的心证受到证据能力约束、陪审团的心证受到证据规则的限制;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对自由型自由心证制度的基础在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能决定证据的证明力。我国建设自由心证制度应当从建设更适宜自由心证制度发展的诉讼程序、完善制约机制、明确证明标准作为自由心证的尺度三个层面出发,同时注意控制高度盖然性标准的消极影响系数以防止因单一限制自由心证的程度而忽视个案正义。  相似文献   

6.
当今社会自由心证已经成为一项世界性的刑事诉讼制度,但在我国它至今仍被认为是主观唯心主义而拒绝。实际上这是一种基于对马克思主义辨证唯物主义哲学形而上学理解而产生的偏见。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较好地解决了证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与证明过程的法律限制的矛盾,它既遵循了人类认识的一般规律,赋予法官在判断和运用证据的理性思维活动中的充分主观自由;又适应了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把刑事证明过程纳入规范、文明的程序之中。消除成见,以真正辨证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来研究和借鉴自由心证是加速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科学化的必须。  相似文献   

7.
论自由心证的客观化——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学权 《学术论坛》2007,(4):123-127
过分强调心证的主观性,忽略甚至不讲心证的客观性,是自由心证制度的致命缺陷。为了克服这一缺陷,就必须实现自由心证的客观化。自由心证的客观化,随着自由心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而不断地向前推进。但是,目前自由心证的客观化依然是不彻底的。只有把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的诉讼证明观引入自由心证,才能彻底地实现其客观化。  相似文献   

8.
自由心证:证据评价方式和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由心证是司法裁判人员认定证据和事实的一项原则,是现代司法证明的方式,它不仅符合诉讼认识的真理性,而且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要使自由心证最大限度地接近、符合客观事实,防止心证恣意,要有健全的制度和司法人员较高的业务素质与能力作保障。我国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这一原则。  相似文献   

9.
栾时春 《学术论坛》2012,35(11):101-105
宋代的证据证明看似无理性,但却暗含符合中国传统文化的证明原则。宋代的证据证明原则可概括为:以证据为基础的根勘情节裁判原则、情理约束下的自由心证原则、躬亲审查证据的原则。对宋代证据证明原则的研究,有助于我们理解宋代的证据证明。  相似文献   

10.
论严格证明及其相关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维 《广东社会科学》2006,12(5):101-106
本文从严格证明的构成要件入手,论述了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严格证明的基本内涵,并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直接审理、证据禁止以及自由心证的关系等多个角度阐释了严格证明程序在形成证据能力上的作用,提出了证据材料只有在通过严格证明或不被证据禁止的条件下才具有证据能力的观点。严格证明程序为证据最终获取证明力,通向心证之路奠定了客观基础。  相似文献   

11.
自由心证制度是证据制度的核心,自由心证制度的正当性是基础,系统论作为一种具有普适性的方法论为自由心证制度正当性研究提供了新视角。系统论认为,自由心证系统相比法定证据系统而言,在系统构成要素的多样性、系统结构的合理性、系统环境的适应性等方面均占据优势,更加符合系统论的基本原理,这就是自由心证制度的正当性依据。  相似文献   

12.
自由心证制度是证据制度的核心,自由心证制度的正当性是基础,系统论作为一种具有普适性的方法论为自由心证制度正当性研究提供了新视角。系统论认为,自由心证系统相比法定证据系统而言。在系统构成要素的多样性、系统结构的合理性、系统环境的适应性等方面均占据优势,更加符合系统论的基本原理,这就是自由心证制度的正当性依据。  相似文献   

13.
关于自由心证若干评论的异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从1789年法国首创“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以来,就已被法学界公认为是文明进步的证据制度。不仅早已被全世界所有实行法治的国家所接受,也引起了准备实行法治的国家的重视。所谓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①。必须指出:自由心证乃是以证据的存在为前提,并不是以单纯的“自由”心证而认定事实。若本无证据,心证就无从自由判断。“仅凭裁判官之推断或臆测而为裁判,固与自由心证主义有违,即以裁判官个人之办案经验或知识而为事实之认定,亦所不许”②。可见所谓允许心证者,不…  相似文献   

14.
客观真实论一直是我国刑事证明理论中的主流观点,其合理性与积极意义应当予以肯定。但这一理论有其固有的缺陷,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价值亦足可质疑。以这一理论为背景的印证式诉讼证明模式也存在过于理想化的倾向,在一定意义上还可能成为违法取证的制度诱因。文章认为,在理论整合和证据判断标准的确定过程中,应当借鉴法律真实论和自由心证原则的合理内核,使两者达成理论上的和谐,并将其作为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进路和应然选择。  相似文献   

15.
孔雷霞 《理论界》2005,(11):91-92
16世纪以来,法定证据原则开始取代自由心证原则。然而由于法定重视口供,又导致了刑讯逼供的恶果。18世纪西方又重新肯定了自由心证原则的作用,并通过制约机制遏制了可能的司法擅断。因此,反思自由心证原则的经验,对于我们今天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对引起巨大争议的“流浪猫案”的解读存在多重视角。从证据法角度而言,本案法官对经验法则的认识存在不足,同时对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的把握也存在偏差,并且对争议颇大的“按比例判决”理解也有待矫正。这都极大地削弱了判决的说服力和实质上的妥当性。在民事诉讼自由心证主义原则下,我们应当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严格把握对经验法则的界定,同时正确处理事实推定和证明责任的关系。在程序正当的前提之下,实现判决结果的实体公正。  相似文献   

17.
经验法则是对法官自由心证的内在制约,也是自由心证的基本方法.经验法则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抽象性与具体性、盖然性、无限性与有限性等特征.经验法则包括一般经验法则和特别经验法则.证据证明力评价和认定事实是经验法则的主要功能.为了确保法官合理自由心证,必须设置一定的规则规范对经验法则的运用.  相似文献   

18.
在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技术驱动下的统一证据标准和逻辑经验法则的可算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证明标准的可操作性,减少司法随意性,却显性地压缩了主观要素的适用空间,将证明标准引入更深层次的客观化,产生事实认定受到客观化规则侵蚀、陷入证据法定主义窠臼的负效应。在证明标准强调主客观融合的背景下,应当秉持证据裁量的基本立场,用证据裁量能动主义克服证明标准客观化的缺憾。客观化的证明标准只是底线的证明标准,是主观结论形成的基础,应当由事实认定者运用自由心证作最终的审查和判断。未来应通过制度建构纾解证明标准客观化产生的负效应,建立客观化证明标准的技术指南开示与异议机制,以期实现人工智能在刑事证明领域的良好应用,促进司法现代化和司法进步。  相似文献   

19.
司法的一贯性是检验个案裁判是否正当的一个重要标准,即相同的案件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大前提的选择和事实的证明是法律推理的中心环节,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对此如何抉择是法学方法论中的主要内容。从法律推理的视角来看,只要允许法官自由心证,法官裁判的恣意在一定程度上就不可避免,司法一贯性的追求也就存在困境。  相似文献   

20.
现代诠释学主张,受“前见”限制的文本解释,通过一种视界的融合,在“商谈模式”这一民主化程序的约束下,实现了文本意义的不断生成。作为一种方法论,现代诠释学有效克服了传统认识论的主客二分的僵化认知模式,解决了人文社科领域的认知难题,恢复了“人”在其中的主体地位。用现代诠释学的视域来审视自由心证,则后者存在的合理性不容低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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